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703254170G
地址:上海潍坊西路55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03254170G | 登记机关 |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1年03月16日 |
| 法定代表人 | 颜华 | 营业期限 | 2001年03月16日 - 2031年03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14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08日 |
| 企业地址 | 上海潍坊西路55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旧房改造及经营(含出租、出售)、物业管理、室内装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臧翠平 |
| 监事 |
| 颜华 |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外国(地区)企业 | 世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SHIMA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 314000万人民币 | 314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孟洁 |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许世坛 |
企业对外关系 (7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成都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9902万元 |
| 成都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00万元 |
| 成都市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3% | 4333万元 |
| 广西锦华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长沙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 48% | 237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1 | A级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91310115703254170G |
| 2 | 2020 | A级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91310115703254170G |
| 3 | 2019 | A级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91310115703254170G |
| 4 | 2018 | A级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91310115703254170G |
| 5 | 2017 | A级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91310115703254170G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苏0581执4358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6-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苏0581执4358号 | ||||
| 省份 | 江苏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依《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金额为(大写)伍亿元,币种为人民币。现展期本金金额为(大写)叁亿元整,币种不变,固定利率5.3%。2、依《借款合同》,原借款期限为2年,自2020年06月12日至2022年06月12日(皆含本日)。现展期期限为不超过1年,自2022年06月12日至2023年06月01日(皆含本日)。固定利率5.3%,展期期间及之后适用的人民币逾期利率为上述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50%;展期期间及之后适用的人民币挪用利率为上述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100%。合同约定担保人同意继续履行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下列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常熟世茂公司在《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部分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上海世茂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编号为公担保字第ZH2000000026902-1号的《保证合同》。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苏州万奥公司签订编号为公担保字第ZH2000000026902-2号的《保证合同》。双方另就担保措施及还款方案约定如下内容:(1)原担保措施保持现状,具体如下:上海世茂公司及苏州万奥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常熟世茂公司将项目现房抵押给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抵押面积不低于3700平米,后续每解押1平米,还款人民币5000元,具体以编号为公抵字第ZH2022001号的《抵押合同》约定为准。还款方案:(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监管资金每满人民币2000万,甲方还款一次(不含当季应付利息)。(2)于2022年12月1日前累计还款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常熟世茂公司、上海世茂公司、苏州万奥公司、苏州世茂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2023年6月30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常熟世茂公司、上海世茂公司、苏州万奥公司、苏州世茂公司、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延期协议》,编号为公借贷延字第ZH20230001号,就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常熟世茂公司双方于2020年06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2000000026902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于2021年7月9日签订的公借贷变字第26902-1号的《借款变更协议》和2022年6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公借贷展字第202202号的《借款展期协议》(以下统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依《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金额为(大写)叁亿元,币种为人民币。现延期本金金额为(大写)贰亿伍仟玖佰伍拾柒万柒仟零玖拾柒元伍角壹分整,币种不变。依《借款合同》,贷款到期日为2023年6月01日(皆含本日)。现延期期限为1年,自2023年06月01日至2024年6月01日(皆含本日)......丙方作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其他担保人(单独一方或统称均可指“担保人”),同意继续履行其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下列担保合同的约定,对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在《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延期协议》项下的全部/部分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担保人上海世茂公司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编号为公担保字第ZH200026902-1号的《保证合同》。(2)担保人苏州世茂公司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编号为公抵字第ZH2022002号的《抵押合同》。(3)担保人苏州万奥公司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编号为公担保字第ZH2000026902-2号的《保证合同》。(4)担保人世茂股份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编号为公质字第ZH2022001号的《质押合同》。(5)担保人常熟世茂公司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编号为公抵字第ZH2022001号的《抵押合同》......协议另约定,贷款延期后,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内,每月1日前,常熟世茂公司应归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余额到期结清。前述还款方案与《借款合同》项下其他还款方案不一致的,按孰先原则执行。常熟世茂公司未按分期还款要求按时、足额还款的,视为《借款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违约,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有权采取要求常熟世茂公司提前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措施。常熟世茂公司、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及担保人苏州万奥公司三方于2020年6月17日签订的《项目监管协议》、于2021年7月9日签订的《项目监管协议;补充协议》持续有效,各方需继续履行。二、上述金融借款合同项下抵押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6月24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常熟世茂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公抵字第ZH2022001号,约定常熟世茂公司将其名下位于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房地产,为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2000000026902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变字第26902-1号的《借款变更协议》、公借贷展字第202202号的《借款展期协议》及其修改/变更/修改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主债权本金3亿元,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日(皆含本日)。担保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常熟世茂公司为此出具常熟世茂公司股东决定,世茂股份公司在全体到会股东处加盖公章确认。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已对上述抵押财产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对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为:序号地址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1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2幢212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03号2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2幢213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82号3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2幢317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84号4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2幢318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87号5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2幢319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79号6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2幢326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80号7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2幢1006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83号8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1418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86号9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1518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91号10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1618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93号11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2510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95号12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2511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96号13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2512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97号14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2515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599号15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2509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01号16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011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02号17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209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87号18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716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88号19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717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89号20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718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90号21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708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91号22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810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66号23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811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67号24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812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69号25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813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70号26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814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73号27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815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59号28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816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60号29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817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61号30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808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62号31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3幢3809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71号32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802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74号33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2803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75号34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1402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76号2022年8月18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苏州世茂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公抵字第ZH2022002号,约定苏州世茂公司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宝带西路1155号、宝带西路1177号的苏州世茂广场商业房产为公借贷字第ZH2000000026902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变字第26902-1号的《借款变更协议》、公借贷展字第202202号的《借款展期协议》及其修改/变更/修改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主债权本金3亿元,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日(皆含本日)。担保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已对上述抵押财产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对应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号码为:序号地址不动产权证号1宝带西路1155号1幢电影院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17026号2宝带西路1155号二幢超市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17025号3宝带西路115号地下超市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19176号4宝带西路1177号1号地下室-101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44号5宝带西路1177号1号地下室-102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47号6宝带西路1177号1号地下室-103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48号7宝带西路1177号1号地下室-104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49号8宝带西路1177号1号地下室-105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50号9宝带西路1177号1号地下室-106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51号10宝带西路1177号1幢101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40号11宝带西路1177号1幢201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41号12宝带西路1177号1幢301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42号13宝带西路1177号1幢401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43号14宝带西路1177号5幢101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52号15宝带西路1177号5幢102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53号16宝带西路1177号6幢101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54号17宝带西路1177号7幢101室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55号2022年8月17日,世茂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大会讨论三项议题,分别是: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合营企业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3、审议《关于子公司向股东申请借款并提供资产抵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三项议题均获通过。2022年8月18日,世茂股份公司发布《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为2022-062,载明世茂股份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合营企业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向股东申请借款并提供资产抵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载明常熟世茂公司为世茂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项目建设开发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5亿元,期限为24个月,截至目前,借款余额为3亿元。经与民生银行协商,对上述借款余额3亿元进行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为此常熟世茂公司将其持有的常熟世茂商业项目不低于3700平方米现房提供抵押担保;此外,世茂股份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常熟世茂公司10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及全资子公司苏州世茂公司持有的苏州世茂广场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三、上述金融借款合同项下质押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8月19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世茂股份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公质字第ZH2022001号一份,约定世茂股份公司将其持有的常熟世茂公司100%股权为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2000000026902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变字第26902-1号的《借款变更协议》、公借贷展字第202202号的《借款展期协议》及其修改/变更/修改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主债权本金3亿元,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日(皆含本日)。质押财产的评估/协议价值为692174000元整。担保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022年8月22日,常熟市行政审批局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内容为:根据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将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质权登记编号320581000915,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69217.4万元人民币,出质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四、上述金融借款合同项下保证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6月15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上海世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公担保字第ZH2000000026902-1号,约定上海世茂公司为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2000000026902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下同)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海世茂公司出具《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全体到会股东处盖章、签字确认。2020年6月17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苏州万奥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公担保字第ZH2000000026902-2号,约定苏州万奥公司为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2000000026902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及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下同)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苏州万奥公司为此出具《苏州万奥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苏州世茂公司在全体到会股东处加盖公章确认。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审理中明确,请求常熟世茂公司支付结欠本金258208410.83元,截止2024年2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15263048.26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22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以未付利息罚息总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查明,常熟世茂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世茂股份公司为唯一股东。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外聘律师委托代理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向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代理费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管辖法院正式立案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支付代理费6万元;在管辖法院对案件债务人及担保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经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认可后,支付12万元。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向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开具了律师费发票,价税合计18万元。后因常熟世茂公司未按期足额还款,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提交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及股东决定、抵押合同、抵押权证及股东决定、世茂股份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会议资料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屏、借款延期协议、借款展期协议、确认函、外聘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发票、银行回单、贷款账户流水,世茂股份公司提供的常熟世茂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600823之股票代码及检索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在案涉《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已按约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常熟世茂公司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故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要求常熟世茂公司偿还结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结欠贷款本金,根据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提供的计算表,截止2024年4月12日,常熟世茂公司结欠借款本金为238208410.83元。关于借期内利息,诉讼中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明确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5.3%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展期到期之日,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罚息,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上浮利率7.95%暂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复利计算基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主张对利息、罚息计收复利,因案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对借期内利息、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故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关于对借期内利息、逾期罚息计收复利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案涉借款合同项下复利计算基数为借款合同项下对应的借期内利息、逾期罚息,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期间及之后适用的人民币逾期利率,即上浮利率7.95%,自借款到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经本院计算,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暂算至2023年4月12日,常熟世茂公司结欠利息(含罚息)及复利为18255000.31元,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关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主张常熟世茂公司赔偿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8万元的问题。案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民生银行苏州分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据此主张常熟世茂公司赔偿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8万元,具有合同依据,律师费金额亦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关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主张就第1、2项诉讼请求对常熟世茂公司、苏州世茂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案涉《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常熟世茂公司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主张各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要求以被告常熟世茂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本案债权的诉讼请求,有《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及常熟世茂公司股东决定为依据,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各抵押物登记的债权数额或抵押金额为限。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要求以被告苏州世茂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本案债权的诉讼请求,有《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及《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为依据,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各抵押物登记的债权数额或抵押金额为限。被告常熟世茂公司、苏州世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第四,关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主张就第1、2项诉讼请求对世茂股份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及孳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本案中,案涉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世茂股份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质字第ZH2022001号《质押合同》所涉质押标的本质上属于财产性权利,以其作为标的物和对价开展的投融资活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亦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质押的权利类型,世茂股份公司发布《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明确世茂股份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常熟世茂公司10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双方当事人亦办理了质押登记,故股权收益质押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质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故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有权在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就案涉股权收益优先受偿。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据此主张就世茂股份公司质押的股权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五,关于上海世茂公司、苏州万奥公司是否应当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要求被告上海世茂公司、苏州万奥公司对被告常熟世茂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有案涉《保证协议》及公司唯一股东出具的股东决定为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世茂公司、苏州万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第六,关于世茂股份公司作为常熟世茂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在双方发生借贷关系起至诉讼期间,世茂股份公司均为常熟世茂公司的独资股东。世茂股份公司、常熟世茂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仅披露相关数据,未对其公司间财产是否独立进行判断、说明;世茂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中审计机构因未能获取全部资料而存在保留意见。因此,本院认为世茂股份公司的举证仍无法达到证明其与常熟世茂公司之间财产独立的证明目的。因此,世茂股份公司应对常熟世茂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合同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2000000026902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38208410.83元,及暂算至2023年4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8255000.31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利息费损失18万元。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琴川街道闽江东路11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房屋(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58603号、8158582、8158584、8158587、8158579、8158580、8158583、8158586、8158591、8518593、8518595、8518596、8518597、8518599、8158601、8158602、8158687、8158688、8158689、8158690、8158691、8158666、8158667、8158669、8158670、8158673、8158659、8158660、8158661、8158662、8158671、8158674、8158675、8158676号)所得价款在3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苏州市宝带西路1155号、宝带西路1177号的苏州世茂广场商业房产房屋(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17026、10317025号、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19176号、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491244、10491247、10491248、10491249、10491250、10491251、10491240、10491241、10491242、10491243、10491252、10491253、10491254、10491255号)所得价款在3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若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质权登记编号320581000915)的股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六、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万奥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本案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8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1943元,由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万奥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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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5民初11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粤01执634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5-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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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执63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执行申请书 |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初8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沪0115执2458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8-25 | 2025-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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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沪0115执24581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上国仲(2024)第155号裁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上国仲(2024)第15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皖0523执179号 | 和县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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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523执17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00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琴台内证字第6002号执行证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皖0303执恢1481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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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303执恢148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41,544,798.61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延期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蚌埠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蚌埠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解放路西侧、M-H-11路南侧A地块、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皖(2020)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48653号、004865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以最高额600,00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各自以最高300,000,000元债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范围内对被告蚌埠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400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2,050元,被告蚌埠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负担324,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303民初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赣01执255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4-24 | 2025-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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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执25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赣民终14号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民终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粤0606执15387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5-05-21 | 2025-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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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606执1538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不含受理费)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606民初26018号(2024)粤06民终85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津01执3041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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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执304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27540000元;二、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的利息8283600.42元以及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75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四、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被告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9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53932元,由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民初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津01执3042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执304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8560000元;二、被告沈阳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85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沈阳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沈阳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沈阳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6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7685元,由被告沈阳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民初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5)粤01执365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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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执36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洲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于2024年6月14日到期;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洲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4年3月21日欠付的利息为4671333.33元,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6月14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2024年6月15日至款项清偿日止的罚息以2.4亿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2024年6月15日至清偿日止的复利以前述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洲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88000元;-10-四、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世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156.6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洲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1-(此页无正文) |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初11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辽01执1211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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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1执1211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编号(20980000)浙商银固借字(2020)第0321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60,000,000元;二、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编号(20980000)浙商银固借字(2020)第0321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6月27日为16,938,965.07元,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00元;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一228处抵押财产清单)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按“保交楼”相关规定办理);五、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40处抵押财产清单)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按“保交楼”相关规定办理);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1500万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2101122022002068)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7,4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1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1845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2024-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5执18457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2700 m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5民初60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津02执737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2执73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交叉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执协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豫01执3103号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1执310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内容。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民初12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恢223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5执恢2231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39091 m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735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1439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5执14395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31579.58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仲案字第38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青0103执1488号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青0103执1488号 | ||||
| 省份 | 青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4)青01民终531号民事调解书 | ||||
| 执行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青01民终5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3)粤07执813号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4-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7执81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江门市粤泰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穗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宝汇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标的:(一)回购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亿零玖佰柒拾万元整(509,700,000.00);(二)回购溢价款:暂计至2023年3月21日(含本日),回购溢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壹拾贰万叁仟伍佰肆拾玖元玖角捌分(112,123,549.98)[其中包括:1.正常履约下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应付回购溢价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贰万捌仟贰佰捌拾柒元伍角(13,528,287.50);2.违约追溯调整下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应补充支付的回购溢价款人民币玖仟捌佰伍拾玖万伍仟贰佰陆拾贰元肆角捌分(98,595,262.48)],此后(自2023年3月22日)起的回购溢价款以回购本金余额[现余额为人民币伍亿零玖佰柒拾万元整(509,70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1计算至回购本金余额全部清偿之日止;(三)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叁拾柒万叁仟零玖拾肆元壹角叁分(373,094.13)、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公告费等;以上费用均以实际发生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四、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南新区梅江蓢交、孖洛、九宾、西甲九滨的面积为104,627m2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203524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出质人江门市粤泰发展有限公司以质押股权[合法持有的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5,000万元)以及未来对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增资或增持后所持有的任何目标公司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出质人广州穗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质押股权[合法持有的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5,000万元)以及未来对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增资或增持后所持有的任何目标公司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申请执行人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的执行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差额部分补足义务。 七、被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宝汇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证书及本处出具的(2021)厦鹭证内字第39531号、(2021)厦鹭证内字第39532号、(2021)厦鹭证内字第395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厦鹭证执字第6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3)沪0113执10968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沪0113执10968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3民初160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3)沪0113执10967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沪0113执10967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3民初160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1956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5执1956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73789.15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仲案字第39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1948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5执1948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24982.26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仲案字第39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191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5执1911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634972.84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仲案字第39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196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5执1965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31418.42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仲案字第39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194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5执1941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87687.17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仲案字第39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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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1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1年03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上海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