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007216224836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湘江道319号孵化器D座30、31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0007216224836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8年12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树雷 | 营业期限 | 1998年12月21日 - 2034年12月3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7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湘江道319号孵化器D座30、31层 | ||
经营范围 | 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凭资质经营),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吴树雷 |
总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国(地区)经济组织 | 天山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71000万人民币 | 7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 吴树雷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企业对外关系 (5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天山伟业西北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500万元 |
扬州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徐州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三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一级 | 建开企[2013]41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4-12-31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130150002231226900022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1300007216224836 |
2 | 2021 | A级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1300007216224836 |
3 | 2020 | A级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30124721622483 |
4 | 2015 | A级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1300007216224836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0-08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石高住建消验罚决(2023)001号 |
处罚事由 | 天山世界之门项目28#地块(地下商业及车库)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石家庄高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595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0-08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石高住建消验罚决(2023)002号 |
处罚事由 | 天山世界之门项目28#地块(B#商办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石家庄高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595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冀0528执385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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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528执38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凤城国际C座1907房屋契税8955.76元、印花税111.95元、公共维修基金4477.88元,共计13545.59元一次性退回原告,打款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L某某,银行账号:621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晋支行。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 飞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528民初2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京0112执5058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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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京0112执5058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于2024年1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379 4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例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L某某服务费1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0112民初19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528执2309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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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528执23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528民初3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冀0528执386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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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528执3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凤城国际A座2010房屋契税和印花税9015.3元一次性退回原告W某某; 二、其他各方互不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528民初3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528执2154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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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528执21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Z某某印花税、契税18063元及原告Z某某支出诉讼费126元;该款于2024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9031.5元,剩余部分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如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剩余部分则视为全部到期,原告Z某某有权对剩余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15年5月20日起对税款18063元按LPR三倍计算标准给付原告Z某某利息损失。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528民初30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528执1822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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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528执18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前返还原告L某某、H某某立契税款8106.6元。 二、如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未能按时足额返还,则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810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1689.02元。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28民初2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0405执911号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2024-08-06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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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405执91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L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Z某某250000元 二、被执行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Z某某50000元及2024年3月7日之前的利息75026.12元(合计125026.12元)及2024年3月8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L某某承担 四、诉讼费4776元、执行费1775元由被执行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405民初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宁0106执5832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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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6执583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6民初20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恢223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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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恢22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预约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预约金4600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保全费3520元、保全保险费3000元,共计11270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925执494号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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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25执4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沧州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23年8月14日,自2023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23年9月29日,自2023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天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沧州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30元,由被告沧州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25民初28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500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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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5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50000元;剩余90000元被告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返还,若被告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50000元,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全部购房款140000元、利息(利息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金,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4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恢80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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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恢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款项407725元及利息(利息以40772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6元,减半收取3708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528执347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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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528执3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前返还L某某公共维修基金10000元、契税款7500元,共计17500元; 二、如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未能按时足额返还,则应向L某某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本案案件受理费207元返还给L某某;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07元,由L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28诉前调书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2执923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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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2执9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7500元及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元,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2民初63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2执924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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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2执9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意联时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9,999.9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779,999.9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意联时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30.5元,由原告深圳市意联时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8.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8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2民初60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2执537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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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2执5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829,510.77元、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245,517.22元,以上共计21,075,027.99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1,987,820.3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前款判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就“天山紫烟阁二期1#、2#、3#、4#、5#楼、地下人防车库建设工程”由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部分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0,829,510.77元的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6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由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73,24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2民初7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528执170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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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528执1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前返还W某某办证费22155元; 二、如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未能按时足额返还,则应向W某某支付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2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返还给W某某;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W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28诉前调书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528执69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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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528执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前返还原告G某某契税款8696.07元。 二、如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未能按时足额返还,则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起诉之日以8696.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1739.21元。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28民初2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528执159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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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528执1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前返还D某某公共维修基金9554.2元、契税14332.08元,共计23886.28元; 二、如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未能按时足额返还,则应向D某某支付自2015年7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3886.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本案案件受理费281元返还给D某某;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D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28诉前调书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164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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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1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天山龙湖湾二期第27幢1单元B号房交付原告Z某某; 二、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12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壹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7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1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2209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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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22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龙湖湾一期19幢房屋交付原告J某某; 二、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至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壹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保全费3020元,以上共计10020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29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2208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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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22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龙湖湾一期20幢房屋交付原告J某某; 二、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至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壹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保全费3020元,以上共计10020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2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91执2242号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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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91执22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提成等费用共计97930元,2023年4月14日、5月14日、6月14日、7月14日前分别支付20000元,8月15日前支付17930元; 二、被申请人于调解书出具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四、双方再无劳动争议,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高新区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高劳人仲案(2023)0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91执1052号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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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91执10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两份认购协议书于2023年1月4日解除;二、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886446元及诉讼费6332元,上述共计892778元;如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返还房款义务,原告C某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91民初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91执1679号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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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91执16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天山世界之门28#D栋1116室房屋《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4575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95030元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7515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95030元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20000元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4元,减半收取4082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91民初1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91执1774号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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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91执17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29863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945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1945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972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91民初1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12执7728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2-15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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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2执77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900,000元、质保金161,606.3元、文明措施费423,900元; 二、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滞纳金(计算方式:以5,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质保金的滞纳金(计算方式:以161,606.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安全文明措施费滞纳金(计算方式:以423,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三、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中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6,061,606.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4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2民初1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91执1975号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8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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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91执19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西沃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欠款64240元,分别于2023年5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34240元; 二、 如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河北西沃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另应支付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 ? 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91民初50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1483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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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14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Q某某款项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1012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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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10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返还给原告L某某购房预约金150,000元;在2023年5月31日之前返还给L某某购房预约金124,360元;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返还给L某某购房预约金12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以上共计414,36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打入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L某某、卡号:6222030505000187316)。 二、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足额返还,原告L某某可就全部未返还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440.00元,保全保险费3,500元,由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3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苏0891执701号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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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891执701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天山海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72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按LPR的四倍计算;之后利息以1720万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扬州天山海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73200元;三、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1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141元,由被告扬州天山海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65683627)。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891民初3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622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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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6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G某某购房款3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00元,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64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621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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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62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G某某购房款300239.83元及利息(利息以300239.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7.00元,由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64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冀0132执1724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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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32执17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L某某预约金2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820元,保全保险费780元,共计4900元,由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1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8年12月2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