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200666335413B
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24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200666335413B | 登记机关 |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10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炯樟 | 营业期限 | 2007年10月08日 - 2042年09月1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072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28日 |
企业地址 | 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24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 |
主要人员 (2)
吴玲琳 |
监事 |
李炯樟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吴玲琳 | 921.6万人民币 | 921.6万人民币 |
李悦诚 | - | - | |
自然人股东 | 李炯樟 | 3072万人民币 | 3072万人民币 |
李蔚颖 | - | - | |
杨远鹏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5-23 |
处罚类型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决定文书号 | 怀城执罚决字(2023)第4号 |
处罚事由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怀化市鹤城区城中街道茶园社区建设的锦绣家园小区,建筑面积为16816.67平方米,该小区于2017年12月起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玖万元(¥90000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
列入日期 | 2023-07-25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
移出日期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4797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2-26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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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4797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湘1202民初7413号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02民初7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3040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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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304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39万元;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4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4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94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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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9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泰平盛世”项目中的第ABC幢7层710-A号房屋交付原告G某某; 二、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 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三、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186 208元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0元,原告G某某承担210元。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202民初4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89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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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89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Y某某交付位于怀化市芷江路杨家田锦绣家园5栋1701号住房一套; 二、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9 453.63元(截止2022年3月9日);并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此后的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原告Y某某、Y某某负担193元。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1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88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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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88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共406天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2 208元,此款限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S某某已垫付,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30日前付给原告S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1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87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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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87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交付位于怀化市芷江路杨家田锦绣家园项目中5栋601号房一套; 二、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7 144.44元(截止2022年3月9日);并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此后的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元,原告S某某负担100元。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14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81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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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8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C某某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共586天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7 386元,此款限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L某某、C某某已垫付,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30日前付给原告L某某、C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1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80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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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8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共586天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2 018元,此款限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Z某某已垫付,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30日前付给原告Z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14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83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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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83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怀化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5027.88元; 二、怀化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1年6月9日起至交付不动产证书之日止以每日27.93元计算向Y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35.5元,由怀化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Y某某负担6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1元减半收取1235.5元,由怀化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7.75元,Y某某负担617.75元。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怀化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5027.88元; 二、怀化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1年6月9日起至交付不动产证书之日止以每日27.93元计算向Y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35.5元,由怀化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Y某某负担6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1元,由怀化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35.5元,Y某某负担1235.5元。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2民终2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93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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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93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Z某某交付位于怀化市芷江路杨家田锦绣家园项目中5栋1205号房一套; 二、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7 938.17元(截止2022年3月9日);并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此后的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5元,原告D某某、Z某某负担180元。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1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92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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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92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T某某交付位于怀化市芷江路杨家田锦绣家园项目中5栋2605号房一套; 二、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0 573.18元(截止2022年3月9日);并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此后的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元,原告Z某某、T某某负担130元。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1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85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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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85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泰平盛世”项目中的第ABC幢17层1722-A号房屋、第ABC幢17层1722-A号房屋交付原告S某某; 二、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1 5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三、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374 654元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19元,原告S某某承担407元。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202民初4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90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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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9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Y某某交付位于怀化市芷江路杨家田锦绣家园项目中5栋2604号房一套(建筑面积139.05平方米); 二、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0 618.48元(截止2022年3月9日);并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此后的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元,原告Z某某、Y某某负担130元。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14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95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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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95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Z某某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共586天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2 230元,此款限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Y某某、Z某某已垫付,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30日前付给原告Y某某、Z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1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84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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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8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L某某偿还借款200 000元; 二、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398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4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79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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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79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7639号民事判决; 二、限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T某某、Y某某截止2021年11月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20644.47元; 三、驳回T某某、Y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 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7元,T某某、Y某某负担1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元,由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7元,T某某、Y某某负担148元。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民终5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82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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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82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Z某某与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Z某某房屋认购金5万元,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认购金5万元一次性付给原告Z某某,如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偿还原告Z某某房屋认购金,原告Z某某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的房屋认购金; 二、原告钟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Z某某已经先行垫付,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0月31日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原告Z某某;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26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1202执1391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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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202执139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交付位于怀化市芷江路杨家田锦绣家园项目中5栋2603号房一套; 二、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4 735.04元(截止2022年3月9日);并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此后的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2元,原告L某某负担160元。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1202民初1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7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0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