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74KMR3L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满春家园一组团18号综合楼八层816号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MA774KMR3L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8年09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万会彬 | 营业期限 | 2018年09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6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24日 |
企业地址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满春家园一组团18号综合楼八层816号房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管理、房屋销售及租赁;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0)
万会彬 |
董事兼总经理 |
刘巍 |
董事 |
惠阿磊 |
董事 |
施尧 |
董事长 |
施建文 |
董事 |
施雪辉 |
监事 |
李建成 |
财务负责人 |
杜彩霞 |
董事 |
石伟 |
监事 |
贾林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宁夏上融海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00万人民币 | 13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宁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00万人民币 | 13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300万 | 13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银住建消验字(2023)第004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合格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银住建消验字(2023)第00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合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91640100MA774KMR3L |
2 | 2021 | A级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91640100MA774KMR3L |
3 | 2020 | A级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91640100MA774KMR3L |
4 | 2019 | A级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91640100MA774KMR3L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2-05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
决定文书号 | 银兴综执罚字(2023)ZYE10-4号 |
处罚事由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兴庆区臻园小区新建项目于2019年开发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为9.49hm2,共分为三期,现已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项目在开工建设时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在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没有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也没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160000元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32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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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32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设备款384583元,并以3845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8元,已减半收取计3534元,由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2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1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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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91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665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665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4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665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6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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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6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451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1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451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13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451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Z某某、Y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8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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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8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350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350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0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350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M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4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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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4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25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81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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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81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76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04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09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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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09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884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5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3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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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3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55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3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5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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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5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9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27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9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15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9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76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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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76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96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9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24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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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24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860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27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4860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31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4860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Y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62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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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62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636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62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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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62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336元;;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0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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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10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222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0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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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10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218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82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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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82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428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1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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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1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34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08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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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08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11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4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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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4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258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1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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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91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007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27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007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24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007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C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23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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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23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28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28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27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28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Z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9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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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9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416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416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9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416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Z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1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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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91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315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315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20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315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0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190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347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27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347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28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347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8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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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8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391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391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13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391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7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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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7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860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4860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31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4860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L某某、S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S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6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6-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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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6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34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34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5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34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Y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9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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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9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9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27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9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11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9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G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4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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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4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187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187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29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187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M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24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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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24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28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28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18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28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81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81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256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1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61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96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0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4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44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315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315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13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315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9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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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9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R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561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561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1-3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561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R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5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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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5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547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39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75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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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75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067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4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81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81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17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5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80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80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15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59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2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62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854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40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2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192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553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7553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8-1-2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7553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Z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6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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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6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146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8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146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33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146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H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0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60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违约金630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79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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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79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21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5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76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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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76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392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53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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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53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33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04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6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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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6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075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075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4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075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H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6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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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6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597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8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7597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8-2-5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7597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M某某、M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09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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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09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258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9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24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24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281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281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24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281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W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8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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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8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N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94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94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25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94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08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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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08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382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382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27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382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62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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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62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486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08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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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08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382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382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25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382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Y某某、G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1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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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11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380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74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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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74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630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3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4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64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345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3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3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63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1.违约金7515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39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0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10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21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0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1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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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91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X某某全逾期交房违约金6177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177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32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177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G某某、X某某全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4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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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4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460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460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10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460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8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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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8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17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8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17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33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17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W某某、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W某某、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78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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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78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460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03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4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44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461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7461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8-1-8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7461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W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24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19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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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424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3528.16元,并以113528.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支付原告自2024年5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2元,已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84元;保全费1096元,由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7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3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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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3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884元;;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0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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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90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451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451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12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451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9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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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9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71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2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71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31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71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C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6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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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6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9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2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9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10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9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L某某、F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F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0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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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0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802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802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6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802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2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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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92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315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315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14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315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M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2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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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2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486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5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6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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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6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F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418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418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1-6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418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F某某、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F某某、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6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46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187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187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30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187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G某某、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08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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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08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802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802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6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802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C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79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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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79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460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0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7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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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7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Z某某、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28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8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28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26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28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Z某某、Y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某某、Y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9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189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665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8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665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4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665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W某某、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W某某、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7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187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187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187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28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187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82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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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82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17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60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7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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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7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358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358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20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358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W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79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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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79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281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0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75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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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75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54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62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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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62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228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房高尔夫公寓B区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09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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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09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155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09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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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09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128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21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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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421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三、执行标的: 1.违约金7,591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3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75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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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75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925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52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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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52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29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1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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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11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391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8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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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8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290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290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27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290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C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4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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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4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84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03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8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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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8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290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290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7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290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9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39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418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418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15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418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23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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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23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734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734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22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734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Z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2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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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92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Z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93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493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1-32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493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Z某某、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2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62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256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3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78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78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486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56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7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37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Z某某、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28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28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8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28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J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80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80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802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58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0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190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D某某、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9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9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23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9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D某某、D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2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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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2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806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39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9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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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9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177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177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27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177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G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52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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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52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354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5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0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190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418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418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27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418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M某某、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8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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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8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256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27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256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30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256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78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78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591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39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0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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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0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382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4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382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8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382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F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75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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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75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84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62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62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80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80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80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358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0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6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46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M某某、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597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8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7597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8-2-5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7597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M某某、M某某、H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M某某、M某某、H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7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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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7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94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94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6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94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J某某、S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J某某、S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75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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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75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431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5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2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62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8335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25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2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62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547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3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0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60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222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4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1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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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11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247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9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7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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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7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543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543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16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543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G某某、S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G某某、S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62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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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62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315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421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421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371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3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4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44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970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4970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30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4970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9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39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213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213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5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213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L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23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23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026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026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2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026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F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78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278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324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52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52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719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08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08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851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39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52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52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222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6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63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宁0104执363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73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5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311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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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311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213元;;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6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80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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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80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6884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103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78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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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78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324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59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78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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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78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5768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银国安证字第20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430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11-25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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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1430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1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常州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利益4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38元,由原告常州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元,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4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63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63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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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63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执行标的: 1.违约金7723元;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40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9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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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9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281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281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22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281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S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7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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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7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93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493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2-3203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493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L某某、X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X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7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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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87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G某某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358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358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1-14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358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Z某某、G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某某、G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23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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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23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30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30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7-26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30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4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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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4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247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27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247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702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247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X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9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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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9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772.31元、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3100.2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5元,由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47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38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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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38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428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2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7428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8-1-3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7428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W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3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90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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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190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755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6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5755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21-3104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5755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某某、X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8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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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8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243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240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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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宁0104执240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99元,就该款原被告于2024年1月3日签署《银川臻园项目违约金抵用券》,抵用券约定被告给予原告6299元价值抵用券,该券用以抵顶原告购买的银川臻园项目13-1-901室房屋2024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至抵清为止,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抵顶手续,该券不可转让、不可折现、不可重复使用。同时该券经原告签字确认后,被告已履行完毕逾期交房所有赔偿义务。上述协议内容若被告违约不予履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抵用券不能使用的,需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与违约金抵用券同等金额的违约金6299元,上述协议无论抵顶手续完成或被告直接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二、上述债务若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或逾期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W某某、Z某某可就全部未清偿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W某某、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诉前调书2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338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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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1338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金风区开泰烟道经销部票据款10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2022年9月29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银川市金风区开泰烟道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22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203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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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1203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4006.4元,并按年利率3.45%支付434006.4元自2024年6月5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06元(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5209元,应予退还1303元),由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3775元,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58元,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17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6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200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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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1200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97.81元,并按照年利率5.175%支付自2023年12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已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53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929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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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929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11800元及截止2023年7月6日的利息4236元,后续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支付211800元自2023年7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0元,由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元,由被告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66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7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98013.5 | 0.0 |
2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5977.95 | 42391.18 |
3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7 | 企业所得税 | 962826.12 | 0.0 |
4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7 | 印花税 | 2294.26 | 0.0 |
5 | 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7 | 增值税 | 19040419.49 | 830840.59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6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9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宁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宁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