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5003161989652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47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3161989652 | 登记机关 |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8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小武 | 营业期限 | 2014年08月14日 - 2024年08月1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47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3)
张宏涛 |
监事 |
王小武 |
经理,执行董事 |
陈凤萍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甘肃金塔玉神矿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甘肃金塔玉神矿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916205003161989652 |
许可文件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11 |
结束日期 | 2024-08-13 |
内容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SXA131001006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秦州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205003161989652 |
2 | 2019 | A级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205003161989652 |
3 | 2017 | A级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20500316198965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1427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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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1427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甘05民终300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民终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2021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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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2021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971.29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2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1426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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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1426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TBZY2005M001); 二、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40万元及滞纳金(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咨询费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万元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咨询费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0元,减半收取计4380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1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1284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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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1284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退还原告F某某购房款27943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794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房款退清时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4元,减半收取计2832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6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恢84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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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恢84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3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恢81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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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恢81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二、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以未退还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照年息3.85%,自2017年8月1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20元,由被告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民终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1594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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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1594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二、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H某某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4090.41元,共计214090.41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中级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民终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1335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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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1335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N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242.56元; 二、驳回原告N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1273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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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1273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会员费30万元及逾期退款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年息4.6%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752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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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752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4768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6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227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840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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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840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1977.72元,并以购房总价款64916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194.75元/天)的标准向C某某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案涉房屋交付时止(被告提供两书一表)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588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1336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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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1336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907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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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907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甘05终1116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终1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816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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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816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甘05民终1187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民终1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442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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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442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甘05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民终1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579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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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579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民终9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23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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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23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天水海大锦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2639.2元,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先付2万元,2022年10月31日之前再付2万元,2022年11月31日之前付清12639.2元(如其中任何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对未履行的部分原告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 二、如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则原告天水海大锦成商贸有限公司将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5.7%计算利息到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27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甘0502执50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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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甘0502执50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1117.29元,并以购房总价款85746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257.24元/天)的标准向原告M某某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案涉房屋交付时止(被告提供两书一表)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810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甘0502执1620号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2022-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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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甘0502执1620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2-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2658.84元,并以购房总价款102839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308.52元/天)的标准向T某某支付自2021年8月9日起至案涉房屋交付时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T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062元,由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1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8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甘肃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甘肃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