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925881922097
地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以西、文博街以南、赤洋路以北(滨海康养小镇一期)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925881922097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1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2年01月10日 - 2032年01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2月29日 |
企业地址 |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以西、文博街以南、赤洋路以北(滨海康养小镇一期)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和许可经营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张立河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秦北新特许2025第0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戴河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秦字第16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证书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06-02 |
结束日期 | 2026-06-0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设立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秦北新特许2023第0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戴河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停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3925881922097 |
2 | 2019 | A级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3925881922097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9-26 |
处罚类型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
决定文书号 | 秦城管执法(北新住建)城罚决字(2024)第26号 |
处罚事由 | 建设的孔雀城幸福社区(三期)扬尘 |
处罚内容 | 罚款2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574,基准编号C060211501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82执5762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12-02 | 2025-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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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82执57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27820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5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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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10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Z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均由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审判。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6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0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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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汇票款556734.38元及利息(以556734.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7元,由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3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8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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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6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9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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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6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6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6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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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6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5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6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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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廊坊市新刚润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新刚润腾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41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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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6执4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福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北万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万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福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4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8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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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6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714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40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12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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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4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鼎靓佳业广告有限公司、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1053449.44元及利息(以528463.5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24985.8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1元,由被告北京鼎靓佳业广告有限公司、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1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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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5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任丘市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新雪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全豪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新雪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全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7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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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6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票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由......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8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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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格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承德格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1245534元及利息(以124553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承德格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承德格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4元,由被告承德格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2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5-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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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5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1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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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5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2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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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原告香河德茂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8520.63元及利息(以248520.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原告香河德茂商贸有限公司合同奖励金6754.16元。 三、驳回原告香河德茂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9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488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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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48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向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设备货款及安装款347735.33元及利息(其中311893.8元自2020年7月20日起,35841.53元从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488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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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48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秦皇岛热安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2 102126*-*-*-*7840)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热安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5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63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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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8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贵钧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贵钧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40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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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8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九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票据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河北九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4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26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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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8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安县清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0万元以及8个月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8个月)。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3元,由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46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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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8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禧赢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2645.26元以及利息(以102645.2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25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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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8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安县清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0万元以及8个月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8个月,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3元,由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39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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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256830.78元及利息(利息以256830.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2.4元、执行费3830.49元,由被执行人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1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