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235836447719
地址:保定市涞水县府前西街西苑华庭13号商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235836447719 | 登记机关 |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10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宋光明 | 营业期限 | 2011年10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4286 | 发照日期 | 2020年05月18日 |
企业地址 | 保定市涞水县府前西街西苑华庭13号商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蔬菜、食用菌、花卉、园艺产品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冯少锋 |
董事 |
史哲峰 |
董事 |
宋光明 |
经理,董事长 |
王福新 |
监事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 9285.7万人民币 | 9285.7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森洋峰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史哲峰 | - | - | |
王少萍 | - | - | |
王庆文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三级 | 冀建房开保字第102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0-08-07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6235836447719 |
2 | 2020 | A级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623583644771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79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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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7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青岛成聚德五金有限公司票据款103484.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03484.6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票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7元,由被告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83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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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8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美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预付款65599.7元; 二、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美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合同预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1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5599.7元为基数,按同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美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1.37元,由原告湖南美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68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69元。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34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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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3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市言信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36825.04元; 二、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市言信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636825.0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票据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4.1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81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70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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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7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两年物业管理费21186.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84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99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615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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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6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43335.67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以9843335.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4047328.09元及利息(其中1506835.6元,自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67426.17元,自2022年1月27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177420.15元,自2021年1月11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195646.17元,自2023年2月8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 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范围内对所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26.03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39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649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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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6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其承诺免除原告的三年物业管理费259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27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58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60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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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6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两年物业管理费2074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3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58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57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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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5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二年物业费18290.88元(房屋面积190.53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4元/月/平米,24个月); 二、第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9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27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339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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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3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勾子墨二年物业管理费18977.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2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3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19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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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1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车位补助款14000元(2021年和2022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23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247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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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2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9767.56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3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以1429767.56元为基数,按同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前支付原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67142.28元;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36.09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29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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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2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5736427.76元,并以35736427.7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4360778元。 三、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306100元。 四、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范围内对所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998.76元,由被告负担242463元,由原告负担53535.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9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46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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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4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设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37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57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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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5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B某某三年物业管理费321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8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01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59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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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5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两年物业费2074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79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275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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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2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二年物业费1831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6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318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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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3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两年物业管理费512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41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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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4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车位补助款15400元(2021年和2022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78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145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11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小飞侠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258.6元及利息1757.67元(并以50258.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93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46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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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4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尚平迪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841034.31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尚平迪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85.31元,由原告河北尚平迪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8319.61元,由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65.7元。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23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44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14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三年车位补助款23100元(2021-2023年,每年77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7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79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38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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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38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三年物业管理费3468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53元,由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27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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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2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89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288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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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2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09209.49元,并以29501141.71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天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3月25日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0382529.58元; 三、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欠付工程款及补偿款合计20291739.07元及(2022)冀0623民初926号一案中所确定的工程欠款19591932.22元范围内,对北京恒大京南半岛项目CDEFG地块(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09.29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5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09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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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0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两年物业费1807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9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289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12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076669.15元,并以43076669.15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6月30日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930805元; 三、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范围内对所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建施工工程范围为北京恒大京南半岛项目CDEFG地块(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工程; 四、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218.86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787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9431.86元。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175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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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1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保定精诚冶勘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71239.36元,并以271239.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保定精诚冶勘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汇票金额67182.40元,并以67182.4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8.16元,保全费232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均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75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08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100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鹏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052064057488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99,59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56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0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08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100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鹏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062866824561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7,2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67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0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008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104执1008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鹏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112377547308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23,0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0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90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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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9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桑迪实业有限公司汇票金额8356.65元及利息(利息以8356.6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3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85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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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8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455838.94元及利息(以455838.9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8.94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20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92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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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9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18642.58元,并依法对原告所施工的北京恒大京南半岛建成区交楼38户园建铺装及C区西侧挡土墙饰面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33.03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5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879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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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8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物业费194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4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72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88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8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71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878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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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8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物业费21745.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8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72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635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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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6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其承诺免除原告的两年物业管理费1805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6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8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94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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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9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21652.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66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39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828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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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8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T某某2024年6月30日前的全部物业费及滞纳金;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4968.22元,减半收取7484.11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23民初138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73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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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7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爱佳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07234元,并以1072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2.34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67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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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6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其承诺免除原告的三年物业管理费13858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6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63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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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6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N某某二年物业费92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35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80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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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8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309629.13元; 二、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868362.32元为基数,按10%/365的标准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以441266.81元为基数,按10%/365的标准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1.8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3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70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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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7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P某某三年物业费259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7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0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578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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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5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三年物业费14104.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31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14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617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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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6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两年物业费374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73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24号法律文书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675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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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6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为*-*-*-*20082771084699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29211.8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9211.8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2.1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2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52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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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5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3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 二、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高格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79,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4.67元,由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89元,由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民终925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55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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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5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757941.7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支付至票面金额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43149.99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计算,140000元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算,194314.64元自2021年8月27日起计算,98825.78元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181651.29元自2022年7月15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9.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35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548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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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5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L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三年物业费27064.8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03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34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56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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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5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三年物业费275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4.91元,由原告负担292.91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2元。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82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48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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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4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591932.22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31.61元,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实际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14336.4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177495.16元退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92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58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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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5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质保金42160.93元并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上述质保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9.5元,由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7.5元。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8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48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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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4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三年物业费13509.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8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8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689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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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6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320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71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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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7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两年物业费21203.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4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23民初25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41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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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4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剩余质保金2697808.3元,若被告逾期未付从2018年6月22日起算按照未付款项百分之三的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233.14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28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46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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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4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664216.58元及利息(以360155.0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算,以1177758.9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算,以414302.5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算,以3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算,以10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4日起算,以58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算,以176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45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57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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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57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垃圾外运及消纳工程款307933.17元,如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全部给付,则原告可就被告未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自2021年11月15日起计算,按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未付全部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9元,原告负担1479.5元,被告负担1479.5元,由原告全部缴纳,待被告给付工程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2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785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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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78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4101409.54元及利息(自 2021年8月27 日起,以571055.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 2021年 9月27 日起,以507857.2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3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以321810.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2年2月7日起,以905662.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11月14日起,以 1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2年3月31日起,以785023.7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 2022年5月14日起,以51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05.64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4101409.54元及利息(自 2021年8月27 日起,以571055.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 2021年 9月27 日起,以507857.2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3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以321810.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2年2月7日起,以905662.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11月14日起,以 1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2年3月31日起,以785023.7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自 2022年5月14日起,以51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05.64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5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78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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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7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480034.61元及利息(以480034.6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0.26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0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43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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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4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停车位使用费9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为“限上诉人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W某某停车位使用费41494.8元,同时支付被上诉人W某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149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三、解除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日签订的《北京恒大京南半岛停车位使用协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上诉人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7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账户。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账号:101110311607)。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民终703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478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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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4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四年物业费36161.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4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9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4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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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三年物业费55006.56元(房屋面积381.99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4元/月/平米,36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5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27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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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P某某损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1430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元。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90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60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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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6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二年物业费193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34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17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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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款234910元并自2021年1月21日起以2349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1.82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款234910元并自2021年1月21日起以2349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1.82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2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3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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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其承诺免除原告的五年物业管理费432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4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其承诺免除原告的五年物业管理费432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4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0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28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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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2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其承诺免除原告的二年物业管理费19406.4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8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5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7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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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车位补助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28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28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协议》、《北京恒大京南半岛停车位使用协议》。 二、判令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G某某车位认购款63000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12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0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26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2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城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6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7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4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88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3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5-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3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二年物业费209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8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0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48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5-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3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三年物业费259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7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13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41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5-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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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4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三年物业费1350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8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三年物业费1350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8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3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8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4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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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8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三年物业费16483.82元; 二、第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3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7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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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7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永诚恒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汇票金额81883.78元及利息(利息以81883.7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3.5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13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45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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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四年物业费3663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92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三年物业费16413.264元; 二、第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5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三年物业费16413.264元; 二、第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68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21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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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2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应当免除的物业费1389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74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8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21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2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G某某代缴费用31358.57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73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7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26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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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2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物业管理费235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4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4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3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三年物业费166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71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4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39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1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1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其承诺免除原告的两年物业管理费1829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63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1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3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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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3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签订的《协议》以及《北京恒大京南半岛停车位使用协议》; 二、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车位认购款77000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87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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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其承诺免除原告的三年物业管理费16426.8元。 二、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30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6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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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三年物业费259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27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69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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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以及《北京恒大京南半岛停车位使用协议》; 二、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车位认购款77000元;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8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4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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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物业费860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7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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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佣金168008元及利息(以1680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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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佣金47415元及利息(以474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佣金180597元及利息(以1805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623执3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佣金281864元及利息(以2818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878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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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23执18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原、被告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 二、 被告C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39032.75元,利息103904.7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8日),并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39032.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32%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89.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628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09-14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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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23执16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民终2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65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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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36959.6元,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述全部款项,若被告未按上述时间按期给付,则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2020年12月10日为原告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210791429718)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作废,原告此后不得要求被告予以承兑;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81.12元,由被告负担; 五、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82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6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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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43410.6元,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述全部款项,若被告未按上述时间按期给付,则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2020年12月10日为原告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210791429718)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作废,原告此后不得要求被告予以承兑;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700元,由被告负担; 五、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83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6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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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29112.35元,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述全部款项,若被告未按上述时间按期给付,则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2020年12月10日为原告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210791429718)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作废,原告此后不得要求被告予以承兑;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42.76元,由被告负担; 五、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840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39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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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3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X某某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20408.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67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8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70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23执17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65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23执16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9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56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23执15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701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23执17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73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23执17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8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75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23执17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4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58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09-06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623执15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4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880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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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23执18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三年物业费27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5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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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人民币14164.15元。 二、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7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2146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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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23执21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然车位补助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5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23执1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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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23执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J某某赔偿款30000元;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26.33元,原告J某某负担9451.33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882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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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23执18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路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30140元及利息(以2301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6.05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8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2135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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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23执21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Z某某、S某某支付应当免除的三年物业费621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88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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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23执188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5,13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18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1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23执188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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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23执18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德茂润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9726.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9726.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49726.15元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德茂润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1.81元,由被告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3民初2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428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10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