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718225436T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A区A座17-19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718225436T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9年07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姜义 | 营业期限 | 1999年07月06日 - 2049年07月0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A区A座17-19层 | ||
经营范围 | 国家授权资产投资、控股;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物业经营及管理;建筑材料、设备的批发、零售;仓储;装饰装修;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因特网信息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主要人员 (8)
丁立莹 |
董事 |
东敬义 |
董事 |
刘全生 |
董事 |
刘彬 |
监事 |
姜义 |
董事长 |
李姝 |
董事 |
段文斌 |
董事 |
陈友东 |
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天津中联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200000万人民币 | 2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自贸区分公司 | 刘德朝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房滨海分公司 | 郭维成 |
企业对外关系 (5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深圳市津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天津众城联盟有限公司 | 0% | 1万元 |
天津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90% | 9000万元 |
天津天房汇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天津市天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6% | 6796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62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20004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62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20001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62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20005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62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20002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62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20006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62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20003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1019094431916864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河西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1-23 |
结束日期 | 2025-11-23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申请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120000718225436T |
2 | 2019 | A级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120000718225436T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1-07-16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2021〕90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
处罚机关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处罚依据 |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1-(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等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1-04-06 |
处罚类型 | 未按规定在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
决定文书号 | 津汇检罚〔2021〕1号 |
处罚事由 | 未按规定在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1万元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1-02-25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深证上【2021】231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
处罚机关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津01执恢9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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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执恢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1025967143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2民初17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01执4665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01执46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1民初8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01执4664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01执466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1民初76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01执4663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01执46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1民初81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津0104执1216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04执12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L某某《2020年第3.23期员工福利计划》本金1500000元及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的剩余利息321041.1元并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原告L某某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6元,减半收取计3058元,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4民初125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01执3722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8-12 | 2022-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01执37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1民初6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06执1784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7-07 | 2022-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06执17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H某某本金1000000元及自2020年4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6民初10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16执51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3-04 | 2022-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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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6执51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29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16执53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3-08 | 2022-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6执53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29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16执53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3-08 | 2022-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6执53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29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04执2695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2-05-12 | 2022-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04执26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向原告Z某某支付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Z某某指定收款账户为其名下中信银行*-*-*-*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4民初3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01执709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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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01执7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70000元、期内利息368914.7元及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部分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计收,复利部分以未偿还的期内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计收);二、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4418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1民初9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01执恢147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2-15 | 2022-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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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01执恢1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21年3月7日的借款本金17999993.33元及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部分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双方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罚息、复利部分自2020年8月20起,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复利以逾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损失23700元;三、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1民初2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执631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2-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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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执6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11054708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民初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04执8851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11-01 | 2022-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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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04执88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Y某某。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4民初18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04执8850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11-01 | 2022-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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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04执88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1,1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4民初1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10执2261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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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10执22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Q某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16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2执849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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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2执8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杭仲裁字第2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01执1945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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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01执19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H某某本金2000000元以及自2019年9月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4元,减半收取计119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22元,由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H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1民初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04执2386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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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04执23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Z某某《2019年第5.13期员工福利计划》本金200万元及截至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1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0元,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5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04执2384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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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04执23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Z某某《2019年第4.24期员工福利计划》本金20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54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04执2385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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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04执23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Z某某《2019年第3.23期员工福利计划》本金9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5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04执2383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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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04执23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Z某某《2019年第3.23期员工福利计划》本金1,460,000元及利息(以1,4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30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04执4967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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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04执49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Z某某本金600000元以及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3元,减半收取计5126.5元,保全费3746元,由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4民初4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0)津0103执5676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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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0)津0103执56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干部俱乐部拖欠的租金325000元、物业费50000元及诉讼费8812.5元;二、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干部俱乐部拖欠的租金350000元;三、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干部俱乐部拖欠的租金350000元;四、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干部俱乐部拖欠的租金350000元;五、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民初2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津0104执3904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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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津0104执39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8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按照年利息9%的标准给付原告H某某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4549.5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被告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H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54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9年07月06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4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