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95467260R
地址:石家庄长安区和合大厦1603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95467260R | 登记机关 |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年11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同欣 | 营业期限 | 2006年11月0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71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6日 |
企业地址 | 石家庄长安区和合大厦1603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孙德乾 |
董事 |
滕学永 |
董事 |
王同欣 |
经理,董事长 |
王福新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深圳坤行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1.35万人民币 | 71.3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石家庄御景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石字第206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0-06-02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长审场特准字第1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707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7 |
结束日期 | 2026-07-06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新设立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长审场特准字第14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30 |
结束日期 | 2099-05-29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长审场特准字第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4 |
结束日期 | 2099-01-23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694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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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694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12民初31321号 (2021)粤0112民初31322号 (2021)粤0112民初32441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13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9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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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105763920501)金额4,644,719.16元及利息(以4,644,719.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9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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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105763920464)金额3,20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9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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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8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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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9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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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8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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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88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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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38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71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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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87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洪凯建材经营部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767323.12元及利息(以176732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3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9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51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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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5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41,982.88元及利息(以541,982.8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46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1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51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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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5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3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1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425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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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42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753,636.5元及利息(以753,636.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8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1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49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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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4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已清偿的利息2,98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07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1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48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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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48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883,054.81元及利息(以883,054.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67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13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49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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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4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34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1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47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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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4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29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1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50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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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5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29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13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50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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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5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他费用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55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13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22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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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822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12*-*-*-*865166543)金额5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20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72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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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72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借款本金1696882.7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8月9日的利息合计16572.38元,后续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L某某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0140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借款本金1696882.7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8月9日的利息合计16572.38元,后续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L某某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140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14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71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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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7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L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借款本金1462807.0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9月14日的利息合计14662.79元,后续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S某某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111元,由被告L某某、S某某、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48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194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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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19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货款164,9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货款109,70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货款215,3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被告河北建设西柏坡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货款441,49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驳回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49元,由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负担470元,被告河北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97元,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9元,被告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1元,被告河北建设西柏坡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152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02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60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保定市言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212*-*-*-*865166535)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4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88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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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88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898,353.61元及利息【以898,353.6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392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38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89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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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88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33,409.18元及利息【以533,409.1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67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38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63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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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6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3,20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54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9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02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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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0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00709676705552)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926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3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581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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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58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万花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三张汇票金额共计274360元及利息(三张汇票利息起算时间详见附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73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63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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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6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3,20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54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9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06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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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70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21601086)金额20,541.11元及利息【以20,541.1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939051863)金额133,641.25元及利息【以133,641.2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92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62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28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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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728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铭诚安装工程石家庄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995038801)金额632755.76元及利息(以632755.7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4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9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06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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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70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州市仪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53596.62元及利息(利息以253596.6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8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71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08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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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70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12*-*-*-*821600788)金额575,256.09元及利息【以575,256.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建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882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7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89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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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08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门市通财建材经营部汇票金额1,947,105.36元及利息【以1,947,105.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162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4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30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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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3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科远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00415617448671)金额474,008.28元及利息(其中270,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11月25日起,204,008.28元的利息自2021年11月26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31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30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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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3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科远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12*-*-*-*880318576)金额59,839.55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48元,由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31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30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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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3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科远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00723685988839)金额193,781.04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88元,由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3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28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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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72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裕华居有屋建材经销处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69979382)金额583870.28元及利息(以583870.2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9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9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20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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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2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长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21177936)金额195878.08元及利息(以195878.0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9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82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20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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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2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长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939051822)金额158652.19元及利息(以158652.1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7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8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20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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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2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裕华居有屋建材经销处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69979382)金额583870.28元及利息(以583870.2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9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9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276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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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27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铭诚安装工程石家庄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995038801)金额632755.76元及利息(以632755.7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4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9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277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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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27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4,847.29 元(票据号码为230212*-*-*-*821600823)及利息(以24,847.29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6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4,847.29 元(票据号码为230212*-*-*-*821600823)及利息(以24,847.29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6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4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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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0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典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65656685)金额208205.5元及利息(以208205.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典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89663597)金额51000元及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4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2252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541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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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54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12*-*-*-*821178378)金额831,00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35元,由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6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542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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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542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山西东荣飞云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00325604125569)金额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45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540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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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54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12*-*-*-*868198731)金额2,0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008元,由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6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541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54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12*-*-*-*892477591)金额450,667.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6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541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54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01028756118928)金额499,517.0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468元,由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62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541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54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12*-*-*-*865166625)金额481,532.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314元,由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6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209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20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千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53413721)金额1,010,000元及利息(以1,0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千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820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8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8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105763920464)金额3,20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8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8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8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9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8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8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105763920501)金额4,644,719.16元及利息(以4,644,719.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8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河北确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4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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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0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雪润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113769304806)金额114470元及利息(以1144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2149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3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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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3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德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212*-*-*-*822222829)金额69411.93元及利息(以69411.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德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及保全费714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88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2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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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长安兴迈建材经销处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1312100*-*-*-*393997)金额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4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77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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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97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2年6月6日,被告K某某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已到期借款本金41486.9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93065.47元,剩余未到期本金1732468.28元,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2022年8月30日前还清截至此日的欠款本息(具体金额以银行信贷系统数据为准),自2022年8月31日起继续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担保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二、若被告K某某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含诉讼费),则视为未偿还贷款本息全部到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就被告未偿还的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含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银行信贷系统数据为准)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担保合同》约定对本协议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其他各节,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8元,由被告K某某负担(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4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290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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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29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127782823334)金额543,275.93元及利息(以543,275.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782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9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25136489)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486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3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8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070967605472)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488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8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0709676705497)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488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7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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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94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25136585)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486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8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8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25136673)金额750000元及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488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8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2536616)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486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7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0709676705608)金额598743.80元及利息(以59874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486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3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8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825136421)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054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3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9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117699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56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3-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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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95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168047.3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合计4698215元,自2022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某某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868元由被告X某某、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3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7执118号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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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7执1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市安业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念正商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660,000元;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自2021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8元。由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安业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各负担1,743.6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满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7民初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162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2-10 | 2022-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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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04执16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420937.48元、截至2021年6月4日的利息25378.66元、罚息(含复利)344.49元,本息合计1446660.63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D某某迫偿;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1元,减半收取8815.50元,由被告D某某、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3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7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11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