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725688441575B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兴隆街华都嘉苑6号楼三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725688441575B | 登记机关 |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9年07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郑榕 | 营业期限 | 2009年07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9000 | 发照日期 | 2012年06月09日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兴隆街华都嘉苑6号楼三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建材批发,农副产品专业市场开发、经营;茶叶生产(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需按审批的范围及有效期限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张平 |
监事 |
张蓉珠 |
财务负责人 |
郑榕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张平 | 2529万人民币 | 2529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郑榕 | 6471万人民币 | 647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黔房开字:G012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17-08-11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 2023-04 |
所属税务机关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
检察机关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案件性质 | 逃避缴纳税款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09年7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855.36万元;二、其他税收违法,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5,708.05万元。以上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共计6,563.41万元。 |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563.4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855.36万元的行政处罚。 |
移送公安情况 | None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黔2725执1951号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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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2725执195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王 朝华合伙出资款人民币一十九万七千二百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 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23 年11 月23 日起按年利率 13%计算至出资款全部退还完毕); 二、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朝 华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H某某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黄 正燚追偿;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 元,公告费280 元,共计人民币4,838 元,由被告H某某、H某某负担。 另八案执行案款共计551119.96元。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2725民初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黔2725执674号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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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2725执67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H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2 760.29 元(截 至2023 年10 月10 日);后续违约期间,原告X某某、H某某有 权向被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以419 466 元为 基数,按日利率0.005%从2023 年10 月11 日起计算至被告贵州 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H某某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 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某某、H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9 元,由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 公司负担521 元,X某某负担368 元。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2725民初33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黔2725执220号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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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2725执22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 退还Z某某、A某某差额面积购房款一万一千七百五十元九角 四分; 二、Z某某、A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39 元,由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给付Z某某、 A某某)。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2725民初1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黔2725执544号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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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2725执54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瓮安县人民法院(2023)黔2725 民初2339 号民事判 决; 二、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向X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 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期间的违约金(以6628297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005%从2019 年7 月1 日起计算至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向熊 以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三、驳回X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X某某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91 元,由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 审案件受理费18029 元,由X某某负担9036,由贵州省福明置业有 限公司负担8993 元。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27民终4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黔2725执24号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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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2725执2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贵州万家商场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4 月3 日签订的《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23 年7 月7 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万家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经营管理收益49 263 元及违约金(违约 金从2023 年6 月8 日起以实际差欠经营管理收益为基数按年利 率14.2%计算); 三、被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中的经营管理收 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 元,由被告贵州万家商场管理有限 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2725民初2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黔2725执恢706号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2022-09-14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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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2725执恢70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本金15500万元及至2016年6月20日的重组收益12,811,449.94元;自2016年6月21日后的重组收益以本金15500万元为基数,按21%/年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瓮建房字第2013000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抵押证明书证号:他项(2013)00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瓮房他证雍阳镇字第01500717号,详见《剩余不动产抵押物清单附件(工行福明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Z某某提供的质押财产(出质登记编号:(qn05)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80号项下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Z某某、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Z某某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5、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民初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7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