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0738737199K
地址: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26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0738737199K | 登记机关 |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2年05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于强 | 营业期限 | 2002年05月0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00 | 发照日期 | 2018年10月15日 |
企业地址 | 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263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地整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
主要人员 (4)
于强 |
总经理,董事 |
于清山 |
董事长 |
于清海 |
监事 |
于进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于清山 | 8000万人民币 | 8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于强 | 36000万人民币 | 36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于进 | 36000万人民币 | 36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于清山 | 8000万人民币 | 8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于强 | 36000万人民币 | 36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5)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 车燕云 |
保定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 | 李连合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 | 车燕云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张杰 |
保定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 于清山 |
企业对外关系 (1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清山(香河)新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清山(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10200万元 |
润和房地产开发(固安)有限公司 | 51% | 10200万元 |
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 | 900万元 |
保定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7]181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11-02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承高新税﹞准字﹝2022﹞第﹝6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邢住建消验字﹝2022﹞第0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2-26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邢建罚决字(2023)第14号 |
处罚事由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清山漫香林"项目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应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处以警告,罚款29000元整 |
处罚机关 |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应予处罚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3-18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邢建(委信建)罚决字(2022)第001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邢台市信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恢1033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4-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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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恢10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解除原告M某某与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2022年10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告M某某与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2022年4月30日签订的《地下室买卖协议》; 二、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购房款910164元、违约金9101.64元及购房款利息(以91016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三倍计息); 三、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100元; 四、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地下室认购款28072元及利息(以2807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五、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7元,减半收取计6668.5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812011000000153),并通知案件承办人,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一、依法解除原告M某某与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分公司2022年10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告M某某与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签订的《地下室买卖协议》; 二、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购房款910164元及购房款利息(以91016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三倍计息); 三、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地下室认购款28072元及购房款利息(以2807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三倍计息); 四、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违约金9382.36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100元; 五、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对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37元,减半收取计6668.5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812011000000153),并通知案件承办人,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3民初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4032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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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403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仲裁文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调字第0921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2578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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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25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Y某某、D某某延期交房违约金58519.42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503民初1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2888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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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28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欠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分7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即每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利息于2023年11月30日全部偿还完毕。如果被告有一期未如期还款,原告可以就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3民初14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3233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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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32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均确认原告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给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供应安装防火门工程款总额为1,163,695.6元,原告同意被告暂扣除质保金68,474.5元,待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另行协商解决。 二、剩余工程款1,095,221.1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分八期给付原告,其中于2023年6月28日前给付原告137,000元,于2023年9月28日前给付137,000元,于2023年12月28日前给付137,000元,于2024年3月28日前给付137,000元,于2024年6月28日前给付137,000元,于2024年9月28日前给付137,000元,于2024年12月28日前给付137,000元,于2025年3月28日前给付136,221.1元。 三、如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以剩余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一并执行质保金68,474.5元。 四、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882元,减半收取计7,941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3民初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2338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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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23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304.0元,减半收取计652.0元。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503民初4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2463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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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24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壹叁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47,085元及利息(利息以3,847,08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壹叁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096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共计29,096元。 三、驳回原告海南壹叁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68元,减半收取计19,984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并通知案件承办人(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812011000000153),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3民初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2343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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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23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 逾期交房违约金 23765.14元 ; 二、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40元,减半收取计 520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812011000000153),并通知案件承办人,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3民初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2558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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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25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461,210元,分十二期履行:前十一期自2023年4月起至2024年2月每月28日前给付39,000元,第十二期2024年3月28日前给付32,210元。如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或足额履行,原告L某某可就未给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上述约定履行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收款户名:L某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海淀区温泉营业所,账号:62*-*-*-*50。 二、案件受理费8,218元,减半收取计4,109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3民初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1763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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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17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房屋预定款本金73,430.1元、到期收益24,061元。 二、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房屋预定款的延期收益,延期收益以73,430.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812011000000153),并通知案件承办人,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3民初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2553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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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25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房屋预定款本金292420.8元、到期收益54152元。 二、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房屋预定款的延期收益,延期收益以未付房屋预订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3民初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503执2028号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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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503执20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签订的《清山·漫香林VIP会员认购协议》。 二、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万元,共计21.2万元,分十一期履行:前十期自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每月28日前给付2万元,第十一期2024年1月28日前给付1.2万元。如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或足额支付,原告Z某某可就剩余未给付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03民初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1475.8 | None |
2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地方教育附加 | 11850.23 | None |
3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教育费附加 | 17775.34 | None |
4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1475.8 | None |
5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增值税 | 592511.48 | None |
6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土地增值税 | 221709.35 | None |
7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印花税 | 764.76 | None |
8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地方教育附加 | 11850.23 | None |
9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教育费附加 | 17775.34 | None |
10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增值税 | 592511.48 | None |
11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土地增值税 | 221709.35 | None |
12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2-28 | 印花税 | 764.76 | None |
13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12 | 房产税 | 147087.98 | 0.0 |
14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753.5 | 0.0 |
15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08-2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753.5 | 0.0 |
16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08-2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876.75 | 6876.75 |
17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08-24 | 房产税 | 73543.99 | 73543.99 |
18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08-24 | 房产税 | 147087.9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列入时间 | 2023-07-06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3-08-02 |
做出决定机关 |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2年05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