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793636796E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三元宸小区综合楼五层1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0793636796E | 登记机关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6年11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郭斌 | 营业期限 | 2006年11月22日 - 2026年11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2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三元宸小区综合楼五层1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服务 | ||
主要人员 (2)
| 郭斌 |
| 经理,执行董事,其他人员 |
| 郭超 |
| 监事 |
股东信息 (1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吕钲英 | - | - | |
| 呼俊 | - | - | |
| 孔德俊 | - | - | |
| 杨丽华 | - | - | |
| 王乔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内0104执2970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5-07-04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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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内0104执2970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初全立返还购房款 627220 元,并给付原告初全立违约金 3136.10 元及利息(以购房款 627220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 月 1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9 年 8 月 20日起至全部购房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内0104民初5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内0104执3176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5-07-31 | 2025-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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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内0104执3176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5-07-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内01民终59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内0104执4588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5-11-04 | 2025-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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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内0104执4588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G某某、S某某与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嘉豪广场二号楼810号房屋)于2023年4月7日解除。 二、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S某某退还购房款2159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内0104民初59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内0104执恢417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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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内0104执恢417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270.446892万元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内0104执恢2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内0104执恢13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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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内0104执恢13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购房款 749375 元,并承担以- 6 -749375 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9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执行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30%计算银行利息违约金及损失的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469 元,由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内0104执恢1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内0104执2254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5-04-07 | 2025-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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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内0104执2254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内01民初113号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1民初1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内0105执4315号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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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内0105执4315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 314055 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 年 9 月 26 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欠款 314055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 3.45%计付。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059 元,由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内0104民初24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内0104执437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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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内0104执437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交付嘉豪广场综合楼 2 号楼 1- 7 -单元 1702 号房屋,并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15 年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以购房款 22392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1 日止,以购房款 22392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上述嘉豪广场综合楼 2 号楼 1 单元 1702 号房屋的价款以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为准计算,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原告H某某按 4000 元/平方米结算补足;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被告承担;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112 元,由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内0104民初24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内0104执恢683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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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内0104执恢683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巴特尔购房款170813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70813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巴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内0104民初32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内0104执恢287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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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内0104执恢287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270.446892万元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内0104执恢2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内0104执恢273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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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内0104执恢273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5元,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内0104执恢2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内0104执恢104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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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内0104执恢104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950598 元,并支付利息(以 8950598 元为基数,从 2017 年 10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19 日止;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0851 元,由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内0104执恢5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内0104执恢179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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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内0104执恢179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购房款 749375 元,并承担以- 6 -749375 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9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执行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30%计算银行利息违约金及损失的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469 元,由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内0104民初3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内0104执507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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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内0104执507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巴特尔购房款170813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70813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巴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被告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内0104民初32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11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内蒙古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内蒙古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