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872549X1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体育场西街京汉东方汇销售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872549X1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0年12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陈 | 营业期限 | 2008年02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25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石景山区体育场西街京汉东方汇销售中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咨询;销售钢材、建筑材料、商品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吴琴贵 |
监事 |
吴陈 |
经理,执行董事 |
张宏伟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5000万人民币 | 3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 刘华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 | 田保战 |
企业对外关系 (3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 | 51% | 5100万元 |
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 | 65% | 1486万元 |
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3046万元 |
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湖南联盛置业有限公司 | 51% | 25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08]80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11-07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C110107G2022-0056 |
许可文件名称 | 取水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30 |
结束日期 | 2024-06-29 |
内容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延续及法人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111000071872549X1 |
2 | 2019 | A级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111000071872549X1 |
3 | 2018 | A级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111000071872549X1 |
4 | 2017 | A级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111000071872549X1 |
5 | 2016 | A级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111000071872549X1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2-07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决定文书号 | 石水综罚字(2023)第4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处以贰万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水务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4)豫0502执1458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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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502执145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市天池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本金920000元、律师费30000元、投资收益13871.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和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以本金9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止,以本金93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19日止,以本金92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02民初7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4)津0114执378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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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37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龙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219元及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天津龙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80元,保全费332元,合计912元,由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1260元,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4)津0118执88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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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8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怀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33000元及并赔偿原告天津市怀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以23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天津市怀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2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51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冀1024执1085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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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08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香河京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的签订《车库买卖合同》。 二、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L某某车库款人民币81 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8月(本案立案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2)津0118执70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2-11 | 2023-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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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8执7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省份 | 北京 |
列入原因 |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
列入时间 | 2024-11-04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0年12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北京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