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3011706M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16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3011706M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1年04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易小迪 | 营业期限 | 2001年04月19日 - 2031年04月1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16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土地成片开发以及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开发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技术培训;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及经纪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丁工 |
董事 |
刘朝晖 |
监事 |
易小迪 |
董事长,总经理 |
范小冲 |
董事 |
范晓华 |
董事 |
靳翔飞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咨询中心 | 范小冲 |
企业对外关系 (8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西安信桥壹佰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1% | 8106万元 |
成都壹佰置业有限公司 | 70% | 7000万元 |
阳光壹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 100% | 35000万元 |
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 | 16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91110000103011706M |
2 | 2020 | A级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91110000103011706M |
3 | 2019 | A级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91110000103011706M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04执恢349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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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4执恢3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1)津0104民初1996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4民初19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津0104执恢1937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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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4执恢19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原告J某某购房款总计220000元,其中于2022年6月15日前退还原告J某某44000元,于2022年7月15日前退还原告J某某44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退还原告J某某44000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退还原告J某某44000元,于2022年10月15日前退还原告J某某44000元;二、如被告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履行任意一期退款义务,则原告J某某可立即就剩余全部未退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此纠纷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原告J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4民初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302执3239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4-0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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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02执323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2022)浙0302民初4769号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02民初4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91执28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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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91执2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津渤海执字第19号、(2020)津渤海证经字第497号公证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渤海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渤海执字第19号、(2020)津渤海证经字第4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1122执1000号 | 莒县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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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122执100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元,保全费3020元 | ||||
执行法院 | 莒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122民初401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执203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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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执203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费5047759.24元。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04执6959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2-12-29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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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04执69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志晟新联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德勤志尚建材有限公司620,000元,及以6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后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合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鼎益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德勤志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被告天津志晟新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德勤志尚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合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鼎益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4民初1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1年04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北京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