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1575510036T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4-102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1575510036T | 登记机关 |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1年05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同欣 | 营业期限 | 2011年05月19日 - 2031年05月1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18年05月15日 |
企业地址 | 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4-102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6)
孙月欣 |
监事 |
李朝清 |
副董事长 |
段双包 |
经理 |
王同欣 |
董事长 |
王福新 |
监事 |
韩丁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1040万人民币 | 104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1040万人民币 | 104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石家庄柯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960万人民币 | 96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石家庄柯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960万人民币 | 96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A2858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元氏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865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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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8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20,263.54元及利息(以7,320,263.54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7,320,263.54元在其施工的石家庄恒大悦龙台挡土墙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1元,由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3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359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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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3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473008.81元及利息(利息以2473008.8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91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3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390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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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3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鼎立雕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1495及利息(利息以5149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18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70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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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元氏县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11606.75元及利息(以111606.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0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282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2-28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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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2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超凡护栏安装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29684.45元及利息(利息以129684.4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超凡护栏安装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1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132执42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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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132执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安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48,38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248381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石家庄安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5元,由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2194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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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21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新得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7380.47元及利息(利息以127380.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沧州新得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南诺瑞特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0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1356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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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13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安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48,38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248381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石家庄安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5元,由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1515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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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15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89567.23元及利息(利息以889567.2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8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15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1518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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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15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超凡护栏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文安县益仁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26836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6836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3.00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超凡护栏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1222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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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12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东瑞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914196.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914196.3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1.00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东瑞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1326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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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13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东瑞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914196.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914196.3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1.00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东瑞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354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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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3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金1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1120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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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112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永通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68587元及违约金24239.8元(共计792826.8元)。 二、 驳回原告镇江永通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8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32民初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850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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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8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82615.4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分别以27612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6492.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0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5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32执683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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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32执6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18437579.98元及利息(利息以18437579.9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与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恒大悦龙台首期(除已建楼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施工的1#楼-4#楼、6#-10#楼、15#-18#楼、20-23#楼、S5综合楼、S2售楼部、地库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6994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213元,由原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81元。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3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32执1753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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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32执17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石家庄旭通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837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8元,由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32民初2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32执1140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2-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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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32执11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196447.50元及违约金(以19644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裕庭房地产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2民初3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32执1141号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2-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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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132执11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248566.5元及违约金(以248566.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被告裕庭房地产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2民初3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2-07-11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5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6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