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3179179254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富路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3179179254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9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龙 | 营业期限 | 2014年09月15日 - 2044年09月1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06日 |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富路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张志龙 |
| 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
| 张昭旺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北京合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6)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上海鸿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北京鸿仕信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200万元 |
| 鸿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200000万元 |
| 乐马梦工厂娱乐有限公司 | 80% | 4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6)津0114执116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6-01-22 | 2026-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津0114执116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5年7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房款3,684,090元; 三、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136元,由被告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4民初151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04执21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6-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104执21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尚持有的鸿坤集团公司旗下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投资产品名称为鸿领2号票据,剩余未付本金275866.67元,剩余未付利息24133.33元,合计300000元;甲方确认,根据“鸿坤集团”兑付公告,鸿坤集团公司旗下所有投资产品合同约定的利息已于2022年3月31日停止计算(具体采用算头不算尾或是算尾不算头的计息规则以原产品合同约定为准)。由于不同产品到期日情况不同,如甲方所持有产品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到期的,利息计算至到期日;如甲方所持有产品于2022年3月31日未到期的,利息则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为了保证投资人产品良性退出,本协议中上述所列示的甲方剩余总资产(即剩余未付本息金额合计)全部由乙方按照现金方式进行兑付安排,并由丙方为兑付提供连带担保增信,具体兑付方式如下:以现金方式进行兑付,甲方剩余总资产在本协议签署后48个月内由乙方安排全部兑付完毕,兑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约完成3个月内(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等额进行兑付,此后每3个月兑付一次,每次兑付金额18750元,本协议签署后,现金兑付方式即生效。该协议附件2《产品合同列表》载明:产品/项目名称为鸿领票据2期,发行人/登记备案人/票据委托拍卖人/转让方/信息发布方为思三公司,担保主体为鸿坤伟业公司,合同名称为《网络竞拍协议》,合同编号为HKCF,签署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本院认为,关于《兑付协议书》的效力。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由上述规定可知,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但本案原告系通过拍卖而非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且原告与票据记载的当事人并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原告在本案提交的《网络竞拍协议书》显示,拍卖的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收益权,票据收益权定义为买受人通过“拍益得”平台折价购入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即原告通过拍卖取得的票据收益权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属于前述第四条规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但原告并非通过合法背书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且原告自述票据未实际交付。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既然原告已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了票据收益权,具体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却又通过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廊坊市夏启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质权,前后行为存在矛盾。最后,原告目前证据未能显示拍卖的汇票是否真实存在,即使汇票真实存在,但汇票是否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开立,以及为何在汇票未到期的情况下以拍卖的方式流转票据权利,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或可能存在的背书人对汇票的拍卖交易是否知悉、同意,均未有证据证实;另外《授权委托协议》中记载的票据质权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鸿坤集团的地址,代表原告的票据质权人与债务人密切相关,是否存在真实的票据质押关系存疑。据此,案涉交易不能排除存在以汇票拍卖为名、行资金融通之实的情形。综上,在原告在与汇票记载的当事人无真实基础交易关系,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背书方式“取得”票据,票据也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原告并非合法的持票人,原告基于此“取得”票据收益权,也即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以及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并在此基础上与两被告签署《兑付协议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扰乱正常的汇票交易秩序,且两被告存在以利用汇票拍卖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嫌疑,故应给予《兑付协议书》否定性评价,应认定《兑付协议书》无效。因《兑付协议书》无效,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解除该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退款的请求。虽本院认定《兑付协议书》无效,但原告实际支付275866.67元,且两被告在本案对应向原告偿还欠款的事实无异议,在本案尚无证据显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返还275866.67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本院认定《兑付协议书》无效,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D某某支付275866.67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D某某负担362元,由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38元。如本案发生公告费,由原告D某某预付,裁判文书生效后,由被公告人支付给原告D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04民初83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皖1102执2418号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5-08-07 | 2025-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皖1102执241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民终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388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7-22 | 2025-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388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兑付自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鸿坤金服”平台账户中的已到期款项118389.51元; 二、双方《协议书》约定的未到期四期即2025年7月28日、10月28日、2026年1月28日、4月28日每次各应兑付13154.39元,合计52617.57元,被告届期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麻豫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14元,由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03民初44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冀0681执106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28 | 2025-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0681执106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M某某与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479555.49元; 三、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利息(利息以479555.4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5元,保全费2918元,由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83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津0119执1249号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津0119执124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9民初71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琼9007执63号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琼9007执63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L某某在“鸿坤金服”平台账户剩余总资产共计1381601.08 元,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完成后 45 个月内全部负责兑付完毕。兑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约完成 3 个月内(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等额进行兑付,此后每 3个月兑付一次,共兑付 15 次,每次兑付金额 92106.74 元。(L某某 指 定 收 款 账 户 如 下 : 户 名 : 李 占 刚 ; 账 号 :62*-*-*-*3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支行);- 2 -二、如鸿坤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规定的时间足额偿还规定的款项,则L某某有权就剩余未偿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007民特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琼9007执61号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琼9007执61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 良 在 “ 鸿 坤 金 服 ” 平 台 账 户 剩 余 总 资 产 共 计347452.38 元,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完成后 39 个月内全部负责兑付完毕。兑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约完成 3 个月内(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等额进行兑付,此后每 3个月兑付一次,共兑付 13 次,每次兑付金额 26727.11 元。(Z某某指定收款账户如下:户名:Z某某;账号:621700352001641769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 2 -二、如鸿坤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规定的时间足额偿还规定的款项,则Z某某有权就剩余未偿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007民特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琼9007执65号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琼9007执65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P某某在“鸿坤金服”平台账户剩余总资产共计94512.18 元,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完成后 33 个月内全部负责兑付完毕。兑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约完成 3 个月内(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等额进行兑付,此后每 3 个月兑付一次,共兑付 11 次,前 10 次每次兑付金额 8592.02 元,最后一次兑付 8591.98 元。(P某某指定收款账户如下:户名:P某某;账号:62*-*-*-*7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支行);二、如鸿坤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规定的时间足额偿还规定的款项,则P某某有权就剩余未偿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007民特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琼9007执62号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琼9007执62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W某某东在“鸿坤金服”平台账户剩余总资产共计476962.43 元,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完成后 42 个月内全部负责兑付完毕。兑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约完成 3 个月内(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等额进行兑付,此后每 3个月兑付一次,共兑付 14 次,每次兑付金额 34068.75 元。(W某某 东 指 定 收 款 账 户 如 下 : 户 名 : 吴 振 东 ; 账 号 :6217858500005427816;开户行:中国银行平凉分行营业部);- 2 -二、如鸿坤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规定的时间足额偿还规定的款项,则W某某东有权就剩余未偿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007民特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琼9007执56号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琼9007执56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Z某某在“鸿坤金服”平台账户剩余总资产共计1203037.81 元,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完成后 45 个月内全部负责兑付完毕。兑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约完成 3 个月内(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等额进行兑付,此后每 3个月兑付一次,共兑付 15 次,每次兑付金额 80202.52 元。(张庆 龙 指 定 收 款 账 户 如 下 : 户 名 : 张 庆 龙 ; 账 号 :6217*-*-*-*;开户行:中国银行辽宁省沈阳市塔湾街支行);二、如鸿坤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规定的时间足额偿还规定的款项,则Z某某有权就剩余未偿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007民特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9执968号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9执96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9民初71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9执970号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9执97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9民初71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9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北京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