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0626502288
地址:驻马店市纬二路东段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0626502288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3年01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胡斌 | 营业期限 | 2013年01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17日 |
企业地址 | 驻马店市纬二路东段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室内装饰设计 |
主要人员 (2)
胡斌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节文青 |
监事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宋泽阳 | - | - | |
宋溶伟 | - | - | |
张衍祥 | - | - | |
深圳市同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 | - | |
自然人股东 | 胡斌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301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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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30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的《新区商业广场认购协议书》,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4年2月9日之前向原告W某某退还购房款120980元。 二、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W某某将就剩余全部未退还购房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剩余全部未退还购房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3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7074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29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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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707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7年 2月18 日签订的《新区商业广场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 21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 50000元,自 2017年2月18 日起;另以本金150000元,自2017年2月23日起,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另1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225 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32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1702执3185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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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1702执31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S某某、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1155万元及利息156.246万元,合计1311.246万元。 二、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5月1日前偿还上述债务;原告W某某不再对被告S某某主张还款责任。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7073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29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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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70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6年12月28 日签订的《新区商业广场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 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3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1702执5739号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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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702执57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26977.4元及利息(以2926977.4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60元,由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同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174元。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02民初24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1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