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LWRR73
地址: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君澜名邸14-1-2104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6LWRR73 | 登记机关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13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海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1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29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君澜名邸14-1-2104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地下停车场租赁;自有房屋出租;建筑信息服务;工程设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王长海 |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外商投资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华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70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8-21 | 2026-0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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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709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99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35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10-30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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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354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第三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882804.79元及截至2025年6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93423.67元(原告接受履行后,原告与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00.5元,由原告兴科公司负担1000元,第三人天祥公司负担26400.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兴科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182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3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6-11 | 2025-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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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234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恒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87,997.4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保全费900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6民初70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0执3482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5-06-23 | 2025-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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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0执348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241079.9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241079.95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质量保证金437355.8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74942.34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2413.52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本案受理费27635元,处理费8291元。仲裁费共3592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109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1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26 | 2025-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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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714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定优结构设计事务所给付剩余酬金61,352.9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352.9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1.3倍LPR计算);二、被告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定优结构设计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47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碧文公司、碧行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80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39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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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739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911.81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8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0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8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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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80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630.7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W某某负担102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1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63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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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63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违约金24024.65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5元,由C某某负担89.5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85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8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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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87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77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3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31 | 2025-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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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731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422029.9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422029.97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质量保证金682047.5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72819.04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9228.55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本案受理费44922元,处理费13477元。仲裁费共5839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109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3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31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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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730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241079.9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241079.95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质量保证金437355.8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74942.34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2413.52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本案受理费27635元,处理费8291元。仲裁费共3592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109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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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5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12,659.48元及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12,659.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6元,保全费2,60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77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21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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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21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40298.8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8419.6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7日起计至2023年7月1日;以1032669.3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日起计至2024年6月25日;以1240298.81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5000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受理费20075元、处理费6023元,仲裁费共计2609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64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2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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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21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64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41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9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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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41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24,529.0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Y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13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51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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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3516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泰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工程款45060元并自2022年12月26日起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2元,财产保全费606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269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8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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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84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票据款1,142,000元、截至2024年5月20日利息26,230.02元,及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票据款1,14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晋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3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晋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5,3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碧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晋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33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恢107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5-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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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恢1071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006.22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负担153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60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780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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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780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668.17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385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恢98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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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恢98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1358.64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9.5元、保全费2374.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9.2元,由被告天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24.58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66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2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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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720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22283.1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L某某负担84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5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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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854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4,298.53元及利息(以124,298.5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6元、保全费1,163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58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31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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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319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0,000元中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计1,993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46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5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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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854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以及该款项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均由被告碧文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电华旺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58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3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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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639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H某某逾期违约金16972元;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由H某某负担65元、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5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56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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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956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592.8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82.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C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71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2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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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927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违约金18139.40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G某某负担72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9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13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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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713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P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710.85元。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71.5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P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61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934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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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934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14164.6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L某某负担43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0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7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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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775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17595.2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L某某负担154元,由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59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594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L某某购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中关村科技园黄海北路以东、泉州道以南天樾园4号楼5门102号房屋厨房渗漏部位进行维修,并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L某某;二、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48400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06元,被告碧文公司负担5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46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7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072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B某某逾期违约金15675元;二、驳回B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B某某负担66元、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2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02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602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4,45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2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14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0481.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75元,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6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603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603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S某某逾期违约金24464元;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50元,由S某某负担108.50元、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民初36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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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43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035.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407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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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1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608.95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94.5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386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2-29 | 房产税 | 8835.64 | 8835.64 |
| 2 | 天津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2-2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2515.75 | 22515.75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