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670412637F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147号4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670412637F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8年05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学龙 | 营业期限 | 2008年05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24日 |
企业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147号4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徐蓉 |
财务负责人 |
李学龙 |
董事兼总经理 |
王一鸣 |
董事 |
袁启明 |
董事长 |
黄瑞龙 |
监事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安徽金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1200万 | 1200万 |
自然人股东 | 黄瑞龙 | 588万 | 588万 |
自然人股东 | 李学龙 | 612万 | 612万 |
法人股东 | 北京朗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600万 | 1600万 |
自然人股东 | 黄瑞龙 | 588万人民币 | 588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宁夏鑫和丰典当有限公司 | 42% | 42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91640100670412637F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企业变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银住建消验字(2022)第A-220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合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40104670412637 |
2 | 2020 | A级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100670412637F |
3 | 2019 | A级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100670412637F |
4 | 2015 | A级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40104670412637 |
5 | 2014 | A级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40104670412637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2-27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决定文书号 | 银综执罚决字2023(0178)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在银川市学院路与安民巷建设的尚美雅居西区项目(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存在肢解发包的行为。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叁万玖仟柒佰捌拾元(¥39780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1-17 |
处罚类型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银市监处罚(2023)103093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8月1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收到银川市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户外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发布地址为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北街233号靠近万达广场(银川西夏店),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上述信息,对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北街233号靠近万达广场(银川西夏店)户外广告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户外广告展板一块,广告内容与银川市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的信息一致。上述广告涉及的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格,没有明示价格的有限期限。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的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元。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11 |
处罚类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决定文书号 | 银西综执(直属四)罚决字(2023)第004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4月11日在承建西夏区尚美雅居南区项目中,进行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及未缴纳污水处理费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981854.2元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直属四中队 |
处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5执1844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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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5执184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安徽中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02129.99元,分别于2023年5月10日前支付2013335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4388794.99元。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向安徽中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2%计算自2022年12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且安徽中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344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中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5民初4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5执909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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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5执90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F某某疏影工资24887.3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2575.91元,共计387463.27元; 二、驳回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民终2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5执977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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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5执97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供热设备配套费3880360.5元、暖气费557455.85元,共计4437816.35元;于2024年3月8日前支付557455.85元,于2024年3月28日前支付200万元,于2024年4月28日前支付1880360.5元; 二、如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可就全案未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另行支付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违约金783832.82元;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5诉前调确1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5执406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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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5执40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内支付宁夏昊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剩工程款2413189.89元(含质保金235959.89元),并以21772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支付自2022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宁夏昊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65元,由宁夏昊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72元,由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93元;鉴定费7万元,由宁夏昊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由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5民初48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5执20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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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5执2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信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4911.71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工程款1184911.71元自2021年9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宁夏信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4元,鉴定费40000元,由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264元,由宁夏信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9490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5民初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5执21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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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5执2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信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798.58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工程款319308.65元自2020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7%计算支付工程款40489.93元自2022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宁夏信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7元,鉴定费10000元,由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5民初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5执19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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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5执1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6352.40元,并按照年利率4.15%支付工程款883676.05元自2019年12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工程款372676.35元自2021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宁夏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98元,鉴定费40000元,由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507元,由宁夏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91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5民初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5执2696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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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宁0105执269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银川尚美雅居西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13796.23元,于2023年4月20日前支付400万元,于2023年5月20 日前支付1000万元,于2023年6月20日前支付1500万元,于2023年7月20 日前支付11013796.23元; 三、如果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过程中任意一期逾期,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申请全额强制执行; 四、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按期到位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银川尚美雅居西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 五、如果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逾期的天数相应顺延完工日期天数; 六、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完工后的次月10日前(实际完工日期以双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手续确定的时间为准),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万元,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后10日内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90万元; 七、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学院路林带南侧尚美雅居西区项目即尚美雅居A3地块(西区)项目的29#商业用房、30#商住楼、31#住宅楼、37#住宅楼、39#-40#商住楼、41-42#住宅楼、43#商业用房、47#-48#商业用房及1#地下车库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案件受理费263468.84元,减半实收131734.4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6600元,由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00元,由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734.42元,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给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6734.42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5民初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5执17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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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5执1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264818.12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银西劳人仲字第(2023)第569号仲裁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5执2507号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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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宁0105执250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银川哈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94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670000元,下剩324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若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银川哈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银川哈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28582.3元。另外,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1日起以第一项剩余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向银川哈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7002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银川哈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6001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5民初10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816.51 | 4816.51 |
2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1 | 增值税 | 68807.34 | 68807.34 |
3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18266.91 | 36795.62 |
4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993381.3 | 388930.72 |
5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房产税 | 53482.0 | 21982.0 |
6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企业所得税 | 3283846.94 | 0.0 |
7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土地增值税 | 2026080.91 | 173015.17 |
8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印花税 | 16800.16 | 8279.96 |
9 | 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增值税 | 1476809.96 | 525651.7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8年05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宁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宁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