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6Y0NF7M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祥园道160号119室-03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6Y0NF7M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2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庞洪彪 | 营业期限 | 2020年02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08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祥园道160号119室-03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工程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供应链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
主要人员 (2)
庞洪彪 |
经理,执行董事 |
徐雪飞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沈阳城建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 70% | 21000万元 |
沈阳志信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沈阳致诚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3127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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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312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INIALL(毕傲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5804元;二、被告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BINIALL(毕傲成)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BINIALL(毕傲成)已预交,由原告BINIALL(毕傲成)负担197元,被告沈阳致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6元,直接给付原告BINIALL(毕傲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4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323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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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323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2128.36元;二、被告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致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L某某负担218元,应予退还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6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3237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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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323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0165.23元;二、被告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致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L某某负担256元,应予退还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6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3130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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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313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5000元;二、被告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S某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原告S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致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碧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38元,直接给付原告S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48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2月19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