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925881922097
地址:秦皇岛市昌黎县抚昌黄公路北侧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925881922097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1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2年01月10日 - 2032年01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2月29日 |
企业地址 | 秦皇岛市昌黎县抚昌黄公路北侧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和许可经营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张立河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秦字第16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证书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06-02 |
结束日期 | 2026-06-0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设立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秦北新特许2023第0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戴河新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停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3925881922097 |
2 | 2019 | A级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3925881922097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26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执8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安县清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0万元以及8个月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8个月)。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3元,由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40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执8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九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票据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河北九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4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63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执8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贵钧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贵钧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25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执8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安县清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0万元以及8个月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8个月,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3元,由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846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执8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禧赢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2645.26元以及利息(以102645.2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被告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39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执4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256830.78元及利息(利息以256830.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2.4元、执行费3830.49元,由被执行人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1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