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75Y505E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三层办公室A区311房间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75Y505E | 登记机关 |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30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农 | 营业期限 | 2020年10月30日 - 2040年10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1月07日 |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三层办公室A区311房间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要人员 (2)
| 张新农 |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 胥良 |
| 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天津市远拓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6-21 |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决定文书号 | 生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1号 |
| 处罚事由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 处罚内容 | 给予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给予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中新天津生态城大队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津0116执50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6-03-02 | 2026-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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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津0116执507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佳禾润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6040元及利息(以3160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5年10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 驳回原告北京佳禾润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5元,由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269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44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7-11 | 2025-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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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443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2444.10元;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206.30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W某某负担2500元,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43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213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9-15 | 2025-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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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2133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1237528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2375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安装款6837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683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天津市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远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319民初53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56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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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7562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天津顺心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2024)津0319民诉前调17125号]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诉前调确16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55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27 | 2025-06-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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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955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203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154元,原告负担9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3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5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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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756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怡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经天津市大公公证处企业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2024)津0319民诉前调20845号]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诉前调确23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716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3-26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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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716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青昊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64335.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94665.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青昊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7.32元,保全费3008.97元,均由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36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44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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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440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中新世纪(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生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24)津0116民诉前调27452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6诉前调确7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530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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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530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圣象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9053.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9053.08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市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圣象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1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6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圣象家居有限公司负担6101元,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38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4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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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42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华鹏伟业门窗有限公司836960.28元及利息(以836960.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4年8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天津市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836960.2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085元,由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远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185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2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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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28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5,761.95元(不含质保金);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均担,被告负担部分于2024年11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98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2519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4-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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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2519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海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9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天津市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海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1.5元,保全费1,005.28元,均由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78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63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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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630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W某某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远洋万和府15栋3门601室房屋室内装修及家具、家电等物品损失赔偿款共计40000元;二、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三、本案诉讼费400元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原告W某某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给付原告W某某上述第一项赔偿款时一并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67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156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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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6执1560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菲嘉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服务费151020.53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元、保全费131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2024年5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三、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第一项付款义务,则被告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51020.5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四、双方就本案纠纷没有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4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10月30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