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L001690528
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56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L001690528 | 登记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 成立日期 | 2001年12月20日 |
| 法定代表人 | 余健聪 | 营业期限 | 2001年12月2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1月10日 |
| 企业地址 | 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56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承接工业园内配套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汽车租赁(不含客货运);物业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余健聪 |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财务负责人,经理 |
| 黄燕秋 |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中山市横栏镇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 中山市横栏镇房屋修建工程队 | - | - | |
| 企业法人 | 中山市横栏镇资产管理中心 | 10000万 | 10000万 |
| 陈达生 | - | - | |
| 黄锦生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中山市横栏镇创源广告有限公司 | 100% | 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12-30 |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 |
| 决定文书号 | 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2-035号 |
| 处罚事由 |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于2010年始占用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景帝路3号旁地块14542.95平方米实施填土,并于当年完成平整,其中有2448.01平方米在2019年5月份完成硬底化,作办公用途。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核查国土信息,本案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景帝路3号旁地块共14542.95平方米,其中测绘图纸D17XBC20250261标示的地块为2448.01平方米,测绘图纸D17XBC20250262标示的地块为12094.94平方米。测绘图纸D17XBC202502 |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542.95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6071.69平方米可调整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6071.69平方米可调整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82150.7元,对非法占用2446.08建设用地和6025.18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84712.6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266863.3元。 |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12-30 |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 |
| 决定文书号 | 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2-036号 |
| 处罚事由 |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于2010年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景帝路7号旁地块21469.19平方米实施填土,其中14165.65平方米于2017年10月完成硬底化,作办公等用途。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核查国土信息,本案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景帝路7号旁地块共21469.19平方米,其中测绘图纸D17XBC20250264标示的地块为14165.65平方米,测绘图纸D17XBC20250263标示的地块为7303.54平方米。测绘图纸D17XBC20250264标示的地块141 |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469.19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2364.68平方米可调整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14165.65平方米建设用地和4938.86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91045.1元,对非法占用2364.68平方米可调整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70940.4元,共计罚款261985.5元。 |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序号 | 3 |
| 企业名称 |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05-20 |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
| 决定文书号 | 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2-016号 |
| 处罚事由 |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于2003年始占用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西冲社区鲫鱼沙岛福祥园实施建设,建成骨灰楼及硬底化地面,作公益性公墓用途。经测量,占地面积8260.18平方米(折合12.3903亩)。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核查国土信息平台,中山市横栏镇西冲社区鲫鱼沙岛福祥园用地有8260.18平方米未办理权属登记,无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根据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提供的《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1999年),涉案地块用地面积8260.1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8260.1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陆佰零壹元捌角(¥82601.8);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260.18平方米土地。 |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 序号 | 4 |
| 企业名称 |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05-20 |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
| 决定文书号 | 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2-015号 |
| 处罚事由 |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于2003年始占用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西冲社区鲫鱼沙岛福祥园实施建设,建成墓地及硬底化地面,作公益性公墓用途。经测量,占地面积46607.84平方米(折合69.9118亩)。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核查国土信息平台,中山市横栏镇西冲社区鲫鱼沙岛福祥园用地有46607.84平方米未办理权属登记,无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根据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提供的《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1999年),涉案地块用地面积46607.84平方米,地类为耕地的共33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陆仟零柒拾捌元肆角(¥466078.4);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607.84平方米土地。 |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2072执9376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4-10-09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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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2072执937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0-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895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1895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4575元(已由广东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广东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45元,由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3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63元(已由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2072民初54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1年12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