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6934724135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5号商业五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6934724135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08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同欣 | 营业期限 | 2009年08月18日 - 2029年08月1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5号商业五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艺工程,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2)
王同欣 |
经理,执行董事 |
王福新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万人民币 | 6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万人民币 | 6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9)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60000万元 |
衡水元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49% | 490万元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5% | 900万元 |
永清县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廊坊市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8% | 69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石字第1947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0-05-26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1097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10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胜劼汽车租赁处票据金额199060.76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以199060.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41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3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1099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10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172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17281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3.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21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350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3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衡水恒大御景湾项目签订的系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15500元、工程款36590875.95元及违约金(以36590875.9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欠付工程款36590875.95元及票据款13500000元范围内,对所施工衡水恒大御景湾项目1-1#--1-14#住宅楼、1-15#综合楼、2-1#--2-7#商业楼、地库、大门及配套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359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4656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862元,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79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00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90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共计42633.3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110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4-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111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77914.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734.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5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93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4-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89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佳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酬544,2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1.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6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92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89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世联汇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佣金158631元;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世联汇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20年8月15日至2022年9月26日的利息12917.34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世联汇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22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8631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世联汇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1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7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05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4-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130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00629669562846)金额180,81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958元,由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3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1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5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77914.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734.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5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71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67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4513954.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3月1日起以817124.2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自2015年8月31日起以3764658.82元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后续违约金以4513954.89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期间支付工程款本金的,基数做相应核减);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99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29228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45871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0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5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市贝特弗印刷有限公司欠款1048695.1元及利息,其中345417.5元的利息自2021年5月20起,124251元的利息自2021年10月9日起,27805元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5日起,551221.6元的利息自2022年10月8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在原告领取551221.6元时,原告应按采购协议的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邢台市贝特弗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原告邢台市贝特弗印刷有限公司负担152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14188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94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0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5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赤道雪广告有限公司报酬64048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2722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3执27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5,493.61元及利息;利息以95,493.6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邢台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予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款项42,744,700.61元及利息;其中以30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算,以975,309.77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1年10月23日起计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1年10月28日起计算,以3,751,389.07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以9,926,405.73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以4,130,750.69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以1,883,857.99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以4,819,296.79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2年4月23日起计算,以199,471.13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2年6月11日起计算,以4,058,219.44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2年6月29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邢台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四、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邢台恒大悦府项目集中办公区工程施工合同》、《邢台恒大悦府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邢台恒大悦府红线外雨水管工程施工合同》、《邢台恒大悦府项目2#、4#、6#-9#、12#、13#、16#、20#、22#、30#、31#、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邢台恒大悦府项目11#楼南侧销售围蔽内安全防护连廊工程施工合同》、《邢台恒大悦府项目4#、7#、8#、9#、12#楼及周边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邢台恒大悦府项目31#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台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186元,由被告邢台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23,151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9,035元。负担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812011000000153),并通知案件承办人,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503民初37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895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89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共计191829.16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3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0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5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G某某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11日期间的工资46971元; 二、 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1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92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69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原告W某某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36931元; 二、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9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0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5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共计34393.9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2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92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69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原告Y某某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25405.65元; 二、 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98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92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69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原告Z某某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17856.21元; 二、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98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98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69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共计25791.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2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427执恢368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427执恢3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4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1060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427民初2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427执1827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2023-09-22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427执18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市傲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17745元; 二、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市傲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1774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市傲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元; 四、被告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市傲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恒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10.46元,由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540.28元,被告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1170.18元。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427民初310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1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5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原告H某某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的工资23823.2元; 二、 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6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0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5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L某某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6048元; 二、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1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5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原告F某某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21886.03元; 二、 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6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0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5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原告W某某2021年8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13231.12元; 二、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6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0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5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W某某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8960元; 二、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4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427执恢308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427执恢3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4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1102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427民初2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427执恢307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427执恢3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A某某与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某某894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427民初2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37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93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计103133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14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37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93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计246555.3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1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37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93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计172341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14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37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93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计95083.53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14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37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93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计94618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14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37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93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计110402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14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23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92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纬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长治市祥云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0814701489303、*-*-*-*200814701489299)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32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纬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44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592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59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共计129374.9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03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60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L某某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工资24223.82元; 二、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41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06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70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115822429304)金额57,968.21元及利息【以57,968.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7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591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59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劳人裁字(2023)第20-9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1002执172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02执172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终2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1002执156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3-08-29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02执15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61228.71元及利息(以261228.7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486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0元,由被告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02民初34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23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92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双版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分别为*-*-*-*200814701488798、*-*-*-*200814701488819)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西双版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4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923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92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双版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00814701489282)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西双版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4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29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62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1,355.34元及利息【以31,355.3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92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427执588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427执5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款项19079241.41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8.455万元; 三、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07.92414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6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W某某负担5863元,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049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31355元。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73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37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沧州创泰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鸿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973071103)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9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沧州创泰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4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沧州创泰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伏黑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任丘市派宸泵阀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989601577)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沧州创泰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伏黑慧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沧州创泰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任丘市派宸泵阀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989601333)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沧州创泰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沧州创泰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任丘市派宸泵阀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989601472)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沧州创泰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沧州创泰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任丘市派宸泵阀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989601286)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沧州创泰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诚禄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212*-*-*-*856263665)金额1,780,142.69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519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8执1728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8执17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4日签订的《工程委托书》; 二、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387.5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以165668.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2022年10月3日;自2022年10月4日起,以174387.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1886元,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8民初9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290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29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115822429281)金额102,655.64元及利息(以102,655.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96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402执482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2-24 | 2023-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402执4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6725.2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790.2元;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邯山劳人仲案(2022)第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3)冀0109执819号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9执8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0.19-4]-委-2020-001《工程委托书》以及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0.19-4]-委-2020-002《工程委托书》; 二、被告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9899.14元及利息(利息:以178590.1元(187989.58×95%)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计息;以9399.48元为基数(质保金),自2022年5月7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计息;以144314.09元(151909.56×95%)为基数,自结算日起14日后即2020年9月23日开始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计息;以7595.48元为基数(质保金),自2022年9月23日开始至实际清偿日止计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元,由被告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9民初417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9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102*-*-*-*504206)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的债务利息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8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9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102*-*-*-*504159)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062元,由被告恒大地产石家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9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硕联商贸有限公司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102*-*-*-*504118)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062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8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6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九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102*-*-*-*435990)金额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29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2)冀0104执946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4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通九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2102*-*-*-*436040)金额3430000元及利息(以34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信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26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08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2)冀0402执2900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3-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402执29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64517元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邯山劳人仲案(2021)第2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2)冀0402执2903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402执29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奖金52591元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邯山劳人仲案(2021)第25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2022)冀0427执1660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2-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427执16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盈余分配款项84050209.02元; 二、 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违约金(以84050209.0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不能的情况下在转移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范围内向原告W某某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7民初687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8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