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3XBT2G5L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1号院御金城小区1号楼1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MA3XBT2G5L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7月12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太山 | 营业期限 | 2016年07月12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7月14日 |
| 企业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1号院御金城小区1号楼1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
主要人员 (3)
| 宋佳佳 |
| 财务负责人 |
| 张太山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李珂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河南永瑞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9000万 | 9000万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河南辰尚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河南运捷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X1-1142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证 |
| 许可机关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1 |
| 结束日期 | 2025-06-20 |
| 内容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证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3785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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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05执378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期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51.76万元、利息955.3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以借款本金5351.76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河南省泰山岩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被告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河南永瑞置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南期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26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20900 元,由原告河南期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38894 元,被告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永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泰山岩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182006 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171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3260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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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105执326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 100 万及违约金(以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河南永瑞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2 万元;四、驳回原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12 -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596 元,由被告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293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恢5137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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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105执恢513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 5502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 2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3700 万元为基数,先后分别自 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3 月 5 日、2022年 4 月 15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Z某某、C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 B-12(2#)地块上的1#、2#、3#、4#、5#楼及地下车库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5502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32951 元,由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5027 元,由被告河南坤众置业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负担317924 元。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5民初17525号 |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7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