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8750258027N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郄路178号3-12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8750258027N | 登记机关 |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3年04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同欣 | 营业期限 | 2003年04月23日 - 2033年04月3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4月08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郄路178号3-126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法律规定需专项许可者,未批准不得经营) |
主要人员 (2)
王同欣 |
执行董事,经理 |
王福新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30000万人民币 | 3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30000万人民币 | 3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 | 37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108750258027N |
2 | 2019 | A级 | 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108750258027N |
3 | 2017 | A级 | 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108750258027N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8执1856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8执18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被告同意线下结算,原告于签订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起商票线下付款申请,配合被告走完转线下流程,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告596741.72元; 二、 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4元,由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8民初33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8执1728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8执17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4日签订的《工程委托书》; 二、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387.5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以165668.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2022年10月3日;自2022年10月4日起,以174387.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1886元,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8民初9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8执4740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3-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8执47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即质保金)15208.09元。 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负担20元,被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108民初49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108执4248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6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8执42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108民初367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8民初3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3年04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