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005909890492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北角恒大城南区销售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5909890492 | 登记机关 |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3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振凯 | 营业期限 | 2012年03月07日 - 2042年03月0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143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09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北角恒大城南区销售中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经营的除外,限制经营的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4)
张文革 |
监事 |
张辉 |
董事 |
李嘉宾 |
董事 |
杨振凯 |
总经理,董事长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 | - |
自然人股东 | 张辉 | - | - |
自然人股东 | 张文革 | - | - |
自然人股东 | 张辉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5005909890492 |
2 | 2017 | A级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500590989049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2863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28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92 192.81元及利息(以92 192.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 119元(已减半),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2民初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2695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26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 316.32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2民初1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2494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24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21 700元及利息(以10 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以10 85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付)。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1849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18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 751.80元及利息(以20 751.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已减半),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2民初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1894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18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4 265.15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8%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2民初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2342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23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11,243.73元及利息(利息以211,243.7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9元,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2民初1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2340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23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11,395.86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以113,33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以1,089,395.8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11,395.86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67元,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2民初1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2279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22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291,88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1,886.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2,839元,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2民初1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1822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18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恒大城5号楼公寓1101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房屋首付款220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2民初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1848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18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4918.88元及利息(以尚欠质保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9元(已减半),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502民初2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1893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18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宏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6 223.80元及利息(以506 22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 431元(已减半),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2民初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2执38号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502执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7 294.23元;并自2019年6月13日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7 294.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502民初18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14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3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