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123MA758GH18P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碧水园A区11栋1132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2123MA758GH18P | 登记机关 |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1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徐云驰 | 营业期限 | 2018年01月15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22日 |
| 企业地址 |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碧水园A区11栋1132室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徐云驰 |
| 执行董事 |
| 梁小刚 |
| 监事 |
| 董慧 |
| 经理 |
股东信息 (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甘肃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73.583万元人民币 | 873.583万元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 35.0万元人民币 | 35.0万元人民币 |
| 佛山市顺德区团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5.0万元人民币 | 15.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拉萨碧双享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6.417万元人民币 | 76.417万元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互助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 | 400万元 |
| 海东市河湟碧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 | 4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青0202执1071号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2025-05-21 | 2025-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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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青0202执1071号 | ||||
| 省份 | 青海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青海青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6189.47元 二、案件受理费10162元,减半收取计5081元,由原告青海青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81元,被告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青海青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青0202民初41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青0202执759号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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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青0202执759号 | ||||
| 省份 | 青海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给付原告甘肃旭晨联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70835.2 元,被 告付款前,原告应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开具等额发票、配合办理供 应商入库手续; 二、案件受理费 1902 元,减半收取计 951 元,由被告海东市 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青0202民初24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青0202执701号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2025-03-26 | 2025-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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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青0202执701号 | ||||
| 省份 | 青海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 诉被告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给付本诉原 告 魏 建 文 违 约 金 7 9 18 1. 3 元,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十 日 内 付 清; 二、驳 回本诉 原告魏 建文的 其他诉 讼请求; 三、 反 诉被告 W某某 给付反 诉原告 海东市 碧桂园 房 地产开发 有 限 公司 房 款 9 1 86 元,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十 日内 付 清; 四、驳 回反诉原告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 讼 请 求。 如果未 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 间履行 给 付金钱 义务, 应当 按照《中 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 延 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 诉 案 件 受 理 费 4 1 0 4 元, 减 半 收 取 2 05 2 元, 由 本 诉 原 告 魏 建 文 负 担 1 19 8 元, 本诉 被 告 海 东 市 碧 桂园 房 地 产 开发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8 5 4 元;反 诉 案件 受 理 费 减 半收 取 4 7 元,由 反 诉 原 告海 东 市 碧 桂 园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1 0 元, 反诉 被 告 魏 建 文 负 担 3 7 元。 如不服本判决, 可 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向本院 递交 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 中级人民 法院。 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 向青海省 海 东 市中级 人民法 院在线 提交上 诉状 | ||||
| 执行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青0202民初32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青0202执恢285号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9-09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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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青0202执恢285号 | ||||
| 省份 | 青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726元 | ||||
| 执行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青02民终1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海东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青0202执1896号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5-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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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青0202执1896号 | ||||
| 省份 | 青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被申请人海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二、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被申请人海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处罚款30000元的申请;三、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停止乐都区海东碧桂园小区二期未经批准擅自向邈川路城市排水设施接入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行为,及将乐都区海东碧桂园小区接入雨水管网中的小区污水管道改接至市政污水管网并补办排水许可证的申请。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海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青0202行审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1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青海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青海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