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2MA2ATYYH6A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东家园5幢111-2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02MA2ATYYH6A | 登记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魏兆举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23日 - 9999年12月3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02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东家园5幢111-2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于晓霞 |
监事 |
朱海滨 |
董事 |
江丽女 |
董事 |
沈芳 |
经理,董事 |
陈华英 |
董事 |
魏兆举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宁波世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宁波世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温鹿综许字﹝2022﹞第012-6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温鹿住建消验(2022)第4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8-02 |
处罚类型 | (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543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6月24日,南汇中队执法人员黄和平、袁胜在举报投诉处理中发现在温州市鹿城区月乐东街鹿宸印工地南侧道路路面有带泥车辙印迹,污染路面面积为60平方米(长50米X宽1.2米)。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处罚内容 | 2022年6月24日,当事人车辆清洗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输,污染温州市鹿城区月乐东街鹿宸印工地南侧道路路面,污染面积为60平方米(长50米X宽1.2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车轮带泥运行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月乐东街(属于非主要街道)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容环卫第62项,应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同时本自然年度因同一案由被我局行政处罚过2次,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一项,综合考虑从轻从重情节,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27 |
处罚类型 | (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354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5月16日16时40分,南汇中队执法人员袁胜、黄和平在举报投诉处理中发现在温州市鹿城区月乐东街鹿宸印工地南侧道路有带泥车辙印迹,污染路面面积为80平方米(长50米X宽1.6米)。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处罚内容 | 2022年5月16日,当事人车辆清洗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输,污染温州市鹿城区月乐东街鹿宸印工地南侧道路路面,污染面积为80平方米(长50米X宽1.6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车轮带泥运行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月乐东街(属于非主要街道)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容环卫第62项,应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同时本自然年度因同一案由被我局行政处罚过1次,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一项,综合考虑从轻从重情节,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27 |
处罚类型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496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6月5日,南汇中队执法人员黄和平、袁胜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月乐东街鹿宸印工地南侧人行道上堆放砖块,经测量,占用道路面积为4.14平方米(长4.6米X宽0.9米X2处)。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
处罚内容 | 2022年6月5日上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月乐东街鹿宸印工地南侧人行道上堆放砖块,经测量,占道面积为4.14平方米(长4.6米X宽0.9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月乐东街(属于非主要街道)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政公用第1项,应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到位,且没有从重情节,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5-27 |
处罚类型 | (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289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4月8日9时30分,南汇中队执法人员黄和平、黄兴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温州市鹿城区月乐东街鹿宸印工地大门南侧道路有带泥车辙印迹,污染路面面积为225平方米(长50米X宽4.5米)。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处罚内容 | 2022年4月8日,当事人车辆清洗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输,污染温州市鹿城区月乐东街鹿宸印工地大门南侧道路路面,污染面积为225平方米(长50米X宽4.5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车轮带泥运行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月乐东街(属于非主要街道)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容环卫第62项,应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温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4-19 |
处罚类型 |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
决定文书号 | 温鹿市监处罚(2022)701号 |
处罚事由 | 2020年6月份开始,当事人在其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到访售楼处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用于区分客户来源。在摄取人脸生物识别信息过程中,当事人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未经客户同意。2021年4月初,当事人在其售楼处增设“收集人脸信息透明公示”展板。4月底,当事人自行停止使用人脸识别系统。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底,当事人采集人脸生物识别信息5622条。未发现当事人将收集到的人脸信息出售或交换。目的在于区分消费者来源,便于与分销商结算佣金,实质是为了自身成本控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处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