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767628434P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龙凤市场内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4767628434P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4年11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振国 | 营业期限 | 2004年11月29日 - 2024年11月2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60428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16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龙凤市场内9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洗浴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美容服务;理发服务;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婚庆礼仪服务;外卖递送服务;洗烫服务;办公服务;停车场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旅客票务代理;美甲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珠宝首饰零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品花卉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汽车租赁;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刘振国 |
执行董事 |
杨奕青 |
监事 |
陈洋 |
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59428万人民币 | 59428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59428万人民币 | 59428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力城酒店 | 陈洋 |
企业对外关系 (1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衡水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5% | 3750万元 |
沧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天津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3% | 3960万元 |
天津欣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1% | 210万元 |
天津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 | 2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0]95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16-08-25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813100826558700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10-18 |
结束日期 | 2025-06-1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开税)许变准字(2024)第(3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520113305294921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5 |
结束日期 | 2025-06-1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0104767628434 |
2 | 2020 | A级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04767628434P |
3 | 2019 | A级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04767628434P |
4 | 2018 | A级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04767628434P |
5 | 2017 | A级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104767628434P |
6 | 2016 | A级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0104767628434 |
7 | 2015 | A级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0104767628434 |
8 | 2014 | A级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0104767628434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4执4556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6-24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4执45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74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744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4744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5474424元的范围内在案涉天津7号地万豪酒店工程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费370000元;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41元,由原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0541元,由被告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4民初7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4执1254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04执12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4民初11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4执7014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04执70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沧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19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沧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1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沧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1元,减半收取计7830.5元,由被告沧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4民初79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1执341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1执34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富力湾天阔园车位使用权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翼之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款项16400000元;驳回原告天津翼之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877.5元,由被告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1民初9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42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4年11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