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492529XQ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1309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吊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3492529XQ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04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嘉伟 | 营业期限 | 2015年04月23日 - 5000年01月0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17年07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1309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
主要人员 (2)
董丰义 |
监事 |
陈嘉伟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谢妙琴 | - | - |
自然人股东 | 陈嘉伟 | - | - |
自然人股东 | 潘学木 | - | - |
自然人股东 | 谢妙琴 | - | - |
自然人股东 | 陈嘉伟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深圳市福荣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90% | 900万元 |
深圳市福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90% | 900万元 |
深圳市万福家园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40% | 400万元 |
深圳市万福绿洲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48% | 480万元 |
深圳市福园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90% | 9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恢29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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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恢29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8617116】。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6民初20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恢29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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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恢29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5611503】。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投资款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分两笔计算,第一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笔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C某某对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23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粤0306执1935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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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6执193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37630105】。(一)解除《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项目合作协议书》《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项目补充协议书(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二)》以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三)》;(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28,6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第四被申请人返还项目保证金人民币831万元及利息(按照裁决作出时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3月26日起,计付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总计人民币608,822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04,411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04,411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608,822元,抵作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4,411元;(五)本案第四被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09,340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四被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09,340元,抵作本案第四被申请人仲裁请求仲栽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直接向第四被申请人文付人民币109,340元;(六)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606,175元,由第五被申请人承担,第五被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606,175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栽费不予退还;(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栽请求;(八)驳回第五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上述栽项中的金钱给付义务,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栽决作出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无主执 未立执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深国仲裁3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粤0306执恢85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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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6执恢8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9601620】。一、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P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C某某对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800元,由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C某某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130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粤0306执1818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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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06执181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21635608】。一、确认原告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B某某、C某某与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松岗街道碧头社区07-23、07-29#地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投资款人民币630万元、向原告C某某返还投资款人民币60万元、向原告C某某返还投资款人民币60万元、向原告C某某返还投资款人民币250万元、向原告B某某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向原告C某某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向各原告返还的上述投资款金额为基数,分两笔计算,第一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6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笔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C某某对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B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60元,由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067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6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27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粤0306执600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2-04-22 | 2022-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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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06执600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28606692】。(2021)粤0306民初3293号判决书:1、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5067.5元;2、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2018年7月8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工资47508.39元;3、被告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2018年7月8日至2018年8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5016.78元;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交纳。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6民初3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4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