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742336339R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福路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742336339R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2年08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龙 | 营业期限 | 2002年08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福路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出租办公用房;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志龙 |
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 |
张昭旺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鸿坤集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20000万人民币 | 22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鸿坤集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7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 | 90% | 4578万元 |
海南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 51% | 3122万元 |
三亚一山一路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三亚宝迪投资有限公司 | 59% | 2950万元 |
海南鸿翔置地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1]1097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10-12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大卫水监字[2018]第000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1-04 |
结束日期 | 2028-01-03 |
内容 | 二次供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DX-A-11169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8-17 |
结束日期 | 2026-08-16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京地出(合)字(2004)第01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许可机关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变更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京地出[合]字(2002)第07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许可机关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10115742336339R |
2 | 2020 | A级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10115742336339R |
3 | 2019 | A级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10115742336339R |
4 | 2018 | A级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10115742336339R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3-01 |
处罚类型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决定文书号 | 京兴人社劳监罚字(2023)12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9执968号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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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9执9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9民初71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9执970号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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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9执9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9民初7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9执369号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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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9执3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9民初8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9执1177号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9执11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9民初3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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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TAY KIA HUI JOANNA投资款本金与利息1463176.44元及损失(以1463176.44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TAY KIA HUI JOANNA律师费35000元; 三、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TAY KIA HUI JOANN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4元,由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2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77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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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7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中介费256,155.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6,155.1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4元、保全费1,801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5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77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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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7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中介费138255.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8255.2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元、保全费121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恢129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恢12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L某某借款本金6500000元、收益金208827.40元以及违约金(以6708827.4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L某某律师费20000元; 三、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51元,由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4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9执6000号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9执60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9民初3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9执6092号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9执60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9民初29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6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4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9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65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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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6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北京津京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374,512.49元及利息(以374,512.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9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06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05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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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0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1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80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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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8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07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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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70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深国仲裁7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40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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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44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L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收益金67,315.07元以及违约金(以1,067,315.0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L某某律师费10,000元; 三、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8元,减半收取7,484元,由L某某负担236元,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248元,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加纳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10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9执2812号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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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9执28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9民初50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28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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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2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一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7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09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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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0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曲阳县王洋石业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266313.29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7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82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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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38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6763278.4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4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京02执16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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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2执16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Z某某、北京鸿坤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泰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3 804 728元人民币。 (二)被执行人Z某某、北京鸿坤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泰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以3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调字第0992号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5执2712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2-06-29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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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5执27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6-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1930378.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930378.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款本息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20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2年08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北京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