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61GHTX0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路1227号吾悦和府57号楼一楼物业服务中心(自主申报)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MA761GHTX0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6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可 | 营业期限 | 2017年06月21日 - 2037年06月2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44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4月30日 |
企业地址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路1227号吾悦和府57号楼一楼物业服务中心(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张磊 |
总经理 |
朱敏群 |
财务负责人 |
杨可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西安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000万人民币 | 4000万人民币 |
新城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遵义市新城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银住建消竣备字(2023)第015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未抽中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银住建消竣查字(2023)第00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合格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银住建消竣查字(2023)第00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合格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91640100MA761GHTX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企业变更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4 |
结束日期 | 2028-04-24 |
内容 | 施工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64010220230424010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4 |
结束日期 | 2028-04-24 |
内容 | 吾悦和府63#幼儿园内装工程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银审消设审字﹝2023﹞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吾悦和府63#幼儿园内装工程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银住建消验字(2023)第001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合格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银审消设审字﹝2023﹞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吾悦广场S6#酒店公区内装工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100MA761GHTX0 |
2 | 2019 | A级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100MA761GHTX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1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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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11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0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84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84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损失208905.4元; 二、驳回原告银川市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计487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157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3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民终4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03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103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938.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1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72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72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041.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46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05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146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9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6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3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43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545.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1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42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42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37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41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441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88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15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86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86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676.4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8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31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31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令逾期交房违约金9963.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1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50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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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50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245.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10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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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410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1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02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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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02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664.05元; 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8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37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1-23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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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37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452.65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72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71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4-08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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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471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5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2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57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26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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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457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755.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7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94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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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494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23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9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62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62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724.75元(该款汇至T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P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 0829 0200 1607 516),双方就逾期交房所产生纠纷就此处理完毕,再无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T某某已预交,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P某某)。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7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62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62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P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034.91元(该款汇至P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 0829 0200 1607 516),双方就逾期交房所产生纠纷就此处理完毕,再无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计403.5元,由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P某某已预交,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P某某)。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71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73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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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73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778.02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72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35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20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435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689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46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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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446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670.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1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51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25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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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451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1807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217.2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M某某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一审案件受理费639元,由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9元,由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民终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2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12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589.78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8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93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11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93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29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29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248.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6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38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38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M某某新逾期交房违约金1137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1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0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10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2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52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52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335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3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63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653.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15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48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05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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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48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5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6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4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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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4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88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13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20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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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20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016.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1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57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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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57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9297元;该款项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W某某,如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W某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W某某已预交,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W某某)。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97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9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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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9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299.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1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6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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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6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9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1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11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4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8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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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18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57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10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01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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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01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243.4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7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29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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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29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8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108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5-0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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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1108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L某某、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6元,已减半收取计438元,由上诉人L某某、J某某负担333元,上诉人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上诉人L某某、J某某负担665元,由上诉人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7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民终2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176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5-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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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1176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溧阳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06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779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8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604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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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604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返还抵房款666901元,并且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承担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9元,保全费4670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4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5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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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15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驿隆星建筑设备租赁站房屋价款1255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0元,已减半收取计8050元,由第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5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6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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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16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永恒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299112.98元、利息1196.45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299112.98元服务费自2023年6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3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7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6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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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16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货款189207.67元、质保金21023.08元、投标保证金20000元,合计230230.75元;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支付12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10230.75元;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原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自2023年9月30日起以230230.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向原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377元,由原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74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854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4-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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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宁0104执854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原告银川坚果博策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98075元,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该笔付款义务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款原告银川坚果博策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前随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银川坚果博策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6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773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4-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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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宁0104执773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原告银川宁福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170万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原告银川宁福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3328684元; 二、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吾悦和府62号楼62栋商业一层09室、10室,吾悦和府53号商住楼53栋商业一层04室房屋(商铺编号为:62-109,62-110,53-104)备案至原告银川宁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吾悦和府地下停车位(车位编号为:A025、B173、C162、D728)使用权变更至原告银川宁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以上商铺总价格为2127340元,车位总价格为16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85941元,减半收取计42970.5元,因原告银川宁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向原告银川宁福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54435元,剩余诉讼费31506元,由原告银川宁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506元,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此款原告银川宁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银川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并支付原告银川宁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4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6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宁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宁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