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2738712557M
地址: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2738712557M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2年12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增岭 | 营业期限 | 2002年12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707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企业地址 | 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工程咨询(凭资质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土地整理;招商代理服务;地热技术研发与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地产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张笠 |
监事 |
李泽奎 |
董事 |
董顺英 |
董事,总经理 |
陈增岭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万人民币 | 7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振新程(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700万人民币 | 7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3)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陈增岭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 安义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步行街分公司 | 安义 |
企业对外关系 (266)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泾阳县裕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5814万元 |
西安裕仁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贵阳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眉山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成都昌建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 | 1111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0]927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04-06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2738712557M |
2 | 2015 | A级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2738712557M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0-27 |
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固市监处罚(2023)436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出厂编号分别为20G007272、20G007271、20G007270、20G007285、20G007284、20G007283、20G007282、20G007277、20G007276、20G007275、20G007274、20G007273的电梯现场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罚机关 |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0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5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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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按LPR标准自2022年11月17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保证金返还之日; 二、驳回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9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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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中天融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75859.6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256562.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以票据金额519297.4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中天融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3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9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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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5,042.51元及利息(以45,042.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03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5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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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德州千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2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4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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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龙欣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4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9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16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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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6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邯郸市硕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邯郸市硕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9645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1596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固安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邯郸市硕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邯郸市硕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6元,由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5036.7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80.3元;由被告固安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9元。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84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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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8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0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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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95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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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80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8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9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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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8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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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8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7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9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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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2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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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7000元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6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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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鑫琪草坪种植中心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北京鑫琪草坪种植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0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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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4124889.02元; 二、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利息(以3709959.4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14929.6元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99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0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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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鑫禄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1883538.34元及利息(以1883538.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2元,由被告北京鑫禄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73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73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6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9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青岛维捷宝华发展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1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9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聚向年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聚向年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5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1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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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施必安华兴开关厂货款63743.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2月24日起,以63743.6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施必安华兴开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0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5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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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0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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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80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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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8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21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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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2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5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55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23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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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55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方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2执3571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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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2执357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冀1022民初572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22民初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8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5-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6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8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80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8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6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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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753584.88元及滞纳金(以753584.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二、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462791.31元及滞纳金(以462791.3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三、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81276元及滞纳金(以8127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1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4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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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600926元及利息(以60092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6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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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原告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8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40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12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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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4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2元,由被告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1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243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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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2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200000 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3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8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11 | 2025-0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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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10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福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盐城市融盛贸易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票据款项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福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盐城市融盛贸易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福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盐城市融盛贸易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3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0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25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3执52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德州同迈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德州同迈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4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30 | 2025-0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25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40,260元及利息(以240,26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4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6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4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30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25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024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0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3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83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4-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9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9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16 | 2024-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26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皖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3683500.91元及利息(利息以1483500.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76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皖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3683500.91元及利息(利息以1483500.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76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4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9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鑫琪草坪种植中心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北京鑫琪草坪种植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9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匠歆(天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杰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杰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匠歆(天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2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5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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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给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款101565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1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4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3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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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常州申光仪器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8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7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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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60,863.15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60,863.1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7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7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3执1895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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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3执18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鑫禄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河南汝樊实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鑫禄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4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4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4-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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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5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2执1952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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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2执19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冀1022民初1196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22民初1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4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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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5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6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2250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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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225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7,963.99元;二、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523,500.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4月24日;以1,947,963.99元为基数,2023年4月2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在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947,963.99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73元,减半收取计11,336.50元,由被告武—13—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19.85元,由原告武汉永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21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6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2执1514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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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2执15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冀1022民初162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22民初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82执1050号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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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82执10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0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82民初2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82执341号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0982执3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2757.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质保金1003281.26元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工程款340000元利息自2022年10月2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零星合同款项159476.01元利息自起诉之日2023年8月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5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82民初3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982执1393号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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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82执13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17243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4222.24元(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自2020年1月20日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全部付清止)。 二、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532818.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488.66元(按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1.5%自2021年6月10日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0.11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96.19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82民初37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982执2280号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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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82执22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91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82民初4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982执1824号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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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82执18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73993.44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39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82民初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2执1513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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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2执15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67720.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7720.14元为基数,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时间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2民初4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2执恢275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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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2执恢2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22民初5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982执837号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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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82执8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Z某某150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288元,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982民初33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2执855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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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2执85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下石仓(天津)有限公司余欠货款3437683.52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343768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开始,按照定期存款年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天下石仓(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51.0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2民初3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22执2117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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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22执21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冀1022民初1123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2民初1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24执2578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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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24执25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质保金4636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4.1元,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22.1元;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2元。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24民初3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07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2年12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