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091570198C
地址:天津武清区黄庄街泉昇中学东侧鸿坤原乡郡项目部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091570198C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2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向建军 | 营业期限 | 2014年02月12日 - 2064年02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武清区黄庄街泉昇中学东侧鸿坤原乡郡项目部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向建军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00万人民币 | 4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汇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125万人民币 | 12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克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375万人民币 | 37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北京市鸿坤雅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4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武税)许变准字(2024)第(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812213115203303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9-14 |
结束日期 | 2025-09-1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武税)许变准字(2022)第(1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222091570198C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62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96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案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2024年6月19日解除;二、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的租赁费1688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解约违约金18762元,合计192620元;三、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四、第三人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泉水道水城鸿嘉广场中一层商铺号为9-泉京路3号商铺返还给原告S某某;五、第三人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按每月6254元标准计算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六、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6元,保全费2054元,合计514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913元,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2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9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执1954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执19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4民初92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贴息补偿款528,559.95元;三、驳回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6元,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86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民终8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93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19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2022年1月20日至10月20日的委托经营收益款56562.06元;二、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3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1808元,由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44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90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19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欠款4570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10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21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02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02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8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6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9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包括质保金)1152877.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1705.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12183.0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238989.7元的增值税发票;二、驳回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88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24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97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19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32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86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28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32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3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8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质保金325821.3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5821.3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贴息补偿款189191.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538479.11元及利息(以538479.1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3元,减半收取7706元,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17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8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93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19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租金63900.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9154.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14746.2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6元,由原告H某某承担921元,由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1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3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8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质保金53000元及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0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6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2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W某某自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租金(即委托经营收益款)74662.89元;二、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2元,由W某某负担1839元,由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33元。保全费1868元,由W某某负担1072元,由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37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3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津凯森洁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合计3762915.94元及利息(以工程款3762915.94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天津凯森洁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03元,减半收取18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52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执1209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执12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4民初92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贴息补偿款528,559.95元;三、驳回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6元,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86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民终8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28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72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杨村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82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8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2022年1月至10月的店铺经营收益款66985.52元;二、被告天津盛达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一确定的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一确定的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义务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661元,由被告天津惠丰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盛达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4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84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78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亿利达(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455,400元及利息(以3,455,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22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亿利达(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22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3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65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6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北京津京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374,512.49元及利息(以374,512.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9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06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47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4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1,199.44元及逾期利息(以301,199.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贴息补偿款155,147.66元;驳回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1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24元,由天津顺景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69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6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豆张庄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6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28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72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杨村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81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8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共计362277.1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7元,由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2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66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6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豆张庄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4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26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2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3301.88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42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32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3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香河金升石材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香河金升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3元,由香河金升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13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5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69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6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69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6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浙江科时顿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票据款112,806元及利息(以112,80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1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3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69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6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42,626.88元及利息(以142,626.8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9元,保全费1,234元,合计2,813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5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68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6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182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3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68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6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4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恢23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2-24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恢2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利息损失68956.55元、违约金62409.98元,合计131366.53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4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3545元,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9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4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0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7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6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4,805元及利息(以4,8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540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54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1548929.74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57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2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