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LWRR73
地址: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君澜名邸14-1-2104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6LWRR73 | 登记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海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1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29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君澜名邸14-1-2104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地下停车场租赁;自有房屋出租;建筑信息服务;工程设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王长海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商投资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华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803142237408392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 |
开始日期 | 2023-11-01 |
结束日期 | 2025-08-0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811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40064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811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40062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811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40063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47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40064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479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40062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税)许准字(2023)第(6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479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40063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220101632808937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22 |
结束日期 | 2025-08-0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4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64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1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40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1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33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3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55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2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51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2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42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4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65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3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57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4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62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3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53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1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41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2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44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3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56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2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45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3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54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5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75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4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67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1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36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0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31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5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73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5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76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2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43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0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30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1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38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2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48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2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50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4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63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1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35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1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32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3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58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4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70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4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68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2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47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4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66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5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74 |
序号 | 4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3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60 |
序号 | 4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3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52 |
序号 | 4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3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61 |
序号 | 4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1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37 |
序号 | 4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5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72 |
序号 | 5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2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46 |
序号 | 5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1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34 |
序号 | 5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4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71 |
序号 | 5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2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49 |
序号 | 5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1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39 |
序号 | 5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3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59 |
序号 | 5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724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3020069 |
序号 | 5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41 |
序号 | 5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63 |
序号 | 5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35 |
序号 | 6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43 |
序号 | 6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50 |
序号 | 6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9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67 |
序号 | 6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36 |
序号 | 6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39 |
序号 | 6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9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65 |
序号 | 6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46 |
序号 | 6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7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73 |
序号 | 6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9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66 |
序号 | 6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47 |
序号 | 7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9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69 |
序号 | 7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42 |
序号 | 7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8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51 |
序号 | 7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33 |
序号 | 7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8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57 |
序号 | 7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8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56 |
序号 | 7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9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70 |
序号 | 7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9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68 |
序号 | 7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8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60 |
序号 | 7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31 |
序号 | 8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8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58 |
序号 | 8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9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64 |
序号 | 8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8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55 |
序号 | 8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34 |
序号 | 8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7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72 |
序号 | 8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8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59 |
序号 | 8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9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62 |
序号 | 8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8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52 |
序号 | 8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7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76 |
序号 | 8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44 |
序号 | 9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49 |
序号 | 9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37 |
序号 | 9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9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61 |
序号 | 9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32 |
序号 | 9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45 |
序号 | 9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7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75 |
序号 | 9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7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74 |
序号 | 9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7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48 |
序号 | 9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30 |
序号 | 9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70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71 |
序号 | 10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8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54 |
序号 | 10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38 |
序号 | 10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40 |
序号 | 10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68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3020053 |
序号 | 10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许开2023-001 |
许可文件名称 |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您(贵单位)于2023年01月19日,就办理天荟园1号楼~12号楼准许交付使用证向本机关提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事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序号 | 10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开发建验证0008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泉州道02-67地块(天荟园)一期 |
序号 | 10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开发建验证0009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泉州道02-67地块(天荟园)二期 |
序号 | 10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海建房证[2019]第BH281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5 |
结束日期 | 2025-08-05 |
内容 | 您(贵单位)于 2022/08/01,就 资质核定(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序号 | 10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7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98 |
序号 | 10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8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307 |
序号 | 1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6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89 |
序号 | 1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8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305 |
序号 | 1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7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300 |
序号 | 1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7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99 |
序号 | 1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8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304 |
序号 | 1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7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97 |
序号 | 1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7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301 |
序号 | 1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7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94 |
序号 | 1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7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96 |
序号 | 1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7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93 |
序号 | 1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8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302 |
序号 | 1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6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90 |
序号 | 1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7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92 |
序号 | 1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8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303 |
序号 | 1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6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91 |
序号 | 1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8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306 |
序号 | 1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B0367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62022060295 |
序号 | 1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3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97 |
序号 | 1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3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95 |
序号 | 1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9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307 |
序号 | 1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9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302 |
序号 | 1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9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306 |
序号 | 1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3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94 |
序号 | 1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3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96 |
序号 | 1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9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92 |
序号 | 1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30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93 |
序号 | 1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3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98 |
序号 | 1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8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99 |
序号 | 1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9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89 |
序号 | 1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8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301 |
序号 | 1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9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91 |
序号 | 14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304 |
序号 | 14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9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290 |
序号 | 14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8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300 |
序号 | 14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9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305 |
序号 | 14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729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60303 |
序号 | 14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许开2022-004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您(贵单位)于2022年06月29日,就办理天樾园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8号楼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证向本机关提出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序号 | 14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开发建验证0039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津滨北塘(挂)2018-1-A号地块(天樾园)二期(10#-16#楼、18#楼、配建六至配建九、幼儿园、地下车库) |
序号 | 148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住建消验字﹝2022﹞第00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滨海新区住建委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合格 |
序号 | 149 |
许可文件编号 | 滨住建消验字[2022]第00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15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国土房售许字【2022】第00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天荟园配建一 |
序号 | 15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051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天荟园配建一 |
序号 | 15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2】第00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天荟园配建一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1-06 |
处罚类型 | 该工程配建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决定文书号 | Z11620215057 |
处罚事由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对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8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78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668.17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1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31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0,000元中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计1,993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4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5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85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4,298.53元及利息(以124,298.5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6元、保全费1,163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5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2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72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22283.1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L某某负担84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恢98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恢9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1358.64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9.5元、保全费2374.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9.2元,由被告天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24.58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6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5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85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以及该款项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均由被告碧文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电华旺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5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3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63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H某某逾期违约金16972元;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由H某某负担65元、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6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95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592.8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82.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C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7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2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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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2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违约金18139.40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G某某负担72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1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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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1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P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710.85元。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71.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P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6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7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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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7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B某某逾期违约金15675元;二、驳回B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B某某负担66元、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9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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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59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L某某购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中关村科技园黄海北路以东、泉州道以南天樾园4号楼5门102号房屋厨房渗漏部位进行维修,并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L某某;二、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48400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06元,被告碧文公司负担5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4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7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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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77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17595.2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L某某负担154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3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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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93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14164.6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L某某负担43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0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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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0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4,45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2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0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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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60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S某某逾期违约金24464元;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50元,由S某某负担108.50元、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6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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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481.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7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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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4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035.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0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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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608.95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94.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6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5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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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5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1,444.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4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36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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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6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528.07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22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G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7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5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15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344.7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79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3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8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73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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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7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347.1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98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3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6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56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006.22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负担153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0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0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P某某、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342.84元;二、驳回原告P某某、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负担120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7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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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7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561.47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1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3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45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89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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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8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978.48元;二、驳回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5.50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S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4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94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0238.0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负担190.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5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75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913.1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负担74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3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1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81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646.27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3.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1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5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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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3183.48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355.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X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58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3-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58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Q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561元;二、驳回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136.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Q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6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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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6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005.59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98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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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1942.03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46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X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579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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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57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834.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3.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92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9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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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9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6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7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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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7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7559.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负担538.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5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533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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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53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600.5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C某某负担79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7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1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67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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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6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3418.6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负担9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8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9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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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9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799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73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1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301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986.15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75.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9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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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9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20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6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5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228.32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130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6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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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6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058.4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09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7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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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7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154.31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6.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3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4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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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4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378.26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T某某负担198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8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8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1358.64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9.5元、保全费2374.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9.2元,由被告天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24.58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6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0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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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0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087.9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6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4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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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4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354.7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54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7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3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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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231.43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48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8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0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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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0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763.85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395.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9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8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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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8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152.03元;二、驳回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70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9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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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9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Q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888.09元;二、驳回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63.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Q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4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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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6795.6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4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44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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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44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308.0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3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9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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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952.97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22.50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0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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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0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517.53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S某某负担60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9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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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9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130.0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107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3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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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3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5492.9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137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3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2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72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39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6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8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6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6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022.57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3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160.1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3.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7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022.57元;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23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H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6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46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46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390.35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10.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0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047.65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6.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5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75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171.47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94.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58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04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0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481.62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53.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4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2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2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676.46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132.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M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3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53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707.85元;二、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32.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3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G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5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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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5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936.14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11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0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1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71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J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474.75元;二、驳回J某某、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J某某、Z某某负担68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J某某、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9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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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9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459.8元;二、驳回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69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J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2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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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2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121.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6.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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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298.4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负担144.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1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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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1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492.9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41.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1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0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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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0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么福宇逾期交房违约金16569.78元;二、驳回么福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么福宇负担48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么福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3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1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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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1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898.8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28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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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2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124.38元;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2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S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0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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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0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748.3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68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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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6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796.4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59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1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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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1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882.76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76.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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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708.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30.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2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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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2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60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71元,被告碧文公司负担214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9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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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9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631.76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3.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49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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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4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356.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6.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1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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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1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279.8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L某某负担56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30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3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277.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负担101.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4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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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4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223.16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72.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X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6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2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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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2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329.35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W某某负担9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33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2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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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2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N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040.30元;二、驳回原告N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112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N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8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7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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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7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276.7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74.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0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0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951.6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194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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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458.63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16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9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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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286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354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4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2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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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2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031.4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9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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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9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966.64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42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8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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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379.39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36.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Y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8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58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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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5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156.23元;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57.50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0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4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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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4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424.26元;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81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H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9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89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146.0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139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9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9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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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9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859.55元;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负担59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2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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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2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0109.5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负担151.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29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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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2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572.35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47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1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8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93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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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9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379.38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G某某、W某某负担74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G某某、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57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8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78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223.16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71.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8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8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309.52元;二、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99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4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5206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1.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316.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4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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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197.83元;二、驳回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01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1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S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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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670.9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174.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F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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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1309元;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89.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6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X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4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28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2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82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170.47元;二、驳回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5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96.50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J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37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0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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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0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334.23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0.50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06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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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0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732.51元;二、驳回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132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T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7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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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7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9212.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3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10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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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10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591.81元;二、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80.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G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8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1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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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1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C某某如逾期交房违约金17,788.74元;二、驳回C某某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C某某如负担142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C某某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8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68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P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781.24元;二、驳回P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146.7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1.7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P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1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33331.52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9.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611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38.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X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7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87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306.9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3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5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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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5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757.26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5.6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5.8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94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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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94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991.9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57.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6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5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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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5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149.57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H某某负担213.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8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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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8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753.5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29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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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3183.5元;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355.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X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4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0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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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0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2605.8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负担204.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8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2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72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970.9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50.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G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3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86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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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86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8522元;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22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6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X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0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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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0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638.2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0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8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56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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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56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942.8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负担84.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2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3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0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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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0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681.72元;二、驳回原告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1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8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8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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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78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475.59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3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13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39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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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3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390.67元;二、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36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Y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60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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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60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368.09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9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389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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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38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160.12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7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5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41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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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41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294.9元;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81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H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79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