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7213385978529
地址:陕西省南郑县梁山镇龙岗家园3号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7213385978529 | 登记机关 |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4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郭海营 | 营业期限 | 2015年04月1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3月18日 |
| 企业地址 | 陕西省南郑县梁山镇龙岗家园3号楼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中介;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商业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朱微 |
| 监事 |
| 郭海营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陈宇标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 - | - |
| 庞硕 | - | - | |
| 汉中玉泉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马钰钧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暂定级 | 汉市住房暂2017[01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5-07-09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5-03-24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3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5-03-14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4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5-02-26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5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5-01-07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6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4-06-03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7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4-06-03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8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4-05-27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9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4-05-21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10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4-05-20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11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4-05-09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12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4-02-18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13 |
| 企业名称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列入日期 | 2024-02-18 |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None |
| 移出日期 | 0000-00-00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1364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5-07-16 | 2025-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1364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 463151.2 元及利息(一笔利息以 201547.8 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笔利息以261603.4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8 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年利率 3.8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247 元,减半收取 4123.5 元,由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20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1405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5-07-21 | 2025-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1405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3864334.77 元并承担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的违约金。其中违约金计算,工程款 636368.86 元自 2022 年 1 月 22 日起计算;工程款 780270.18 元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计算;其余工程款 2447695.73 元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14二、原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施工的工程在3864334.77 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9107 元,由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17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1360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5-07-16 | 2025-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1360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山西新立兴科技有限公司偿还503978.42元。若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则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山西新立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1274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5-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1274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愿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前付 给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赶工奖 2845.80 元, 如逾期则按照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自 2024 年 6 月 8 日起按照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5 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 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陕0703民初1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1280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5-09-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1280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 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签订《汉中恒大悦珑湾一期 4-11#、 16-17#、25-29#楼电梯设备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 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 734772.89 元、逾 期付款违约金 40228.81 元(734772.89 元×3.65%×1.5×1 年, 该违约金算至 2024 年 6 月 1 日),合计 775001.7 元;2024 年 6 月 2 日至电梯设备款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734772.8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75%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0958 元,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22958 元, 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8000 元。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陕0703民初4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661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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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陕0703执661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4 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化区九天庙国利烟酒商店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金额379551.67元,并自2021 年9月9日起以379551.6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993 元,减半收取 3496.5 元,由被告汉中 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陕0703民初2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1279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5-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1279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 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电梯安装费 484133.3 元;同时,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按 照案涉合同约定的金额、税率向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 符合规定的电梯安装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636 元,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636 元,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8000 元。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陕0703民初4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663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663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前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 程尾款 192314.2 元,如逾期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原告收到上述 款项后五日内向被告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提供 开票信息)。 3 二、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 4383 元,减半收取 2191.5 元,被告汉 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18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494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494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兴诺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票据金额 1168913.76元; 二、被告陕西兴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以票面金额 1168913.7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以票据金额1168913.76元为基 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原 13 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公司付款后,有权向被告汉中金 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403 元,由被告汉中金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 陕西兴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20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507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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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陕0703执507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拖欠陕西千美印务有限公司广告印 刷货款本金331625.76元。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4年9 2 月10日前一次性向陕西千美印务有限公司付清。若汉中金锐实业 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当月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陕西千美印务有 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之间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 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 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陕0703诉前调确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499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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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陕0703执499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 告陕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 11972.16 元; 二、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 告陕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14252.58元,并自2023 年 12 月 22 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 3.45%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 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案件受理费 513 元,减半收取 257 元,由被告汉中金锐实业 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24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506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506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 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 249960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260 元,合计 2700860 元;同时,原 告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金额、税 率向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补齐符合规定的电梯款和安 装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汉中金锐 实业有限公司应付货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1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9279 元,减半收取 14639.5 元,由被告汉中 金锐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陕0703民初5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505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505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前一次性向汉中 市魅域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付款 117892 元;汉中市魅域高 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向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主张 支付 2024 年 4 月 26 日之前的资金占用损失。若汉中金锐实业有 2 限公司逾期付款,则从 2024 年 4 月 27 日起,以未支付金额为基 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向汉中市魅域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 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 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 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640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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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陕0703执640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前一次性向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款 79719.39 元;西安 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 2021 年 7 月 28 日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若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 款,则从逾期之日起,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西安市 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 2 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 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496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496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 原告汉中满意清洁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洁费 282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10.00 元,减半收取计 1105 元,由被告汉中金 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703民初7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504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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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陕0703执504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26日前向汉中市魅域高 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6513元,若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逾期支付,则从2024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汉中市魅域高文化传媒有限责 任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 议的条件。 2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 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500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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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陕0703执500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前一次性向汉中 市魅域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偿还 331442 元;若汉中金锐实 - 2 - 业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则从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于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汉中 市魅域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 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 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Y某某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498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498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 2024 年 5 月 14 日前付给原告陕西万隆广告有限公司货款本金 39000 元,如逾 期未支付则从 2024 年 5 月 15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 775 元,减半收取 388 元,由被告汉中金 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20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493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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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陕0703执493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郑 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偿还 126985.35 元。若汉中金锐实业有 限公司逾期偿还,则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郑州墨缘照明工 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 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 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63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63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17号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503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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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陕0703执503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一次性向汉中 市魅域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报酬 328243.45 元;若汉中 金锐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则从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按照 - 2 -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向汉中市魅域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报酬付清 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 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 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陕0703诉前调确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1172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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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陕0703执1172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3民初61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964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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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陕0703执964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 2024 年 3 月 15 日前,一次性 向汉中朗朗乾坤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 167900 元。若汉中 金锐实业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则从 2024 年 3 月 16 日起,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汉中 朗朗乾坤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 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 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1026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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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陕0703执1026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 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10221 元及利息(利息以 11022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 率 3.8%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04 元,减半收取 1252 元,由被告汉中金锐实 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20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961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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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陕0703执961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 2024 年 3 月 15 日前一次性向南郑 县龙岗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付款 2507208.32 元;南郑县龙岗 2 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向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主张 支付 2024 年 3 月 15 日之前的资金占用损失。若汉中金锐实业有 限公司逾期付款,则从 2024 年 3 月 16 日起,以未支付金额为基 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向南郑县龙岗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 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 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1031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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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陕0703执1031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 付原告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140524.1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11 元,减半收取 1556 元,由被告汉中金锐实 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20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1096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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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陕0703执1096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原告西安物华天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金额 23503.42 元,并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以 23503.42 元 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87 元,减半收取 194 元,由被告汉中金锐 4 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18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1098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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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陕0703执1098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日立电 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23715元,若汉中金锐 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日立 2 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 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 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1174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703执1174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8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523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703执523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陕西工 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116579.76元,若汉中金锐实业 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则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 2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陕西工程 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 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 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525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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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陕0703执525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日立电 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203130.9元,若汉中金锐实业有限 公司逾期履行,则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日立电梯(中 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 2 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 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诉前调确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155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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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沪0117执1559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童新童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聊城云开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项689,272.13元; 二、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童新童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聊城云开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以689,272.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98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11-10 | 增值税 | 44689444.01 | 4424372.22 |
| 2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11-1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537333.34 | 309706.06 |
| 3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11-10 | 房产税 | 55183.51 | 3885.39 |
| 4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11-10 | 印花税 | 83484.07 | 42.28 |
| 5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11-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89795.7 | 137959.14 |
| 6 | 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 | 2025-11-10 | 土地增值税 | 2104676.27 | 3969.65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4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陕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陕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