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6077479187B
地址: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大街1270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6077479187B | 登记机关 |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09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于强 | 营业期限 | 2013年09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08日 |
企业地址 | 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大街1270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
主要人员 (2)
于强 |
执行董事,经理 |
蔡春江 |
监事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冯克达 | 60万人民币 | 60万人民币 |
吴贺贤 | - | - | |
崔楷 | - | - | |
张京洲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06执5542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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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55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尤月购房定金30000元,并赔偿原告尤月占用该款期间80%的利息损失(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8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计算); 二、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尤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均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06民初45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06执4451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8-16 | 2025-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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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44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日前连带返还原告T某某定金100000元,给付利息40000元,合计14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原告T某某与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06民初51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22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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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30439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0439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80%计算); 二、被告Y某某对263890元及2022年3月1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河北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0439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5.05元,保全费2707.37元,由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河北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6民初6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24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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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30195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0195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80%计算); 二、被告Y某某对301950元及2022年3月1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河北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0195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8.44元,保全费2692.3元,由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河北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6民初6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23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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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2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530395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53039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8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80%计算); 二、被告Y某某对459795元及2022年3月1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河北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530395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5.77元,保全费4335.77元,由被告保定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河北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6民初6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9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