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02055034224B
地址:贵州省毕节七星关区双树望城18号三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2055034224B | 登记机关 |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10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当明 | 营业期限 | 2012年10月23日 - 2032年10月2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15年12月08日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毕节七星关区双树望城18号三层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建材批发(不含木材);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农副产品专业市场开发、商业百货专业市场开发、物业管理。) |
主要人员 (2)
李当明 |
执行董事 |
陈光平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毕节市宗益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400万人民币 | 24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李当明 | 2600万人民币 | 2600万人民币 |
陈光平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黔房开字:F5218000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5-06-19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 2023-03 |
所属税务机关 | 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 |
检察机关 | 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案件性质 | 逃避缴纳税款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687.96万元;二、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额9.7万元;三、其他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4936.94万元。以上合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624.90万元。 |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624.9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48.9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移送公安情况 | None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黔0502执729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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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黔0502执72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 转 移 登 记 有 关 文 书 的 违 约 金 , 该 违 约 金 以 已 付 购 房 款 558,994.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计算至被告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权属转 移登记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47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恢202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8-28 | 2025-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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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恢202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 84685 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14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3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25执3141号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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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5执314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托运费和垫付材料费 200,000.00 元,该款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 案件受理费 4,558.00 元,减半收取 2,279.00 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被告于 2024 年 8 月15 日前向原告支付)。 | ||||
执行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109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10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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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510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 金及补偿费共计 179,324.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86.00 元,减半收取 1,943.0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82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15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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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515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敬敬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 金共计102,691.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00元,减半收取1,177.00元,由被告贵 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8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恢166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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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恢166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 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47,520 元;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 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停车位使用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停车位价款 88,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 2021 年 6 月 7 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付停车位使用权 (车位编号为 D-252 号) 之日止;三、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19 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负担 95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24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7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497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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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497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 诺及相关权益、责任;......前款规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 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的规定,燃气、水表作 为商品房的主要配套设施之一,其建设安装费用应按该规定 包含在商品房总款中,被告不能另行向原告收取。故被告向 原告收取的燃气开户费 2500.00 元、智能水表费 580.00 元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退还。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无 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主张智能水表费系与原告协商 并得到同意后,将普通水表进行更换产生的费用,但并未 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 纳。 涉案商品房现尚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转移登记 的条件不成就,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上履行不能,故对于原 告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 予支持。原告可待被告取得涉案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书 以及其他办理转移登记的必要文书之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 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D某某支付逾期 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12 293402.00 元为基数,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 计算,2019 年 8 月 21 日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 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 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D某某燃气开 户费 2500.00 元、智能水表费 580.00 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64.0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 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65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8-14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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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565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 46158.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 490.00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25.00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65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8-16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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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565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Z某某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原告已付购房款40353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27.00 元(已减半收取) ,由原告Z某某、Z某某负担 295.00 元,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8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39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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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39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 4 -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品 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93,224.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31.00 元,减半收取 1,065.50 元,由被告贵 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9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13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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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13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补偿 费共计 135,938.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19.00 元,减半收取 1,509.5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9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76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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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76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Y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 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59,821.66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15 元,减半收取 1,407.5 元,由原告Y某某、 - 7 - Y某某负担 737.5 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担 67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87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603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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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603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 币 110120.9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02.00 元,减半收取 1251.0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7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577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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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577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阳 天 玖 工 程 款 1,500,000.00 元。 4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300.00 元,减半收取 9,150.00 元,由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8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5494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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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549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 5 的违约金及补偿金共计 161821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36 元,减半收取 1768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 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9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570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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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757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N某某、D某某逾期交付办理商品 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原告已付 购房款29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 6 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 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燃气 入户费等人民币 3410.00 元; 三、驳回原告N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19.00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N某某、D某某 负担 25.00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94.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2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670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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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767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品房的 违约金及补偿金 19,047.20 元;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转 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432,000 元为 - 7 - 基数,从 2022 年 1 月 31 日起至被告福明房开公司向办证部门提 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 算;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84 元,减半收取 692 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134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58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29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800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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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800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 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527069.00 元为基数,2018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 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被告自身具备的办理商 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L某某燃气开户费 2500 元、智能水表开户费 580 元,共计 3080.00 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81.00 元,由原告S某某、L某某负担 589.00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92.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2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493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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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493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 - 7 - 金及补偿费共计 49589.7 元;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J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 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399598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 2021 年 4 月 17 日起 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 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87.00 元,减半收取 1093.50 元,由被告贵州 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6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09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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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09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毕节市宇原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混凝土购销合同》;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于 2021年 11 月 30 前分三期共支付原告毕节市宇原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 629440.00 元;其中,2021 年 10月 15 日前支付 100000.00 元,2021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100000.00 元,剩余款项 429940.00 元定于 2021 年 11 月 30日前支付完毕。若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原告有- 2 -权对全部剩余未付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自愿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 倍的标准从 2020 年 12 月 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所欠混凝土款之日止。三、原告毕节市宇原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680.00 元,保全费 4534.08 元,共计 10214.08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定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98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569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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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569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归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 275953.58 元及截止 2021 年 8 月 21 日的利息 8425.58 元,并向原告支付从 2021 年 8 月 22 日起,按照双 方签订的编号为“A:[房]字[毕]行[清]支行[2016]年[425] 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至全部款项 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7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其与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签订的编号“A: [房]字[毕]行[清]支行[2016]年[425]号”《个人购房借款/ 担保合同》的约定对被告H某某所欠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 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783.00 元,由被告H某某、贵州省 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5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570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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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57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X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 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478,897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被告福明房开公司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 - 7 - 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X某某智能水表开户费、电 视系统工料费共计 910 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57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0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385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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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385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交 付商品房的违约金共计 95599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92 元,减半收取 1096 元,由被告贵州省 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4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60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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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60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F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 商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50,287 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56 元,由原告F某某、F某某负担 23 元,由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33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29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3860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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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386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G某某装修补贴款 16000.00 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0.00 元,减半收取 100.00 元,由被告贵州 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3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376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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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376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G某某逾期交付办理商 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428827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自 2019 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 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 G某某然气开户费 2500 元、智能水表费每户 580 元,合计 3080 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 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11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52 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77 元,原告W某某、 G某某负担 375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30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413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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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413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 案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 款 47839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 案商品房的违约金 4066 元; 三、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H某某燃气入户费、智 能水表费、电视工料费共计 3410 元; 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20 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239 元,被告贵 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81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45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413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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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413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L某某逾期交付办理商品 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377502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 8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自 2019 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 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Q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01 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50 元,原告Q某某、L某某负担 351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3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57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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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57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 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原告 已付购房款 488035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 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燃气开户费 2500 元、 智能水表费 580 元,共计 3080 元。 6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92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741 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51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终2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12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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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12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48101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8 月 19 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 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L某某燃气入户费、智能水表费、电视系统工料费共计 3410 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54 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 258 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496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44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13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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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13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G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89682.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2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9年12月24日起,以39968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G某某支付墙体开裂补偿款4275.50元;三、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G某某支付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3066.00元;四、驳回原告W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G某某负担500.00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2.00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22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303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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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303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C某某、C某某、Z某某支 付逾期交付涉案商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22,110.70 元; 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C某某、C某某、Z某某支 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 34,818.7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24 元, 减半收取 612 元,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 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36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330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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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330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查泉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96997.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25.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1112.5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2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481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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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481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M某某支付逾期交 付涉案商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共计 135179.00 元。 - 5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04.00 元,减半收取 1502.0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52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5020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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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502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 的违约金及补偿金共计 113168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案件受理费 2563 元,减半收取 1281.5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 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9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42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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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42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L某某逾期交付办理商品 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57525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自 2019 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 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L某某收取然气开户费 2500 元、智能水表费每户 580 元、电视系统工料费 330 元,合 计 3410 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55 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82 元,原告Y某某、L某某负担 273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30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120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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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12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471275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至 2019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L某某燃气入户费、智能水表费、电视系统工料费共计 3410 元;三、驳回原告Y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71 元, 由原告Y某某、 L某某负担 240 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31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4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119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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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11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38477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福明房开公司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燃气入户费、智能水表费、电视系统工料费共计3410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3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448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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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448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 约金 61784.00 元。 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补 偿费 63800.00 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5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12.00 元, 减半收取 1406.00 元, 由被告贵州 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6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02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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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02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 7 -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 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39314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6 月 25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 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 算; 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2575.00 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98.00 元, 减半收取 349.00 元, 由被告贵州省 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3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164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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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16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428521.00元为基数,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电视系统工料费330.00元、燃气开户费2500.00元、智能水表费580.00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49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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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49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逾期交付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405,97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交付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5日的装修补贴款6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13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90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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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90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毕节供电局电费 671,368.65 元;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毕节供电局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 671,368.65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从 2022 年 11 月 9 日起计算至被 8 告实际交纳所欠电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583.00 元,减半收取 6,291.50 元,由 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负担 1,034.50 元,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257.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83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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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83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 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 商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47,240 元; 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 Z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 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404,705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6 月 12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 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 算; 三、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95 元,减半收取 847.50 元,由被告贵州省 - 7 - 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12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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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12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48544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8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3640.92 元;三、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燃气开户费 2500 元、智7能水表费 580 元,共计 3080 元;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49 元(已减半收取)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800 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49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4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383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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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383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S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 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394346.00 元为 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 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被告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 - 7 - 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 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S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案涉 房屋的违约金 38842.00 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5.00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5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32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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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32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N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转 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442,976 元为 基数,从 2020 年 8 月 10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 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13 元,减半收取 506.50 元,由被告贵州省 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47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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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47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 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 543,58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自 2020 年 2 月 13 日起计 算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 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9 -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25.00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59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39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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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39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C某某逾期交付办理商品 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48219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自 2019 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 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7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J某某、C某某燃气开户费 2500 元; 三、驳回原告J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37 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780 元,原告J某某、C某某负担 57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4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66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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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66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 商品房的违约金 48067 元; - 7 -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 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534007 元为基数, 从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 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 1.3 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07 元,减半收取 953.5 元,由被告贵州 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3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48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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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48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9633.00元为基数,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以389633.00元为基数,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500.00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3.00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2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4110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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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411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Z某某逾期交付办理商 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原告 已付购房款4684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 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 算, 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 6 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C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98 元 (已减半收取) ,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38.00 元,由原告C某某、Z某某负担 160.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30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04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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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04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C某某逾期办证的违 约金,计算方式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384697.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6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03.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551.50 元,由原告 S某某、C某某负担 1.00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 550.5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35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330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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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330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查松、 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品 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92,14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04 元, 减半收取 1,052 元, 由被告贵州省毕 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27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31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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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31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 P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 商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22,754.10 元; 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 P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 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413,01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 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 算; 三、驳回原告P某某、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58 元, 减半收取 529 元,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 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11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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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11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R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475909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R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品房的违约金 4473 元;三、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R某某燃气入户费、智能水表费共计 3080 元;四、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09 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 236 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73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4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4109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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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410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 3093 元;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 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477692 元为基 数,自 2018 年 2 月 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 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并通 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 1.3 倍计算; 三、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燃气开户费 2500 元、电视 工料费 330 元,智能水表费 580 元,合计 3410 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 8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27 元 (已减半收取)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871 元,原告W某某负担 56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45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04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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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04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 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 5 - 378534.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6 月 23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 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被告自 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 1.3 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82.00 元,减半收取 541.0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48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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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48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G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402537.00元为基数,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Y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2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480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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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48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89619.0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400.00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1.00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2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恢112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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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恢112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Z某某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原告已付购房款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M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43 元 (已减半收取) ,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754.00 元, 由原告M某某、 Z某某负担 189.00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31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384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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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38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426,795.00元为基数,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2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38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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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38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94172.00元为基数,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W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2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49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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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49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 金及补偿费共计 49339.00 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5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06.00 元, 减半收取 953.00 元, 由原告F某某、 Z某某负担 395.00 元,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负担 558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8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35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4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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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35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S某某燃气开户费、智能水表开户费共计人 民币 3080.0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 元,减半收取 25.0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38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238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90000.00元为基数,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2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35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4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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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35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燃气开户费、智能水表开户费、 电视系统工料费共计人民币 9240.00 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6.00 元,减半收取 28.00 元,由原告 Y某某承担 3.00 元,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担 25.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65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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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65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 约金及补偿款共计 116678.30 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34.00 元, 减半收取 1317.00 元, 由被告贵州 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17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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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17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 理 商 品 房 转 移 登 记 的 有 关 文 书 违 约 金 , 该 违 约 金 以 459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 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被告自身 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 1.3 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71.00 元,减半收取 935.5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38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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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38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 L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品房 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114,688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94 元, 减半收取 1,297 元, 由被告贵州省毕 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3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67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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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67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链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品房的 违约金及补偿金 20,530.20 元; 二、驳回原告左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72 元,由原告左链负担 449 元,由被告贵州省 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23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4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67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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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67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链支付逾期交付办理 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394533.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4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 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被告自身具备的办 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 算; 二、驳回原告左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6.00 元,减半收取 168.00 元,由被告贵 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30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50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50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W某某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计算方式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442917.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 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5.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212.5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3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55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155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 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438897.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6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 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被告自 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 - 5 -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 1.3 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14.00 元,减半收取 657.0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62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7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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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62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 商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款 113722.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74 元,减半收取 1287 元,由被告贵州 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55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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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55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 - 5 - 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439356.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5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 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被告自 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 1.3 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15.00 元,减半收取 657.5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2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63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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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63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47814.50 元; 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计算方 式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503261.0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 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 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6 - 案件受理费 2018.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1009.00 元,由原告 L某某负担 33.00 元,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担 976.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50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6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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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6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 案商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118966.70 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79.00 元,减半收取 1339.5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39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50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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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50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 案商品房的违约金及装修保证金 30726 元;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 案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 款 398001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6 月 2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 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 1.3 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71 元,减半收取 535.5 元,由被告贵州 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2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27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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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27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 Z某某逾期办证的违 约金, 计算方式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406749.00 元为基数, 自 2021 - 5 - 年 4 月 16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D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88.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394.00 元,由原告单 忠良、Z某某负担 47.00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 347.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110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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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11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16637.7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33.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1316.5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1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314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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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31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Q某某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97473.00元为基数,2017年3月17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P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21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26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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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26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 H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 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447,839 元为基数, 从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 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 6 - 二、驳回原告Z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7 元,减半收取 298.50 元,由原告Z某某、胡 美负担 17.50 元,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 担 281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8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784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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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278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 5 -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25106.30 元; 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计算 方式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442218.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6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 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23.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711.50 元,由被告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29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394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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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39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 H某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3050.00 元; 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H某某逾期办证的违约 金,计算方式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410134.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6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S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6 - 案件受理费 1265.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632.50 元,由原告 S某某、H某某负担 1.00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 631.5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43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16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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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16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逾期交付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402,1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交付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8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11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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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11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 X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商 品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47,526.20 元; - 7 - 二、 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 X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 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 400,489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 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 算; 三、驳回原告H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38 元, 减半收取 819 元, 由被告贵州省毕节 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1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50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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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50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D某某逾期交房的 违约金 21312.00 元;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D某某逾期办证的 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377053.00 元为基数,自 2020年2月16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 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72.00 元,依法减半收取 836.00 元,由原告 C某某、D某某负担 33.00 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803.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36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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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贵州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列入时间 | 2024-07-03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10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