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4752403478J
地址:石家庄桥西区南小街10号金世界商贸区金智大厦140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4752403478J | 登记机关 |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3年07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同欣 | 营业期限 | 2003年07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8月28日 |
企业地址 | 石家庄桥西区南小街10号金世界商贸区金智大厦140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待资质证颁发后方可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王同欣 |
执行董事,经理 |
王福新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 谷式鲁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河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5% | 1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石字第74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9-12-18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石字第599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15 |
结束日期 | 2026-06-1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新设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754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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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75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293977元及利息(其中1619996.17元的利息自2020年11月16日起算,673980.83元的利息自2022年10月18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52元,原告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47元,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05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9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614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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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6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宏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4697.6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73.5元,由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3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489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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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48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14811.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4811.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2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538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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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5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2358元; 二、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904、905、906号房屋面积差价款7208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元,由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78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322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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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32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639元; 二、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902、903号房屋面积差价款5649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18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279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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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27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建设工程款3306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河北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3.5元,由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建设工程款3306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河北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3.5元,由被告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4民初5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3年07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