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70N3Y6K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01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MA770N3Y6K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10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兆华 | 营业期限 | 2018年12月1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5月06日 |
| 企业地址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01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场地的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摄影服务;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会展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舞台音响设计;园林绿化设计;酒店管理;礼仪庆典、婚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花草种植及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木材、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通讯设备、数码产品、饰品、玩具、服装、箱包、文具用品、针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刘鑫 |
| 监事 |
| 李雪洁 |
| 财务负责人 |
| 王兆华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北京博文瑞科技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金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50万 | 50万 |
| 企业法人 | 宁夏融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950万人民币 | 49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285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10-16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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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12850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向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购房款损失10487268元,并以104872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52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41元,由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银川永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3411元。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28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285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10-16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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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12851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向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购房款损失6878207元,并以68782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03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37元,由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266元。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28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291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10-20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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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12915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忠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3608.99元,并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2元,由原告宁夏忠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736元,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846元。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55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289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10-20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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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12897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忠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8558.37元,并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3元,由原告负担6498元,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855元。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55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301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10-22 | 2025-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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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13010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向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购房款损失7227683元,并以722768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40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58元,由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682元。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28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286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10-16 | 2025-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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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12862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忠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1621.3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其中163806.85元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另17814.51元按照年利率3.35%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6元,由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55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858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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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8583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81935.5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81935.50元自2023年7月12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1199.99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101199.99元自2023年7月12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银川永泰鸿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6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60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2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宁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宁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