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793152564C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七号街十号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793152564C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6年09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萧德迎 | 营业期限 | 2006年09月15日 - 2026年09月1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19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七号街十号路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易小迪 |
董事 |
熊鹰 |
董事长 |
王大卫 |
董事 |
盛朝纲 |
董事 |
罗桦 |
监事 |
莫轻潘 |
董事 |
萧德迎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7650万人民币 | 76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7650万人民币 | 765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熊鹰 | 4500万人民币 | 45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王大卫 | 2850万人民币 | 285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熊鹰 | 4500万人民币 | 4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06793152564C |
2 | 2019 | A级 | 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06793152564C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46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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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146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28,658.8元及利息(以528,658.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96元,原告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30,396元,由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309元,应予退还90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15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822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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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82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二、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1113501元;四、驳回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2879元,由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8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384元,由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879元,由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由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87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终17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43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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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43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世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9141.3元;二、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世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9141.3元的利息(以1914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原告沈阳世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沈阳世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3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4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230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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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230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1454.6元及违约金9477.59元。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7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3230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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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323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L某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以19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原告S某某、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S某某、L某某负担0元,应予退还19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55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03执5985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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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03执598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D某某、X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07515.17元、利息1688.64元、罚息2.74元、复利5.62元(截至2019年9月24日,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D某某、X某某、D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被告D某某、X某某、D某某承担,被告辽宁鹰达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9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