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5TMJ518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13号305室-36(集中办公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5TMJ518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7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何国平 | 营业期限 | 2017年07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2月18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13号305室-36(集中办公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钢材、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何国平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222MA05TMJ518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110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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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111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8,393.08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146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07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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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90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25,179.24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10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12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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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91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21941.79元;二、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25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747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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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74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423元及利息(以76,42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元,由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7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747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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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74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957元及利息(以52,957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76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恢143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31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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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恢14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Y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46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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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64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744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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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74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483元及利息(以96,48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7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09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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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60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083.8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483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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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48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33.15元及利息(以7,03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驳回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6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20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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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2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研地科(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4,500元及利息(以29,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5元,由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69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78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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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7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龙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219元及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天津龙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80元,保全费332元,合计912元,由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1260元,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52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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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5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洁服务费223265.2元;同时,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22326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4元,由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09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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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10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750624万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88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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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8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42952元;二、原告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藕甸道南侧汇景园1号楼-1-6-213、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藕甸道南侧汇景园1号楼-1-6-214号房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5元,由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6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351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35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洁服务费223265.2元;同时,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22326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4元,由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26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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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2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二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共计18,246.33元。结清后,L某某放弃追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L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4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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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9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25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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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2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Y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共计9,770.31元。结清后,Y某某放弃追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Y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31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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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3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逾期交付车位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2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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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9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已付款利息10,208.2元、违约金9,545.33元,合计19,753.53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80元,由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7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4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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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9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利息8960.56元,违约金4406.54元,合计13367.1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44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02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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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0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二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11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共计38,665.27元。结清后,L某某放弃追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L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8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8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已付款利息11267.88元、违约金10536.2元,合计21804.08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139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13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15183.5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9日开始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迟延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最高不超过5147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元,由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45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4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欠款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92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79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二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共计37,085.58元。结清后,W某某放弃追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W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52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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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95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364555万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06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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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0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二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5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共计17,206元。结清后,申请人Z某某放弃追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Z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68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6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付款利息11261.79元、违约金10725.52元,共计21987.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3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99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79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X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31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共计19031.28元。结清后,X某某放弃追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X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04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0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Y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99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79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杨村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8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20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72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S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27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共计12,231.36元。结清后,S某某放弃追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S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89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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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68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W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40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4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34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49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4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64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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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6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L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5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42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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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64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L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71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77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创宇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693.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0693.7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1元,保全费1874元,由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汊沽港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8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07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0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W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40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4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80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8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共计16,872.65元。结清后,申请人Z某某放弃追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Z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56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56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6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99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9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31.0984万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7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41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4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W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41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4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元; 二、如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款项,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以2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标准,偿付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2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97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9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F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86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8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L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34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3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W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6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40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4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Z某某与申请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6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09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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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40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共计17,158.03元。结清后,申请人H某某放弃追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H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8月11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5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11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1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H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41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4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L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70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7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W某某、申请人Q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诉前调确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40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4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W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37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3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49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4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45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4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37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3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34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3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09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0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被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存款13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70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42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4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57万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28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2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52万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60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6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32万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34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3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927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42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4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800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38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3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880.16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5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51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5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725.29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92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9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456.64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81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8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S某某与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8月12日经天津市武清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17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1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共计65,401.74元。结清后,申请人Z某某放弃追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35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3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1685.43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78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7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204.06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5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34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3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424.6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49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4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7641.87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45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45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6948.31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318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31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6500.6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274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5-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27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972.01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287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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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28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206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诉前调确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7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