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91MA6T5CJW76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东区江冲路15号世邦东城1号5栋2单元501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191MA6T5CJW76 | 登记机关 |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3月28日 |
| 法定代表人 | 徐云驰 | 营业期限 | 2018年03月2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 企业地址 | 西藏拉萨市城东区江冲路15号世邦东城1号5栋2单元501号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
主要人员 (3)
| 冯博 |
| 监事 |
| 徐云驰 |
| 经理,执行董事 |
| 牛守元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甘肃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56.5万人民币 | 856.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拉萨碧双享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3.5万人民币 | 93.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5)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拉萨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拉萨卓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 | 300万元 |
| 拉萨碧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拉萨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拉萨碧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320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10-14 | 2026-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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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320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W某某与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11幢1单元1502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违约金31,002.4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39.57元,减半收取计3,019.79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720.34元,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9.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反诉受理费577.63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42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319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10-14 | 2026-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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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319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5幢1单元16层1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支付违约金14 852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11.03元,减半收取计1705.52元,由Y某某负担1547.68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2.84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33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41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6 | 2026-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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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41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违约金11,926.9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5.72元,减半收取计1,342.86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208.56元,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69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84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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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84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7幢2单元1层2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T某某支付违约金10 855.58元; 三、驳回原告T某某(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74.86元,减半收取计1,287.43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1,164.56元,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87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8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33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80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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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80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A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7幢1单元4层1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A某某支付违约金35 666.31元; 三、驳回原告A某某(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51.56元,减半收取计1,625.78元,由A某某负担1232.86元,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2.92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33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93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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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93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次央与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4幢2单元402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次央支付违约金17 749.99元; 三、驳回原告次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4.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57.41元,由原告次央负担1,765.18元,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2.2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33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95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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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95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确认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拉 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2幢1单元301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支付违约金13 535.51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44.09元,减半收取计1,572.05元,由C某某负担1,422.42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6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33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97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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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97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7幢1单元202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违约金11,258.36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36.92元,减半收取计1,368.46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1,239.37元,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反诉受理费25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42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94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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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94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A某某与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4幢1单元1301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违约金19 277.56元; 三、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7.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05.66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1,901.12元,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7.54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33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82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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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82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单增Z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7幢1单元8层1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单增Z某某支付违约金15 07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单增Z某某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19.24元,减半收取计1709.62元,由单增Z某某负担1544.43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5.19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64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33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96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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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96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G某某与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1幢2单元602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违约金13 242.57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2.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96.07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348.89元,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18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33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83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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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83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确认原告N某某与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继续履行; 二、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N某某支付违约金19 278.68元; 三、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7.5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08.77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1901.22元,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7.5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33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81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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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81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13幢1单元6层1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14,522.5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99.4元,减半收取计1,649.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87.25元,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2.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反诉受理费181.48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42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4636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8-26 | 2026-0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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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4636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内容。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藏0102民初33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4693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8-27 | 2026-0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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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4693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锦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 521 394.97元(贰佰伍拾贰万壹仟叁佰玖拾肆圆玖角柒分)。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 971.1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13 485.58元,由被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87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藏0102执5085号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6-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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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藏0102执5085号 | ||||
| 省份 | 西藏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才D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就坐落于纳金路以南、纳金大桥以东“碧桂园·云境” 2幢1单元301号房屋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才D某某支付违约金12 946.82元; 三、驳回原告才D某某(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24.75元,减半收取计1,512.38元,由原告才D某某负担1,368.66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3.72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由拉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藏0102民初33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3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西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西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