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01748529035P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金陵西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1748529035P | 登记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3年03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戚萍 | 营业期限 | 2003年03月1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4月03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金陵西路 | ||
经营范围 |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及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工程项目技术咨询及营销策划;园林绿化工程;住宿、足浴(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主要人员 (2)
戚峰 |
监事 |
戚萍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戚萍 | - | - |
自然人股东 | 戚峰 | - | - |
自然人股东 | 戚萍 | - | - |
自然人股东 | 戚峰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蓝天宾馆 | 黎鹏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萍资规核字第3603222023HY00273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合格意见单 |
许可机关 | 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9 |
结束日期 | 2024-12-29 |
内容 | 蓝天花园项目8#、9#、10#、二期商铺、门卫室1、门卫室2、二期地下室及总体规划竣工验收,总建筑面积36281.11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32018.91平方米)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2022)赣0322执793号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2022-05-16 | 2022-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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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322执7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C某某、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借款本金360043.08元、利息2594.21元、罚息42.14元、复利23.27元,合计362702.7元。(该利息包含复利、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另算)。 二、被告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对被告C某某、W某某所有的萍乡市上栗县胜利北路蓝天花园尚峰公馆6栋1单元202号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1元,由被告C某某、W某某、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22民初1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2022)赣0302执恢45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2-02-10 | 2022-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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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302执恢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0000元;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5月20日借款利息及罚息720653.63元,后续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若被告Q某某未履行上述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则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蓝天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萍房他证安字第T20152741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37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Q某某、H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Y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5.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165.23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被告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Q某某、H某某、Y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民初2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2022)赣0322执344号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2022-02-22 | 2022-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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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322执34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Z某某、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借款本金342901.39元、利息2430.08元、罚息33.75元、复利37.79元,合计345403.01元(该利息包含复利、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6月23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另算)。 二、被告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对被告W某某、Z某某所有的萍乡市上栗县胜利北路蓝天花园尚峰公馆3栋1单元102号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1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2民初2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3年03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