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21MA37Q3F713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新吴大道(恒昌花苑小区)综合楼一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21MA37Q3F713 | 登记机关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2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方荣明 | 营业期限 | 2018年02月07日 - 2038年02月0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新吴大道(恒昌花苑小区)综合楼一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商铺出租服务,酒店管理服务,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冯欢 |
监事 |
方荣明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方荣明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方荣明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奉新铜锣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95% | 95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1 |
结束日期 | 2025-11-21 |
内容 | 同意2022年第五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新税﹞许准字﹝2022﹞第﹝3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奉新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6 |
结束日期 | 2022-05-16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新税﹞许准字﹝2022﹞第﹝38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奉新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6 |
结束日期 | 2022-05-16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新税﹞许准字〔2022〕第﹝38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奉新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6 |
结束日期 | 2022-05-16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新税﹞许准字〔2022〕第﹝3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奉新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6 |
结束日期 | 2022-05-16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02执2645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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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02执26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鸿德公司广告发布费用、广告更换画面费用、购房定金合计人民币45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94元,由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902民初1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21执1037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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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21执10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柯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676809.2元,并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款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4元,已减半收取计9992元,由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921民初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21执1006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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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21执10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7600050.01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款止; 二、 原告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37600050.0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奉新县应星南大道(县政府对面)的奉新铜锣湾广场四五标段【4标(11#楼、16#楼、17#楼、18#楼、Y3、Y4)及其地下室;5标(12#楼、13#楼、14#楼、15#楼、M4)及其地下室区域】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28.44元,已减半收取计12856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564.22元,由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921民初5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21执1007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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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21执10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柯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676809.2元,并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款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4元,已减半收取计9992元,由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921民初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82执51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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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2执5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16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民终1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82执43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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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2执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X某某、X某某、X某某依法应共同向原告C某某清偿借款6,000,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7月30日至2023年5月17日止的利息736,633.33元,以上款项合计6,736,633.33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2023年5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年利率15.4%计算,直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514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28元,被告X某某、X某某、X某某承担34,486元。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2民初1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82执50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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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82执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676万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民终2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82执66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982执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986587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民终1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21执424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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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21执4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赣0921民初1581号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21民初1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21执397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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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21执3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P某某、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5元、分期手续费39900元、利息4003.94元、违约金15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合同、领用协议、章程约定顺延计算至还清款时止,利息、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被告P某某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F某某、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P某某、H某某承担。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21民初5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21执523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3-25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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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21执5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赣09民终1978号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民终1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21执677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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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21执6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7035899.16元,并自2022年3月1日起以1703589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 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17035899.1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奉新县应星南大道(县政府对面)的奉新铜锣湾广场19#楼、20#楼及相应地下室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被告F某某对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35899.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3000元,由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F某某连带负担66503元,由原告负担64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F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21民初5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21执515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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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21执51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4477002.1元,并自2022年2月27日起以444770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 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44477002.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奉新县应星南大道(县政府对面)的奉新铜锣湾广场城市综合体商业Ma11、S1、S2、S3、S4、S5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68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21民初1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21执244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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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21执2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2912690.19元,并自2022年11月18日起以3291269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 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32912690.19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奉新县应星南大道(县政府对面)的奉新铜锣湾广场S-6、S-7、S-8、S-9号楼、地下室(一)及地下室二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22元,已减半收取111911元,由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71元;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4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21民初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921执293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2-07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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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21执2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4477002.1元,并自2022年2月27日起以444770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 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44477002.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奉新县应星南大道(县政府对面)的奉新铜锣湾广场城市综合体商业Ma11、S1、S2、S3、S4、S5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68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21民初1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921执1747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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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21执174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赣0921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21民初1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921执1746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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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21执17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赣09民终1444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民终14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921执1729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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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21执172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赣0921民初893号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21民初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921执812号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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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921执81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赣0921民初274号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21民初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2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