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071658811P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071658811P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7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田雪冬 | 营业期限 | 2013年07月05日 - 2063年07月0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8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08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专业承包;销售商品房、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余向阳 |
监事 |
张煜 |
执行董事 |
田雪冬 |
经理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44050万人民币 | 4405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50万人民币 | 1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40800万人民币 | 408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房卫水许字﹝2023﹞第1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6-21 |
结束日期 | 2027-06-20 |
内容 | 二次供水(无负压)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京房一税许准﹝2022﹞249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91110111071658811P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326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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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32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德舒赫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1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以 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 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德舒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045.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3.66元,由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3民初2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304执恢2304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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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04执恢230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04民初4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1执恢171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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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1执恢17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天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大城县王权村源赫装饰材料销售部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80元,由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天百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1民初2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冀1003执615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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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03执61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判决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03民初69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0191执1189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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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91执118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225000元及其相关费用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91民初43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6执1011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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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6执1011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36606059】。原告:天津远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小尹村东50米(玖龙纸业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6HT1C9A。法定代表人刘军河,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圣瑞,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P。法定代表人田雪冬。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静淑东里6号楼1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332679XY。法定代表人周华。委托代理人余定清,公司员工。被告: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A2-2-1111(廊坊市企腾创业空间服务有限公司内A区04)(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F7BKC4J。法定代表人张叔辉。第2页共8页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6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法定代表人张秀丽。被告:上海链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017号1幢三楼3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MWP1A。法定代表人田凤银。被告:深圳市朗信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40区翻身路与新安一路交汇处富铭花园3单元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15077K。法定代表人杨义润。被告: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1405(东邵渠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GM5G8A。法定代表人卢燕峰。上列原告与七被告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圣瑞到庭参加了诉讼。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拒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5万元;2、判令被第3页共8页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其余六名被告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以上合计暂为:200000元。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其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要,将票据背书给被告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因此收取了高额贴现费用,应依法予以退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其余六名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签发了票据号码为2301100000*-*-*-*6226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票面均载明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150000元,可以转让,承兑信息注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信息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10-30,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9日。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上海链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朗信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天津银承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后于2021年10月28日由案外人天津银承会建筑工程有限第4页共8页公司为支付设备租赁款之需背书转让给原告,现原告为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据相关票据系统查询显示,原告就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2021年10月29日进行了提示付款,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设备租赁合同》及附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追索情况视频、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但未提交证据,其余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以本案现有证据及庭审笔录认定相关事实。本案所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后由原告合法持有,故原告依法享有案涉票据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现案涉汇票于2021年10月29日起提示付款被拒,故七被告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依法应对案涉汇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票据款15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款1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至实际偿第5页共8页清之日止)及其余六名被告对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其因被告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因贴现产生的费用,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远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上海链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朗信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第6页共8页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0元(原告已预缴),由七被告负担。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径付原告天津远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6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任芊妍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未立执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6民初170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603执2175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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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603执217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603民初3313号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03民初3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京0114执1589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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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4执1589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凯利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鸿泰盛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汇坤达网络(广州)有限公司票据款40万元及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4民初85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556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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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7执5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98090.88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1民初9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鲁0191执289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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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91执28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558542.98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91民初1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1181执1207号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2-24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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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181执120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彦昌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丹阳市金豪五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号为2301100000*-*-*-*62041的票据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再清偿之日止,按年息3.85%计算);二、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丹阳市金豪五金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01100000*-*-*-*62084的票据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再清偿之日止,按年息3.85%计算);三、驳回原告丹阳市金豪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50元,合计5850元,由原告负担850元,被告丹阳市彦昌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承担的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1181民初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525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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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0执15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桂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润昌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息方式:以尚欠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8元,由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桂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3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455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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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0执145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桂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润昌赢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21718.88元及利息(利息计息方式:以尚欠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5元,由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桂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3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457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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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0执14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桂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润昌赢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8元,由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桂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32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京0114执9153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3-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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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14执9153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4执保13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冀0982执44号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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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82执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摩音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丘市语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90万元及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的利息5700元,以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票据金额90万元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摩音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82民初5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7执1344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6-07 | 2022-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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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7执13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森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天津市宁河县三兴装载机修理厂票据金额100000元,并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森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1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0执517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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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0执51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49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京0114执7637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8-29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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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14执7637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4民初25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京0114执7039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8-09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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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14执7039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4民初23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冀1025执1118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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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25执11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5民初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北京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2-04-26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7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北京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5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