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23123287XY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71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23123287XY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5年09月29日 |
| 法定代表人 | 詹潮州 | 营业期限 | 1995年09月2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3月31日 |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71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 | ||
主要人员 (3)
| 罗海会 |
| 董事 |
| 詹潮州 |
| 经理,董事长 |
| 黄芬 |
| 董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广州合勋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广东省桦水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 17% | 1000万元 |
| 广州市中山酒店有限公司 | 96% | 3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7597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7598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7596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7600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7599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12-11 |
| 处罚类型 | 劳动用工 |
| 决定文书号 | 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1 |
| 处罚事由 | 经查证,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未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事实。经我局责令改正你单位逾期未履行。现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1)。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1)的要求履行。上述事实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1)、《劳动保障监察询问调查笔录》、你单位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依据 |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并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裁量档次。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11-26 |
| 处罚类型 | 劳动用工 |
| 决定文书号 | 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 |
| 处罚事由 | 案由:我局接举报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于2025年10月15日到你单位进行调查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你单位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的要求向我局提交劳动用工资料。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依据 |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并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处罚裁量档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8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8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2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2013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31 | 2026-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2013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27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2013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31 | 2026-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2013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13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9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9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11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9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9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5)178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9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9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2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9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9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8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8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416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8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8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25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7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7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41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8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8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28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8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8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3.8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民终122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8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8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90333.0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90333.04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1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1879元、财产保全费1974元,由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16831.4元、财产保全费302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102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7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7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3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7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7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11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7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7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7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8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8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04317元;分二十四期支付,第一期至第十二期于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每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第十三期至第二十三期于2026年10月至2027年8月每月15日前支付38000元,第二十四期于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26317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21.59元,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960.80元、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60.79元并于2027年9月15日前向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本案保全费4686.43元,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343.21元、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43.22元并于2027年9月15日前向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户名: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五羊支行,银行账户:*-*-*-*5025); 三、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清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全部款项后,双方就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终结; 四、若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就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223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9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9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5)174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9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9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5)182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9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9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8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9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9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5)182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29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29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7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30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30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5)160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1930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30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6)2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383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19 | 2026-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1383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乙方依照甲方要求签署了《认购书》《房屋改造装修合同》、两份《车位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四份合同”),并按约定支付该单元如下总房款19600000元:5月26日100万元(100万元房款定金);6月20日10998190元(2998190元装修款;房款800万元);6月26日2601810元(80万元车位款;房款1801810元);剩余500万房款于网签当天支付。二、甲方承诺乙方以下事项:1.2023年11月10日前,甲方对该单元完成解押并协助乙方办理网签手续完毕;2.2023年12月31日前,协助乙方两个产权车位认购书办理完;3.上述1-2条因甲方未能履行承诺乙方将会追究逾期责任。逾期责任按照乙方交齐房款之日即6月26日起至实际完成日止,甲方应按逾期天数按已收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如2023年11月10日甲方仍然无法办理网签,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四份合同的全部款项。晨江江主张怡发公司将涉案房屋房款拆分为认购价和装修款及车位。怡发公司表示涉案房屋尚未涂销抵押,仍处于抵押状态,房屋已委托南光公司代为验收及办理交付手续,但晨江江未实际收房。另本案诉前联调案号为(2023)粤0111民诉前调41573号,一审法院根据晨江江申请于2024年1月4日作出(2023)粤0111-11-民诉前调41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者扣押怡发公司名下价值15085997.5元的财产。晨江江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晨江江与怡发公司签订的《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该预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晨江江与怡发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书》的内容显示双方合同实为车位买卖合同,关于晨江江与南光公司签订的《房屋改造装修合同》的性质,则属于开发商制造交付毛坯房的假象,要求买受人于收楼前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对这种装修不应理解为家庭住宅装修行为,应理解为开发商应予完成的必要的商品房配套装修工程,装修公司为开发商延请的工程施工单位,不为买受人自主延请的家庭装修队伍。因装修价值添附在商品房上,装修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本案实际属于作为开发商的怡发公司为规避限价政策,在与买受人签订《认购书》的同时,通过另行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形式,将本应归入购房总价的部分房款分拆为装修款,该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是怡发公司、南光公司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虚假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该虚假的装饰装修合同隐藏的真实意思是怡发公司以装修费的名义向晨江江收取涉案房屋房价款,虚假装修合同隐藏的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怡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亦明确总房款19600000元,包括装修款2998190元,故装修款应为房屋总价款的一部分,《房屋改造装修-12-合同》中约定的南光公司的有关权利义务应属于《认购书》的一部分,即总购房款应为19600000元:《认购书》约定的购房价15801810元+《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款2998190元+两份《车位使用协议书》约定的车位款800000元。至于是否应返还购房款。根据怡发公司的承诺书,载明怡发公司承诺,如2023年11月10日前怡发公司仍无法办理网签,晨江江有权选择要求甲方退回已收四份合同的全部款项。怡发公司确认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涂销抵押,怡发公司逾期办理涂销抵押及网签手续,构成违约,晨江江于2023年11月14日告知怡发公司退回已付的购房款,同时,南光公司是涉案《房屋改造装修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并就该装修合同项下款项出具收据,故怡发公司应向晨江江退还购房款、车位款共计11601810元,怡发公司、南光公司共同向晨江江退还装修款2998190元。关于利息和违约金。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因甲方未能履承诺乙方将会追究逾期责任。逾期责任按照乙方交齐房款之日即6月26日起至实际完成日止,甲方应按逾期天数按已收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怡发公司逾期办理涂销抵押及网签手续,构成违约,故晨江江要求怡发公司从2023年6月26日起,以已付总房款14600000元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11月14日止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现怡发公司逾期未退回款项,故怡发公司应向晨江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6018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13-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怡发公司、南光公司应共同向晨江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99819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南光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晨江江退还购房款、车位款共计1160181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晨江江退还装修款2998190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晨江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4600000元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11月14日);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晨江江支付利息(利息以116018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14-原告晨江江支付利息(利息以299819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原告晨江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23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晨江江负担受理费213元、财产保全费9元,由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89716元、财产保全费4991元,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22387元。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以及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经二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各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利息的支付问题。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因怡发公司逾期办理涂销抵押及网签手-15-续构成违约,晨江江于2023年11月14日告知怡发公司退回已付的购房款,故一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怡发公司出具承诺书的约定及本案案情认定怡发公司应向晨江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至2023年11月14日止,自2023年11月15日起由怡发公司及南光公司根据不同的计付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相应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有理据,亦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双方对于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内容未提出上诉,本院对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内容不作审查。怡发公司并未对其应向晨江江退还的购房款、车位款金额共计11601810元提出上诉请求,其却对以此作为计付利息的基数提出异议,无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怡发公司虽提出上诉,但其二审中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上诉主张及推翻一审法院的认定,本院认可一审的处理,其提出的上诉主张和意见无理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怡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6-(此页无正文)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282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粤0111执305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2-02 | 2026-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粤0111执305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劳人仲案(2025)65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465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30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1465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分别以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6.50元,财产保全费1971元,由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2,826.50元,财产保全费1971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45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421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24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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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421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无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1390422元并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于2024年12月15日前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1000000元,于2024年12月20日前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90422元,上述款项汇入开户名为上海无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海支行,账号为31682903000871744的账户中;二、如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没有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原告上海无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以1754222元为本金,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一次性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54222元扣除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付金额后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2‰,自2023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上海无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权利义务,在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终结;四、本案受理费8656.9元,由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于2024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诉前调书3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896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8-27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1896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38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421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24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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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421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广州爱卫除四害用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诉前调确21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2136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11-05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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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2136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诉前调书3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684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7-21 | 2026-0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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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684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173,928元及利息损失(以173,928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2.5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4.23元,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58.33元。财产保全费1446.2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2.12元,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24.16元。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中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L某某多预交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90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396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20 | 2026-0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111执1396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F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74,200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0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20,358元,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542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应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规避、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03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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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5年09月29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