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974000461
地址: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12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974000461 | 登记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1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唐功铭 | 营业期限 | 2009年11月05日 - 2049年11月0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47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126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活动;建设工程设计;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食品销售;营业性演出;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洗浴服务;婴幼儿洗浴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理发服务;酒类经营;游艺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娱乐性展览;酒店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礼品花卉销售;城市绿化管理;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打字复印;办公服务;翻译服务;洗染服务;洗烫服务;洗车服务;健身休闲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鞋帽批发;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婚庆礼仪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水产品收购;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台球活动;体育健康服务;棋牌室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唐功铭 |
执行董事,经理 |
陆婷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灿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47000万人民币 | 147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灿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47000万人民币 | 147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生态城世茂希尔顿酒店 | 颜华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北京茂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69% | 110704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78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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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247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65186.08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3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707元,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09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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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60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清偿金额250000元以及自2023年1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清偿金额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2.5元,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原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9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1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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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61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清偿金额39513元,以及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清偿金额395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5元,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原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9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6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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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6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支付测绘工程费2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6元,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5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06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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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106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支付测绘工程费19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9元,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25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844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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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84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 | ||||
执行依据文号 | 上国仲(2023)第2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37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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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37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德力西智能家居营销有限公司清偿票据款80355.83元及利息(以80355.8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计958元,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19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82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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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8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贸仲裁字第17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68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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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68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贸仲裁字第1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36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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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36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英斯佛朗环境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56,602.4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6元,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6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34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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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234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前给付原告票据款200000元;二、如被告未在前述期限内足额给付原告200000元票据款,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票据款以及自2022年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2.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23年7月18日前给付原告;四、双方就本案别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31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08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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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08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6民初209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804执恢157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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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804执恢15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旺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75元,共计9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旺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98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9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804民初20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804执恢159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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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804执恢15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旺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75元,共计9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旺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98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9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804民初2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804执恢155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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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804执恢15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旺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75元,共计9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旺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98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9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804民初2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执449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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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执4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146497143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民初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736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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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73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仲裁委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贸仲裁字第0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5-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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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房屋维修费用及租房损失33,03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L某某房其他诉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1.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631.50元,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11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6执2809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2023-0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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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6执280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津市绿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11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6执249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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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6执249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308832.08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10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6执1307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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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6执130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旺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天津市宁河区贺春风建材经营部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三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1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0执388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08-30 | 2022-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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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0执38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4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津0110执2664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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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0执266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1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4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1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