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MA06K7TD12
地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9号31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1MA06K7TD12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3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海 | 营业期限 | 2019年03月15日 - 2049年03月1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16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9号31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任卿彪 |
监事 |
王长海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天津津晋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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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2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12,659.48元及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12,659.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6元,保全费2,60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7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8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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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8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票据款1,142,000元、截至2024年5月20日利息26,230.02元,及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票据款1,14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晋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3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晋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5,3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晋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3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恢107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5-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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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恢107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006.22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负担153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3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