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714848864
地址:滨海新区第二大街与洞庭路交口天河东路佳源观城售楼处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714848864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8年03月06日 |
| 法定代表人 | 叶福军 | 营业期限 | 2008年03月06日 - 2028年03月0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0 | 发照日期 | 2026年01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滨海新区第二大街与洞庭路交口天河东路佳源观城售楼处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叶福军 |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合伙企业 | 北京城发永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9600万人民币 | 396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浙江佳源商贸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50623144730561758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6-25 |
| 结束日期 | 2028-06-25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50611170200212567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6-17 |
| 结束日期 | 2025-08-08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津0116执85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6-04-24 | 2026-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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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津0116执851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6-04-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6)津03民终20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津0116执94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6-04-30 | 2026-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津0116执940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6-04-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271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77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12-22 | 2026-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774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2-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297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52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11-20 | 2026-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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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520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4538.95元; 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5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 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0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738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12-16 | 2026-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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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738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2-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津彬源新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5097元; 二、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097元及利息(以550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2025年9月30日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49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39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11-07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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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399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3,095,2.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220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64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645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9,42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S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172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613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8-05 | 2026-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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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613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7760.60元、面积补差款44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93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5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6-0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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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53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易居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费29573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服务费2957367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易居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75.5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75.5元。由原告负担2826.5元,由被告负担19149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60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17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9-18 | 2026-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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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171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塘和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7,234.13元;二、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塘和房屋建筑面积补差款4,061.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2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8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7-07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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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384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7540.42元、面积补差款41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00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恢79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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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恢791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4)津03执850号裁定书、[2023]津仲裁字第1154号裁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仲裁字第11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6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6-18 | 2025-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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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269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违约金 21509.75 元及房屋建筑面积差款 2717.05 元,合计 24226.8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 3 -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08 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25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26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10-13 | 2025-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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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266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隆地热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房屋2023-2024采暖季、2024-2025采暖季供热费共计1,408,641.20元(房屋名称、欠费金额等要素信息详见判决附表); 二、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隆地热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6,132.6元为基数、按年3.45%利率标准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2,508.6元为基数、按年3.10%利率标准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天津滨隆地热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5元,减半收取计9,392.5元,由原告天津滨隆地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57.5元、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35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183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7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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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477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17,375.25元;二、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房屋建筑面积补差款2,8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2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9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07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597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面积补差款共计35,590.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M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17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0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502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面积补差款共计18,935.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Y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5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3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24 | 2025-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931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面积补差款共计32,116.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30.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Y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83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82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82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7,907.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1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412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18606.44元、面积补差款30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2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2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22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面积补差款共计60,185.27元。二、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Z某某逾期交付车位损失13,8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9元,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5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8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380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5704.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3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9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295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面积补差款4381.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3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5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754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23523.5元及违约金2199.6元;二、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面积差427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24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8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585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M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面积补差款共计21,520.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M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29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26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3 | 2025-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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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26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5350.77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75.52元(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二、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面积差款4185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23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6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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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367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5,502.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1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134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8664.62元、面积补差款4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3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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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33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3,262.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C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37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3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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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32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面积补差款共计52042.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23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6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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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66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1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3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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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35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18445.59元、面积补差款238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96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1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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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41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8250.96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83.71元(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11月28日);二、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面积差款3609.67元;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28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8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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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81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5704.39元、面积补差款4243.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24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0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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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70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面积补差款24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30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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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0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F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19,306元;二、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F某某房屋建筑面积补差款3,1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09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7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26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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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74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围围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4631.6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40.8元(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11月14日);二、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围围面积差款2075元;三、驳回原告孔围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4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09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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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8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9311.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1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9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30 | 2025-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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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90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16437.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22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0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3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8 | 2025-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35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7540.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93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1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47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0 | 2025-06-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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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470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8754.05元、面积补差款3673.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85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2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7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27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79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H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6,989.61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21.01元(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11月18日)共计27,810.62元;二、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H某某房屋建筑面积补差款4,025元;三、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5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2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3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1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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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15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申莎莎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18625.06元、面积补差款300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2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4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9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31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98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8089.15元、面积补差款35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38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5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91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30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91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6622.42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09.84元(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11月18日);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5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9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6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27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05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3271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J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604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92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7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1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3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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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10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权宇威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7,912.7元;二、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权宇威房屋建筑面积补差款4,675.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07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8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12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02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3122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15581.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63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9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48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489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4)津03执850号裁定书、[2023]津仲裁字第1154号裁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仲裁字第11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0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2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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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22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913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5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99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1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9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31 | 2025-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93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6347元、面积补差款4349.46元;二、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交付电视一台(型号为小米电视55英寸2025款二级能效节能版L55RB-RA价值1599元)、冰箱一台(型号为海尔217升纤薄三门多门电冰箱BCD-217LHC3EOWV价值1129元)。如无法购买上述型号电视及冰箱可折合其价款予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2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2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8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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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487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共计24,963.22元。(包含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9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二、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S某某面积差价款及资金占用费3,105.47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S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40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3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56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2456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M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面积补差款共计19,953.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M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45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4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941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5-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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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941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增项款项42538.75元;二、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538.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06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5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172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5-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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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172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5333.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22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6 | 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4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5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44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31,335.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5元,由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33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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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8年03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