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MA45JYK45R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南侧、滨湖路东侧林溪湾A1号1层1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4MA45JYK45R | 登记机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8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刚强 | 营业期限 | 2018年08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18年08月02日 |
企业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南侧、滨湖路东侧林溪湾A1号1层1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
主要人员 (3)
李刚强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王允清 |
财务负责人 |
耿军伟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住建消验字﹝2023﹞第00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410159902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0 |
结束日期 | 2025-09-09 |
内容 | 限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11142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10-06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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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5执111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亚日用百货商店货款2871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871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亚日用百货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8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6328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09-09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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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4执632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4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恢35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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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恢35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 700483.45元,利息 17591.18 元,并自 2022 年 8 月 4 日起按合同约定6支付贷款余额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633.99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执2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2342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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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234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131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4087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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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40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定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诉前调确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7963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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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79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9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5836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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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58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6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4438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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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44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12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3092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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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30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4民初5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2703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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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27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2)豫0184民初57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六项,即“被告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商票贴息费用9067040元、税金10200420元”;“驳回反诉原告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二、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2)豫0184民初5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康桥那云溪一标、二标总包工程工程款283141579.94元,并支付利息(以283141579.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被告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全部工程款范围内就康桥那云溪项目(一标、二标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康桥那云溪一标、二标总包工程工程款250083413.05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83413.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及第一项中的“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商票贴息费用9067040元、税金10200420元”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全部工程款范围内就康桥那云溪项目(一标、二标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250083413.0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六、驳回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终3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1875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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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2执18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2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1953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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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19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69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84执1186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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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84执118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请求强制执行新郑市人民法院(2022)豫0184民初149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5970元。2、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暂计3230.73元(违约金以4597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5.01%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9日)。3、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上述3项暂合计人民币49675.73元。4、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14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豫0184执2575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2-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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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4执25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2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2021)豫0184执6436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2-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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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0184执64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应于2021年6月28日向原告偿还涉案房屋截止2021年6月21日未结清的本金3584.81元、未结清利息(含复利、罚息)18 338.53元,共计21920.34元,2021年6月21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如被告L某某在之后的还款过程中存在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有权宣布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提前到期;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对登记在被告L某某名下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南侧、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原政府储备土地)西侧康桥那云溪106号楼2单元2201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对该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按合同约定对被告L某某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251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251元于2021年6月28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于2021年7月8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支付。 六、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事宜一次性结清,以后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10502元,减半收取计5251元,由被告L某某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5467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列入时间 | 2022-12-26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08-12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8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