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95467260R
地址:石家庄长安区和合大厦1603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95467260R | 登记机关 |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年11月08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同欣 | 营业期限 | 2006年11月0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71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6日 |
| 企业地址 | 石家庄长安区和合大厦1603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4)
| 孙德乾 |
| 董事 |
| 滕学永 |
| 董事 |
| 王同欣 |
| 经理,董事长 |
| 王福新 |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深圳坤行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1.35万人民币 | 71.35万人民币 |
| 石家庄特高利科技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石家庄御景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三级 | 冀建房开石字第206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0-06-02 |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长审场特准字第109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4-1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105执545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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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105执545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29635.75元及逾期利息(以429635.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5民初86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07执恢138号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4-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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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607执恢13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保定市安业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念正商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660,000元;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自2021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8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安业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各负担1,743.6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7民初4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209执1770号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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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209执177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5607.5元,并以155607.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4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5607.5元,并以155607.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4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209民初60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694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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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2执694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12民初31321号 (2021)粤0112民初31322号 (2021)粤0112民初32441号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13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8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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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8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9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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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9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8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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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8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9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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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9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9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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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9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105763920464)金额3,20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9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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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9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105763920501)金额4,644,719.16元及利息(以4,644,719.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8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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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8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71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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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0104执871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洪凯建材经营部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767323.12元及利息(以176732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3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92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3 | 企业所得税 | 191546906.75 | 917436.39 |
| 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3 | 土地增值税 | 38521052.05 | 24369.3 |
| 3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3 | 增值税 | 147486648.66 | 917436.39 |
| 4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265435.4 | 24369.3 |
| 5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3 | 印花税 | 461074.69 | 85.02 |
| 6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3 | 房产税 | 589093.06 | 30936.92 |
| 7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324697.74 | 64220.55 |
| 8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3 | 地方教育附加 | 2949829.24 | 18348.73 |
| 9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3 | 教育附加 | 4424743.87 | 27523.09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7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11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